被执行法人因合并而终止,申请执行人可否申请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为被执行人?

被执行法人因合并而终止,申请执行人可否申请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为被执行人?

👉作者:李舒 唐青林 黄雅萱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编者按:围绕财产保全与强制执行领域的疑难复杂的实务问题,结合相关典型案例的分析和解读,我们已完成👉百余篇系列文章及书稿。同时,不少读者朋友反映,对保全与执行领域杂乱复杂的法律、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和争议问题,仍缺乏系统的掌握。为此,我们开启了本系列文章的写作,将通过对相关核心、重要、关键的规定和条文进行系统梳理,并辅以相应争议问题典型判例及裁判观点,力求用通俗易懂的文字,帮助读者朋友掌握真正有用的实务“干货”。

裁判要旨

在执行过程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合并而终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

案情简介

一、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沙中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郑志武与被执行人湖南高桥大市场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郑志武于2018年6月向长沙中院申请,要求将被执行人湖南高桥大市场发展有限公司变更为湖南高桥投资有限公司。长沙中院于2018年7月作出(2016)湘01执1244号之三执行裁定,裁定变更湖南高桥投资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湖南高桥投资有限公司不服,向湖南高院申请复议。

二、湖南高院经审理,裁定驳回湖南高桥投资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1执1244号之三执行裁定。

裁判要点及思路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的规定,当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合并而终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

其次,在本案中,湖南高桥投资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湖南高桥大市场发展有限公司,湖南高桥大市场发展有限公司被注销,湖南高桥投资有限公司继续存在。湖南高桥大市场发展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由湖南高桥投资有限公司承继。据此变更湖南高桥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是有法律依据的。

实务要点总结

一、在实践中,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的法人存在因合并而终止的情况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为被执行人。

二、在执行中,要注意被执行人因合并而终止,并不是当然不承担义务,申请执行人是可以申请变更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为被执行人。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1号]

第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合并而终止,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以下为该案在法院审理阶段,湖南高院在裁定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就该问题的论述:

“本院认为,湖南高桥投资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湖南高桥大市场发展有限公司,湖南高桥大市场发展有限公司被注销,湖南高桥投资有限公司继续存在。湖南高桥大市场发展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由湖南高桥投资有限公司承继。长沙中院据此变更湖南高桥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湖南高桥投资有限公司对本案执行依据不服而提出的异议不属于本复议案件审查范围,本院不予审查。湖南高桥投资有限公司提出的复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湖南高桥投资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1执1244号之三执行裁定。”

案件来源

湖南高桥投资有限公司、郑志武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湘执复204号]

延伸阅读:被执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合并而终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

案例1:贵州长顺巨能矿业有限公司、谭正茂与贵州万海隆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百里杜鹃金坡乡煤矿、方绪立等居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湘执复163号]

“本院认为,益阳中院以到期债权要求长顺公司履行协助义务时,长顺公司向益阳中院提出异议称“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文件(黔府发[2017]9号)《省人民政府关于煤炭工业淘汰落后产能加快转型升级的意见》的规定,坤元煤矿需要完成兼并重组。坤元煤矿在兼并重组中实际上是通过执行和解的形式将采矿权变更给申请人,申请人已全部履行了相关义务。故,申请人对坤元煤矿、贵州万海隆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并不存在到期债务,不应提取申请人3208220元”,要求撤销协助执行通知。长顺公司自认万海隆公司坤元煤矿以兼并重组的方式变更到长顺公司,并已实际更名为长顺公司百里杜鹃金坡乡坤元煤矿,长顺公司亦未能提供其已实际支付对价的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合并而中止,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执行法院追加长顺公司为被执行人并无不当。”

案例2:樊宾昆与富源县大河镇祥兴煤矿、叶跃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云执复3号]

“本院认为,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二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被执行人;被注销的,如果依照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该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合并而终止,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本案中,富源县大河镇祥兴煤矿因合并而注销,合并后新设立富源县大河镇祥兴煤业有限公司,并且明确注销后的债权债务由富源县大河镇祥兴煤业有限公司和叶大光承接。因此,追加富源县大河镇祥兴煤业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的执行措施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其次,复议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中已经明确表示法院应当执行收到资产对价的原富源县大河镇祥兴煤业有限公司以及富源县大河镇祥兴煤矿的投资人。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属于自认的事实。本案中,富源县大河镇祥兴煤业有限公司自2014年2月26日成立至今一直存续,实际上,“收到资产对价的原富源县大河镇祥兴煤业有限公司”与复议申请人均为同一主体。虽然富源吉煤鼎顺矿业有限公司作为富源县大河镇祥兴煤业有限公司的法人独资股东,以其购买的富源县大河镇祥兴煤矿的自然资源使用权投资到富源县大河镇祥兴煤业有限公司,只是对公司股东进行了变更,不能据此否定富源县大河镇祥兴煤业有限公司对富源县大河镇祥兴煤矿债权债务的承担。”

案例3:沈阳电力建设总公司复议一案执行裁定书[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1执复72号]

“本院认为,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合并而终止,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复议申请人沈阳电力建设总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发布的《关于整合处置部分集体企业的通知》(沈电建总综合[2016]12号)第二项“资产处置及人员安置”第(二)“重组整合的企业”第12条中已经明确:“沈阳电业局供用电工程承发包公司苏家屯服务处由沈阳电力建设总公司吸收合并,承接全部资产、债务和业务,变更沈阳电力建设总公司登记事项,依法注销沈阳电业局供用电工程承发包公司苏家屯服务处登记。”根据复议申请人发布的上述文件内容,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复议申请人为被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法定变更情形,虽然执行法院(2009)苏民初字第1043号民事判决书已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3)辽审一民提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予以撤销,但并不影响执行法院的(2011)沈苏执字第485号执行案件,只是执行依据由(2009)苏民初字第1043号民事判决变更为(2013)辽审一民提字第20号民事判决,复议申请人主张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期限依法不能成立,执行法院裁定“变更沈阳电力建设总公司为(2011)沈苏执字第485号案的被执行人。”并无不当。综上,复议申请人沈阳电力建设总公司的复议请求及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本文责任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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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们

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均从事法律职业多年,实务经验丰富。专业论文曾发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及《法学研究》等。曾代理多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疑难复杂案件并成功获得胜诉,参与办理的各类案件总金额累计达百亿元。领衔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心及专业律师团队专门办理来自全国各地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团队“十大金刚”最低学位为硕士学位,全部毕业于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均取得法学专业博士或硕士学位,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在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等出版《公司诉讼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公司并购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公司保卫战》《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裁判综述及诉讼指南》等法律专业著作十余部。团队深度耕耘的业务领域:公司法(含公司并购及公司控制权)、合同法、担保法、金融、土地与矿产资源法、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法、高端婚姻家事纠纷、重大财产保全与执行。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是一家专注于高端商业领域法律服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云亭所律师坚持专业、友善的执业信条,坚持客户至上,以真正解决法律问题为导向,以客户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始终坚持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一站式的整体的法律服务解决方案。

云亭律师从业多年来业绩卓著,在其擅长的公司法律事务、重大民商事诉讼与仲裁、金融与执行、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土地与矿产资源、重组与破产重整、知识产权、涉企业家和公职人员刑事辩护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大量成功案例。此外,云亭所在大量的新兴业务领域,无论是研究还是实践,都一直处于法律服务的前沿。

云亭律师事务所坚持严格的专业分工和团队协作的工作模式,主要业务领域合伙人均具有国内外知名法学院相应专业的硕士以上学历,并具有国内外顶级律师事务所的从业经历,每个专业部门和业务团队均有完整、严格、规范的业务流程、管理制度和质量监督机制,以确保每一个案件和客户都能够实现业内高水准的专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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