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礼让行人被扣三分罚一百 女子起诉交警胜诉!
我们很多驾驶员朋友都知道人行横道处,无论是红灯或者绿灯,都要优先让行人安全通过,不少地方还在人行横道旁边建起了监控牌照,如果未“礼让行人”还会被记3分,罚款100元,各地规定大致相同。
2018年8月,赵女士驾车经过人行横道的时候,当时路边有3人,看样子是在等待出租车,刚好自己的车前有辆出租车,但是上面已经载客,所以经过的时候也是没有停车直接过去了,于是自己也跟着出租车过去了,谁料后来却受到了记3分,罚款100元的违章信息,这让赵女士非常的生气,未“礼让行人”被罚,女子一怒之下起诉。
下面是赵女士主要的4个观点。
根据现有的材料,无法作为有效的参照,同时事发地点是否违法也无从考证,根据行政处罚规定的第15条,从监控牌照的内容来看,并无有效的参照物和信息。无法证明事发当时的地点在其交通部门的管辖区之内,则不能对其进行处罚。
监控内容并没有显示人行横道当时的信号灯情况,而且行人当时也没有通行意愿。从通行状态来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并没有哪一条能够处罚,车辆和行人是应该互相礼让的,平等的享受通行的权利。
监控内容无法作为有效证据,咱们都知道,闯红灯最少是需要3张照片的,监控的拍照采集最少不低于2张不同时间、不同位置的规范照片,但是从现有的材料来看,并不能作为有效证据。
行政处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为依据,其相当于违法的行为和社会危害程度是一样的,但是相关部门在处罚的时候却没有考虑到这点,当时人行横道上的3人明显是在等出租车,并没有通行的意愿,所以这个处罚和“礼让行人”的立法初衷不符。
嘉宾:杨文伟律师
云南大格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方弘:怎么理解机动车礼让行人的规定?这是否意味着只要有行人在人行横道上无论其是否有过马路的意愿,或者已经过了马路。但是还是踩在了人行横道上,这些情况机动车通过都是违法的吗?
杨文伟律师:随着道路交通法规的逐渐完善和行政处罚力度的加强,礼让行人也成为司机朋友们开车时的一种不自觉的行为习惯。
就我个人感觉来说,我在没有开车时确确实实体会道路礼让行人的规定给行人带来的安全、便利。而我在开车时,只要看到行人在过马路,都会不自觉的减速、停车让行。礼让行人的规定对于提升全民素质、构建文明的交通环境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无论制定得再完备的法律,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如果执法者没有严格执法或者教条执法,总是会产生各种各样的问题。
礼让行人主要在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进行规定,具体是指: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从该规定来看,“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是认定司机朋友们是否必须停车让行的关键。
认定行人是否“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以特定时间段内行人一系列连续行为为标准,而不能以某个时间点行人的某个特定动作为标准。
当行人以通过为目的行走在人行横道上时就应当认定为正在通行。如果行人已经通过人行横道且处于安全地区,或者行人并无过马路的意愿,像案例中的赵女士所遇到的情况明显能看出行人是在路边等出租车,这样的情形就不应当认定为正在通行,司机没有停车让行的行为不属于违法行为。
案例中赵女士遇到的情况,我认为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没有正确理解礼让行人的规定,教条的适用法律。这样的执行行为不但起不到礼让行人的效果反而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道路通行安全,从而增加追尾等其他交通事故发生的概率。
方弘:赵女士认为车辆和行人是应该互相礼让的,平等的享受通行的权利。您怎么看?
杨文伟律师:法律之所以有“机动车礼让行人”的规定,是因为相对于机动车而言,行人往往属于弱势群体。人行横道是行车道上专供行人横过的通道,是法律为行人横过道路时设置的保护线,在没有设置红绿灯的道路路口,行人有从人行横道上优先通过的权利。
机动车作为一种快速交通运输工具,在道路上行驶具有高度的危险性,与行人相比处于强势地位,因此必须对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给予一定的权利限制,以保护行人。
因此,行人与机动车之间要实现绝对的平等通行权利是不现实的。
但行人与机动车作为交通参与者,都应当遵循交通规则。和谐的交通环境和畅通的道路是需要每个人来自觉维护的。一方面,车辆与行人相比十分强势,一旦发生事故,势必导致行人受到伤害。
所以,做到起码的车让人,应该是每个驾驶人员的基本观念,当然这也是法律对每个驾驶人员的基本要求。
但是,道路交通的维续仅仅依靠对机动车的约束是远远不够的,行人和非机动车都是道路交通的参与者,如果对这两方没有任何约束和惩罚措施,那交通环境依旧无法得到改善。
因此,在另一方面,广大市民也应该提高自身素养:
一、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在有信号灯的路口坚决不闯红灯;
二、遇机动车在没有信号灯的路口停车礼让时,应该尽快通过斑马线,节省出时间让车辆通行;
三、过马路时不玩手机、不听耳机,要注意观察路面情况等等。
交通部门在强调车辆礼让行人的同时,对行人和非机动车违反交规的行为也应作出相应处罚,以促使道路交通更加规范、有序。
车辆和行人都是交通环境中的组成部分,理应平等对待,礼让也不应该演变成单方面的无限迁就,只有行人和机动车各方面共同协作、相互礼让,才可能营造出文明、和谐的安全交通大环境。
最后在庭审的时候,交通部门以“技术问题”最终没有找到相关的证据,而且本应该在处罚决定书上盖章的曲江交警大队,决定书上也未见印章。最终这位赵女士获得了胜利,对于之前记3分、罚款100元的处罚撤销,而且50元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支付。
方弘:您觉得赵女士打赢官司的关键是什么?
杨文伟律师:第一、赵女士能够胜诉与她较强的法律意识密不可分。
生活中的“赵女士”其实并不少见,但真正能像赵女士这样依靠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并切实通过自身的努力取得最终胜利的人却屈指可数。
就像赵女士自己所说的那样,她不争钱财争口气,在确定自己没有违反交规的前提下坚决要求交通部门撤销对自己的处罚,并敢于提出自己的观点,据理力争。
第二、交通部门对赵女士进行处罚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对于行政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就其行政处罚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交通部门对赵女士作出处罚决定时,并没有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合法、合理判断行人是否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同时,交通部门也没有提交证据证实当时的交通信号情况、交通状况、行人的通行等证据证明其处罚的事实依据。
因交通部门无法提交证据证明其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是合法、合理的,当然其处罚就没有依据了。
我认为以上两点是赵女士取得胜利的关键。
事情发生已经半年多的时间了,赵女士却在此期间为此事忙前忙后,可能很多人都不理解,为了3分和100块钱至于吗?算算自己花的时间和精力,甚至就连起诉费100块钱也不一定够吧。但是赵女士不争钱财争口气,仍旧执着的将此事经过法院审理。
方弘:依法行政的执法环境就需要我们每一个人在法律面前的较真精神!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有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附件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公安部令第123号)第三条第7项::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一次记3分。
嘉宾:杨文伟律师
云南大格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联系电话:13698715846
职位:云南大格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昆明市律师协会民商事法律及仲裁专业委员会委员、云南省总工会、昆明市政府信访接待律师、昆明市普法办、昆明市司法局、昆明广播电视台新闻频道联合主办的《普法零距离》、《普法进行时》节目嘉宾律师
业务专长:
建设工程与房地产法律服务、
人身损害赔偿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