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打赢官司难 海迪士尼仍可继续禁带食物入园坚持搜包
因禁止自带食品并搜包检查,上海迪士尼被大学生告上法庭,引发舆论对其涉嫌违法行为的广泛质疑和批评。舆论持续发酵多日,公众等来的却是:你说你的,照搜不误。
上海迪士尼因禁止自带食品并搜包检查事件发酵十多天后,23号晚间上海迪士尼终于公开发布声明进行回应。
就有关乐园食品政策的诉讼,上海迪士尼度假区官微表示,不希望就这一未决诉讼进行公开评论和回应,但上海迪士尼度假区充分尊重并积极配合包括调解在内的各项法律程序。关于“上海迪士尼不接受调解”的说法不符合事实。
上海迪士尼发布声明称,安检是应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需要在所有游客进入上海迪士尼乐园之前,对游客及其携带的行李物品进行安检。
虽然上海迪士尼表示,“将持续认真倾听各方反馈,不断优化运营”,但对于未来是否会允许游客带食品入园,上海迪士尼在声明中并未给出明确答复。
此前,据媒体报道,2019年年初,上海华东政法大学大三学生小王携带零食进入上海迪士尼乐园时被园方工作人员翻包检查,并加以阻拦。小王认为园方制定的规则不合法,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便一纸诉状将上海迪士尼乐园告上了法庭。
小王向媒体介绍说,自己在今年1月28日花了365元在某款APP上购买了一张迪士尼乐园一日游特价票,并于1月30日前往游玩。“在购买门票时,并未见到有‘禁带食物’等相关提示。”入园前,小王花了40多块钱买了饼干等零食。但在入口处,园方工作人员将小王拦下,要求对其背包进行检查。
“当时,工作人员看到我带了零食后,先要求我把零食扔掉,态度比较强硬。”小王回忆道,“我不同意,他又说让我在入园处的小桌子旁吃掉或者寄存到附近的寄存柜里。”
中国青年报·中国青年网记者了解到,园方工作人员所指的“小桌子”,是很多前去迪士尼游玩网友的“痛”。乐园入口处的这两张桌子,常常会留下一些游客因不舍得丢弃携带的食物而不得不当场狼吞虎咽的狼狈样。而园方工作人员推荐的“寄存柜”,一天的寄存费要80元。“我买的零食都没有这么贵,怎么可能舍得寄存呢。”小王说。
据悉,双方当时发生口头纠纷,小王拨打了110,“跟警方去做了笔录回来后,这件事情并没有解决。”此后,小王还拨打了12345和12315投诉热线进行投诉,“他们告诉我,‘禁止携带食物’这个规定是迪士尼乐园制定的,符合法律规定。我跟他们说这明显是违法的。后来也不了了之了。”
在多次沟通、投诉无果后,小王便将自己购买的零食进行了处理,“没办法,毕竟对方很强势,而且购买的票不能退。”
回校后,小王在上海迪士尼度假区官网的“游客须知”栏中,发现了园方工作人员所说的“规则”,“在不得携带入园的物品中,就包括食物。而在入园检查之前,我并没有获得任何相关的提示。”
2019年3月5日,小王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请诉讼,在诉状中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要求确认上海迪士尼乐园禁止游客携带食品入园的格式条款无效。(2)请求上海迪士尼乐园赔偿原告损失,包括原告在迪士尼乐园外购买却因被告不合理规则而被迫丢弃的食品的费用,共计46.3元。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等
嘉宾:邓红艳律师
云南弘同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方弘:迪士尼禁止携带食物入园的规定是否合法?
邓红艳律师:迪士尼和消费者之间形成的是服务合同关系,服务内容不限于餐饮和娱乐。我上网查询了上海迪士尼=出售的入园票上面确实写有禁止携带食物入园的规定,这是一条没有经过消费者同意的格式条款。
本案消费者小王主张此格式条款无效。而在我国格式条款认定无效需要有非常严格的限制。根据《合同法》规定 格式条款无效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免除合同制定方的主要责任
第二,加重对方的责任
第三,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上海迪士尼不准携带食物入园的规定并没有免除自己的责任或者加重消费者的责任。
我们要着重分析是否满足第三种情况即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服务合同中,消费者最主要的就是享受服务,相关条款里没有提到不允许消费者出园就餐或者不准消费者使用园区内相应的娱乐项目。
我认为迪士尼在这一点上是打了一个“擦边球”,对消费者主要权利是否排除非常模糊。
我国法院对于格式条款认定无效是非常谨慎的,这主要看法官对于法条的理解、对于消费者主要权利的界定(是否包含自主消费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迪士尼限制消费者将食品带入园区是不是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从目前立法来看,我们国家对于这方面还是不够完善,是有所欠缺的。
所以,我认为消费者小王主张法院认定禁止携带食品入园的条款无效会非常困难。
方弘:迪士尼对此回应非常强硬,我们知道迪士尼普遍食品价格可能高于外面零售价3倍以上,并且迪士尼的门票仅限一天。如果选择出去就餐可能会耽误游玩项目的时间,因为游客也只能在园区餐馆就餐。因此,这条规定背后被认为是为了商业利益考虑。我觉得比这个规定更恶劣的就是搜包检查的行为,这个行为您怎么看?
邓红艳律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有保护人格权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比较笼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7条规定比较具体, 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身体及其携带物品。
从文义解释来看,我认为上海迪士尼搜包的行为的确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属于违法行为。
方弘:大家觉得为了人身安全安检是必要的,只需放安检仪器就可以解决了。但现在,上海迪士尼的回应避重就轻把“搜包”说成“安检”。小王起诉了迪士尼不准携带食物入园这个格式条款无效,如果很难得到支持,关于请求赔偿46.30元是不是也很难被支持?
即使搜包行为违法,但是上海迪士尼仍然堂而皇之得继续搜,您认为如何有效制止“搜包”行为?
邓红艳律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56条规定 经营者侵害到消费者尊严或者人身自由,除了承担民事责任还需要接受相关的处罚。法律法规未对此有所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我个人觉得在立法上,还处于有漏可寻的阶段,并不能通过法院完全解决问题。
此案即便法院认定为格式条款无效,上海迪士尼需要向消费者赔偿。但这也只是个案,并不能制止此类事情发生在其他消费者身上。很多消费者不会为了很小的利益去消耗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要想解决这一问题,我认为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首先,立法需要完善。
其次,行政部门应该加大处罚、抽查力度。
最后,司法部门的依法判决以及消费者维权意识等多方面的改善。
方弘:即使小王胜诉,迪士尼仍然可以继续搜包检查?继续可以禁止消费者携带食品入园?
邓红艳律师:从迪士尼回应中可以感受到迪士尼的底气非常强硬。我分析上海迪士尼之所以这么有底气,主要原因有三:
第一,法律法规滞后性与不完善使它有机可乘。
第二,司法方面,目前裁判文书对于翻包是否合法的判决主要针对怀疑游客盗窃类型的案件。而关于食品是否能入园,最高法院还没有出台相关的指导性案例。
第三, 这个案件只是个案,即使迪士尼败诉了,其他案件中还是可以继续操作。因为,不是每个消费者都愿意花精力去维权。迪士尼目前没有接受消费者协会的调解,消费者目前只能通过司法诉讼途径解决。而司法诉讼途径在我们国家耗时非常长,就算简易程序也是一年左右,如果使用普通程序中,并且中途有各种鉴定等司法环节,诉讼可能需要两到三年。
方弘:有一位昆明普通市民认为去饭店用餐,消费者要对餐具另付消毒费是非常不合理的。他就起诉了饭店。这个案子虽然赢了,但目前为止昆明很多地方的餐馆仍然在收消毒餐具的费。个案赢了,行业内的通行违法做法却没有改变。但是,我想本案的意义应该是给大家普法了,知道了这种搜包的行为是非法的。另外,也让我们思考企业的价值除了商业利益,是否还该承担一些最基本的对消费者权益的尊重!
邓红艳律师:此案引起了全国的广泛关注,可能会激发更多类似案件的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并来关注案子的走向。将来,也可能有更多的消费者进行法律维权,进而引起相关的行政、司法、执法部门予以注意,大家齐心协力建设更加良善的消费环境。这对以后消费者权益及消费环境的保护也是有好处的。
方弘:如果说制定禁止携带食品入园的规定是打法律擦边球,那么搜包的行为却是公然的违法!
一家有实力、有底气、有硬气的企业应该懂得遵守法律的规定,大企业的大不仅仅是指规模大,盈利大,更应该体现在对自己顾客也就是衣食父母的尊重和关爱上。
否则,霸气失去市场失去游客失去声誉,你还有这个底气吗?
嘉宾:邓红艳律师
云南弘同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