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者当丈夫面摸其妻子胸部 丈夫出手竟被拘赔偿近20万元

马友泉

上海国畅律师事务所主任

案情

据悉,2019年6月20日中午,郑某平与妻子魏某还有朋友刘某一起在博兴县一家酒店吃饭谈生意。期间,朋友刘某叫来了关系较好的博兴县交运公司的职工邵某国。因为三个男人喝酒了,就由郑某平的妻子魏某开车。朋友刘某坐在副驾驶,丈夫郑某平与邵某国坐在后排。
妻子魏某说:“他一直碰我胸,我当时以为他不小心碰了我一下,没在意。没想到他一直摸,我就扇了他一巴掌,我老公看到了。”
博兴县人民检察院审查查明:2019年6月20日下午14时许,魏某开车带三人离开……邵某国在车内对魏某实施猥亵,丈夫郑某平见状因气愤先是扇了邵某国两巴掌,随后又用左脚踹了邵某国右腿。停车后,郑某平将邵某国从车上拽下,并踢了其左腿。后经法医鉴定,右胫骨远端粉碎性骨折,轻伤一级。
记者注意到,在证人证言中,邵某国对于猥亵事实,只是称“在车上自己拍魏某的肩膀,推荐她去做脸。”
郑某平的女儿说,事情发生后父亲郑某平也赔礼道歉了。他们家人都以为事情已经过去了。但是不久后,邵某国称自己当天被打致骨折,并要起诉郑某平,索赔20万元。
  
2019年8月30日,郑某平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博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博兴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9年8月28日,邵某国也因为“猥亵的违法行为成立”被行政拘留5日。
针对“男子打伤猥亵妻子者后赔偿20万”一事,8月28日,山东省博兴县委宣传部一位工作人员回应记者称,当地已成立政法委牵头的调查组,对涉及情况进行全面调查。
随后智慧博兴平台发布消息称,事件引起社会关注,博兴县高度重视,已成立县委政法委牵头的调查组,对涉及情况进行全面调查。

采访对话

方弘:当郑某平发现自己的老婆被摸胸,他的这种反应是非常正常的,如果发现自己老婆被性侵还强忍着不动手而报警,而且对于施害人邵某国不进行任何制止甚至是教训,大众可能会觉得他窝囊。但是这个案件中,邵某平却因为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了,您觉得他的行为构成犯罪吗?
 
马友泉律师: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郑某平的行为应当构成正当防卫。判断一个行为是不是构成正当防卫,要看相关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的条件是什么。《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郑某平把邵某国从车上拉下来以后又踢了邵某国的左腿,这个行为已经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了,也就是说郑某平后半段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邵某国在猥亵魏某的时候,魏某的丈夫郑某平的行为是不是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结合正当防卫的要件来看,关键的条件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郑某平在邵某国猥亵他妻子的时候,扇了邵某国两巴掌,然后又踢了他的右腿。这个行为是阻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且,从后果来说,郑某平的行为也没有造成邵某国的重伤或者死亡。郑某平的行为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去制止这个不法侵害,也仅仅造成了轻伤的后果。根据正当防卫的条件判断,郑某平的行为是构成正当防卫的。
方弘:但是,邵某国的伤情是右胫骨远端粉碎性骨折,也就是轻伤一级。所以公安机关对郑某平进行了刑事拘留,也就是说郑某平在车上的行为我们看成是正当防卫的话,那么下车以后他又踢了邵某国一脚,这一脚是否就成为追究他故意伤害罪的依据呢?
马友泉律师:下车以后,邵某国的侵害行为已经结束,已经没有对魏某进行猥亵行为了。郑某平下车后踢了邵某国,实际上是有一种惩罚或者报复的意味。所以,下车以后的行为是不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
我注意到一个细节,邵某国受轻伤的是右腿,案发时下车以后,郑某平踢邵某国的其实是左腿。也就是说即使郑某平下车以后有故意伤害的行为,但是这个故意行为没有造成什么后果,造成轻伤后果的行为是在车子上,是在郑某平制止不法侵害的过程当中造成的,属于正当防卫期间造成的后果,依照《刑法》的规定,是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方弘:在车上,郑某平首先是扇了邵某国两个巴掌,如果扇了两个巴掌以后,已经足以制止猥亵行为的话,郑某平又踹了他的右腿,那么郑某平的这一脚是否已经有故意伤害的性质了?可能具体的猥亵行为已经结束了,而不是正在进行。
马友泉律师:正当防卫的尺度到底是什么?怎么对正当防卫进行合理的定性?实际上,这是公安机关认定相关案件的一个难点。在处理相关案件时,执法机关不能机械得判断侵害行为是不是已经结束,还要根据一般的常情常理以及当事人所处的情境来进行判断,既不能脱离法律的标准,还要按照人情、情理来判断现场行为是否合适。
判断郑某平的行为是不是合理,可以看任何一个人在自己妻子被猥亵的情况下,他的情绪会是怎么样的?如果按照常情常理来看,任何一个人在妻子受到猥亵的时候,都不可能保持理智,郑某平在这样的情况下,只是扇了邵某国两个巴掌,踢了他一脚,我认为这个行为是很多人的正常反应。所以,法不能排斥情理。郑某平的行为从情理的角度,结合法律来讲,应该是有合理性的,不能过度的强求当事人把握防卫的度,判断是不是完全制止。
 
所以,这个案件还结合了当时的一些情况和情境来进行判断。
方弘:让人觉得不解的就是邵某国因为被郑某平踢伤,因此就向郑某平索要20万,也就是猥亵者最终还得到了20万块钱的赔偿,这合法或者说公平吗?
马友泉律师:我认为郑某平不应该赔,这个索赔金额还是比较高的。因为,根据《刑法》的相应规定,正当防卫是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正当防卫也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都是法定的免责事由。
邵某国受的伤害从现有的材料来看是粉碎性骨折,轻伤一级,应该说没有造成重伤的后果,即使按照十级伤残来赔偿,正常的司法实践中,赔偿金额大概也只有10万左右。我们现在还看不到其他的一些资料,只能做一个初步的简单判断,赔偿费用有可能只在10万左右,如果是完全责任、侵权责任是10万多,但是郑某平最终基于想免除这些责任,考虑到子女以后的问题,所以委曲求全的赔了20万,我们认为实际上民事赔偿也是不合理的。
方弘:光天化日之下,当着丈夫的面去猥亵他的妻子,丈夫上前阻止,适当教训还要获刑,甚至大额赔偿,这让郑某平一家情何以堪。9月3日,两高一部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第6条强调,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是结束,应当立足于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个别案件存在“和稀泥”,各打50大板的现象,只要造成对方轻伤以上后果的,就各自按犯罪处理,模糊了“正”和“不正”之间的界限,应当予以纠正,那么司法解释是否会对于法院大胆积极适用正当防卫有很积极的作用?
马友泉律师:确实是这样的。最近,除了郑某平案件之外,湖南永州发生的一个案件也和本案非常类似,胡某因为踹伤猥亵自己女友的雷某,结果自己涉嫌故意伤害被刑事拘留。经媒体报道以后,最终永州公安局撤销了案件。
永州公安机关的表态很具有代表性,说此前对胡某的拘留,显示出基层执法相对机械性,不代表警方错了,只是对法律的理解和认识不同。我认为这充分说明了基层执法的困境。
 
《刑法》第20条虽然对正当防卫有规定,但这些规定还是有一些原则性,有些笼统,具体怎么适用,法律上是有一定空白的。《指导意见》正式回应了社会的关切,对于准确的理解和适用正当防卫,我们认为是非常有重要意义的。有了这样一个规定之后,基层公安机关或者是法院在执法当中就有一个尺度,而且司法解释规定的一些原则要保护正当防卫人,使正当防卫成为与不法行为做斗争的法律武器,彰显依法保护、优先保护防卫者的法律理念。
 
所以,《指导意见》真的是非常及时。当防卫者和不法侵害者的人权保护存在冲突的时候,利益保护的天平应该更倾向于防卫者,这样的规定既合乎国法也合乎天理人情。有了这样的规定以后,公民更加敢于拿起正当防卫的武器,这样的荒唐事情不会再发生,也避免像郑某平一样,委曲求全的去求对方谅解,屈从与对方的漫天要价,让猥亵妻子的不法侵害人受益,这样的处理让老百姓在情理上难以接受。

结语

最新通报,调查组经调查,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双方经过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检察机关经审查,综合考虑案件情节,依法对郑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经调查组与双方当事人核实,双方对和解事项无异议。
 
侵权人反而受法律保护,受害人倒成了法律惩罚的对象。这不仅模糊了对与错、是与非的概念,更打击了法律和司法的权威。因此,司法机关正确适用正当防卫除了能够准确适用法律,也该深知法治要符合常识、常理和常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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