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來穎:唐代驛路與券食之制
唐代驛路與券食之制
牛來穎
涼州在河西四鎮中居於最東端的位置,其地理位置的特殊性,使之自兩漢、魏晉南北朝直至隋唐時期不僅是軍政中心,也是經濟往來的通道。西出都城長安,一個個驛站,承接著過往的使者、官員、將士、行旅,一路向西,涼州作爲通往西域的重要節點,發揮著交通樞紐的作用。
一、京城西面關與驛路
2016年,“唐蕃古道”申報世界文化遺產前期調查與研究考察團隊從蘭州至西寧,歷經10天,對唐蕃古道上的相關古道、古關、古跡、古渡口、石窟、古城等進行了考察。對學界以往聚訟較多的疑點和分歧問題做了實地資料搜集和考察。因爲史籍資料的缺憾,目前對於唐蕃古道走向的某些細節尚不能最終確定。以此次考察的東段來説,大體上分爲南北兩條路。
從南北兩路的比較而言,南路是唐代西行的主要通道,隋煬帝在大業五年(609)曾率領大軍從南路至西平攻擊吐谷渾,此事見於《隋書·煬帝紀》。唐代出使入蕃的團隊如崔琳使團、劉元鼎使團,也是從南路入蕃。而金城公主入蕃的人馬浩浩蕩蕩,同樣是經由南路進入吐蕃境地的。這些在兩《唐書》中都留下了寶貴的記錄。就連舉世聞名的玄奘西行也選擇了由南路入蕃(長安——蘭州——武威——西域)。所以,包括皇帝、公主、軍隊、高僧、使團、官員在內的大多數往來途經南路的事實説明,南路是唐蕃古道多條路綫中最爲重要的一條,在中西交通史上享有顯要的地位。
“唐蕃古道申遺前期調研”團隊驅車一路關山穿越。關山位於陝西與甘肅交界之處,是六盤山的餘脈,山勢險峻,谷深景幽,草茵林茂,綠意磅礴。越野車翻山越嶺,九曲十八盤,抵達草美水豐的關山草原。從這裏過關即是陝西隴縣,500里抵唐都城長安。這就是史書中記載的“隴阪”,這裏又稱作“隴山”、“隴坻”、“隴首”。“隴”與“壟”相通,指的是橫亙在關中平原西部的山脈,猶如田埂一般。古隴山包括今天的隴山和六盤山,分大、小隴山。其中大隴山相當於今天的六盤山,小隴山即今日隴山,海拔1600-2200米,指的是六盤山向南延伸的部分,位於關中平原盆地西北部。關山是隴山的主峰,海拔2428米,橫亙在張家川的東北,唐代沿山脈設關隘把守。這裏是絲綢之路上扼守陝甘一綫的交通要道,也是連接亞洲、非洲、歐洲的陸上紐帶。
大震關是京城四面關當中西面的險要關隘,被看作是“京城的西大門”。大震關的守與失,直接關係到唐都城長安的安危。“大震關”的得名,據《元和郡縣圖志》卷二記載:“漢武至此遇雷震,因名。”[1]而據同書記載,大震關具體的置關址年代,則是在北周時期。唐代,京城(長安城)四面關形成了一個牢固的保護圈,拱衛著都城。遙想杜甫一路吟行赴秦州就是從這裏經過而赴遠,有沒有在此打間歇腳?不得而知。在《秦州雜詩》中,他寫道:
滿目悲生事,因人作遠遊。遲回度隴怯,浩蕩及關愁。水落魚龍夜,山空鳥鼠秋。西征問烽火,心折此淹留……莽莽萬重山,孤城山谷間。無風雲出塞,不夜月臨關。屬國歸何晚?樓蘭斬未還。煙塵一長望,衰颯正摧顏。
詩中概括地描寫了秦州險要的地理形勢。秦州城坐落在隴東山地的渭河上游河谷中,北面和東面,是高峻綿延的六盤山和它的支脈隴山,南面和西面,有嶓塚山和鳥鼠山,四周山嶺重疊,群峰環繞,是當時邊防據險守要的重鎮。
一驛過一驛,驛騎如星流。平明發咸陽,暮到隴山頭。隴水不可聽,嗚咽令人愁。沙塵撲馬汗,霧露凝貂裘。西來誰家子,自道新封侯。前月發安西,路上無停留。都護猶未到,來時在西州。十日過沙磧,終朝風不休。馬走碎石中,四蹄皆血流。萬里奉王事,一身無所求。也知塞垣苦,豈爲妻子謀?山口月欲出,光照關城樓。溪流與松風,靜夜相颼飀。別家賴歸夢,山塞多離憂。與子且攜手,不愁前路修。[2]
這首《初過隴山途中呈宇文判官》詩作的作者是岑參,描繪的則是驛道上傳遞信息的騎士將軍事情報傳向遠方的圖景。詩中寫出長安之西是一個驛站又一個驛站,驛騎有如流星疾馳,黎明時分從長安出發,到傍晚已越過隴山之巔。隴水聲聲,一路風塵,衣衫盡濕。也寫出了爲報效朝廷,不畏關山塞外離憂和邊塞艱辛、征途漫漫的將士們攜手同赴國事的情懷。天寶八載(749),岑參爲右威衛錄事參軍,充安西四鎮節度使高仙芝幕府掌書記。這首詩即爲岑參赴安西途中所作。宇文判官是安西四鎮節度使高仙芝屬下判官,名未詳。描述的隴阪地理位置險絕,有史籍記載稱“隴謂西關也,其阪九回,不知高幾許。欲上者,七日乃得越”,隔絕了內地與邊疆,不僅是氣候的分界綫,也是民族的分野綫。從此西行,有邊塞僻遠的艱難,有捨家別業的淒苦。所以,“每山東人西役,到此瞻望,莫不悲思”,一如“西出陽關無故人”的陽關一樣,走出此地,生死兩隔之悲涼感尤爲深切。
從吐魯番文書中也可以看到,西出長安的路綫中大震關地理位置的重要。阿斯塔那509號墓出土唐開元二十一年(733)《唐益謙、薛光泚、康大之請給過所案卷》是一份非常珍貴的歷史資料[3]。上面記載了一行人所經過的各處關津,依次有玉門關、金城關、大震關、烏蘭關、潼關、蒲津關等關隘。其中大震關、潼關等在關津等級上都屬於上關,表明其地理位置及作用之殊要。上述歷數的各關都是扼守絲綢之路的重要節點,這件留存於吐魯番墓葬中的唐代文書提供了許多盛唐時期中原與西域陸路交通通道上具體翔實的寶貴信息。
除了重要的交通樞紐位置以外,河西、隴右作爲唐朝的牧馬之地,也是吐蕃覬覦已久的原因所在。早在唐高宗咸亨初年,吐蕃就曾大規模侵擾,陷西域十八州,又和于闐襲擊攻陷龜茲,四鎮失守。經過多年反復爭奪,至武則天長壽元年(692)王孝傑打敗吐蕃,收復四鎮。此外,吐蕃計畫佔領河隴,就可以切斷唐廷與西域地區的聯繫,進而可以成爲吐蕃東進攻取唐朝心臟地區的跳板。所以,唐朝一直注意防範吐蕃,河隴始終是唐兵駐守的重點。隴右節度使的主要目的是防範吐蕃,所控制的十二州包括鄯、秦、河、渭、蘭、臨、武、洮、岷、廓、疊、宕州,相當於今天甘肅東南、青海東北的地區。玄宗開元時期在隴右、河西安置防秋兵,調集河隴地區以及關中、朔方兵力。而“安史之亂”發生以後,唐朝整體軍事戰略部署不得不爲之改變,從西北內調軍隊,而吐蕃則借機進犯唐朝京西北防綫,蠶食河西、隴右數十州,直指關中腹地。廣德元年(763)都城長安被吐蕃佔領,唐代宗逃往陝州。這次吐蕃的進攻得手,就是從大震關攻入的。吐蕃盡陷蘭(甘肅皋蘭)、河(甘肅臨夏)、廓、鄯、臨(甘肅臨洮)、岷(甘肅岷縣)、秦(甘肅天水)、成(甘肅成縣)、渭(甘肅隴西)等隴右之地,安西、北庭、河西與中原隔斷,吐蕃沿祁連山北上,廣德二年以後,吐蕃又先後佔領涼州(今甘肅武威)、甘州(甘肅張掖)、沙州(甘肅敦煌)、肅州(甘肅酒泉)、瓜州(甘肅安西)等地,至此隴西、河西全部成爲吐蕃人的天下。
遙想當年隴阪道上,關山腳下,在這條進出京城、往來東西的交通孔道上,沿途商旅、使團、詩人、將士、選人、流人等等往來穿行,沿綫村落錯置,桑麻翳野,驛站裡酒饌豐盛,族群各異。除了岑參往安西、杜甫去秦州,還有王維赴張掖、高適走武威,都經由此地西行。古道天險,引多少文人形諸賦詠,爲詩爲文,歌詠壯美山河,形成了唐詩當中大氣磅礴、悲壯雄渾的“邊塞詩風”。
此番考察隊抵達了關隴交界的長寧村,唐代這裏是長寧驛所在。現如今,長寧村以她古老的村名保留著歷史的記憶。雖然我們只看到了村頭石頭牆上刻著的村名就已經激動不已了,仿佛回到大唐的長寧驛。更何況我們走進了村委會的院子,吃上了一頓解暑的西瓜,仿佛穿越回大唐作了一番驛站生活的鮮活體驗。現在的長寧村分上店、下店兩個村落,人口不足百戶,的確難以想像昔日的長寧驛上,設官值守,保護驛道,傳遞信函,提供驛馬,儲備糧草,供給食宿的一派繁忙景象。如今,在當地保留下來的以歷史上驛站名字爲村名的,不止長寧一村,還有張家川的張棉驛、分水驛、丹麻驛等。從東到西,大震關、分水驛、長寧驛,一站接一站,皆爲歷代兵家必爭之地。杜佑筆下呈現出的也同樣是交通暢達、驛站繁榮的盛景:
東至宋、汴,西至岐州,夾路列店肆待客,酒饌豐溢。每店皆有驢賃客乘,倐忽數十里,謂之驛驢。南詣荊、襄,北至太原、范陽,西至蜀川、涼府,皆有店肆,以供商旅。遠適數千里,不持寸刃。[4]
其中的涼府即指涼州。現在從公路圖上看,連霍高速就是在古絲綢之路的基礎上修建的,還有312國道,也是沿著絲路的走向而延伸向西的,平坦寬敞,遠非昔日馬上奔波者所能想像。這條官道延展開來的是文學的氣象、文化的意向,其中不同民族之間的文化心理、文人氣象、社會折射,均經由一路山川道里向縱深發展。隴頭流水關山月。如此難忘的關山之旅,一定比五代畫家關仝的《關山行旅圖》更加有氣勢,有內涵。
二、驛及其管理
涼州作爲長安到西域途中重要的樞紐,不僅見於《通典》的描繪,還見於《天聖令·獄官令》的相關規定。如果有流移人遠配,要經過涼州:“若配西州、伊州者,並送涼州都督府。……其涼州都督府等,各差專使,准式送配所。付領訖,速報元送處,並申省知。”[5]涼州府是中轉站。
嚴耕望先生《唐代交通圖考》第二卷《河隴磧西區》中長安西通安西的驛道,就以涼州爲重要節點,分作長安涼州道和涼州安西道兩段,詳爲考論。就陳沅遠《唐代驛制考》從長安—邠—涇—原—會—蘭—鄯—涼—甘—肅—瓜—沙—伊十二州達安西都護府的結論提出異議。無論是經鳳翔府—隴—秦—渭—臨—蘭州;還是經邠—涇—原—會州,都到涼州,而沿路皆有驛[6]。
曹家齊曾經在《官路、私路與驛路、縣路》中區分官路、私路、驛路、縣路等不同性質的道路的含義[7]。從《天聖令》來看,還有“大路”、“要路”。要路分陸路與水路,《廄牧令》唐21條:“諸州有要路之處,應置驛及傳送馬、驢,皆取官馬驢五歲以上、十歲以下,筋骨強壯者充。如無,以當州應入京財物市充……”[8]《捕亡令》宋9條“諸得闌遺物者,皆送隨近官司,封記收掌,錄其物色,牓於要路……”[9]即爲陸路;《營繕令》宋19條“諸津橋道路,每年起九月半,當界修理,十月使訖。若有坑、渠、井、穴,並立標記。其要路陷壞、停水,交廢行旅者,不拘時月,量差人夫修理。非當司能辦者,申請。”[10]《雜令》宋16條“諸要路津濟不堪涉渡之處,皆置船運渡,依至津先後爲次”[11]則爲水路。唐代要路理應置驛,所以爲驛路,驛路包括了州、縣等不同級別,分等置馬匹,數量不等,從都亭驛以下第一至第六等。
值得注意的是,《廄牧令》唐27條:“諸當路州縣置傳馬處,皆量事分番,於州縣承直,以應急速……”[12]中“當路州縣”所指,究竟是什麼樣的道路?其他記載如《唐大詔令集》卷一二五《平潞州德音》中,提及“河陽、懷州、陝、晉、絳、及當路州縣,今年秋稅,並宜放免”[13]。《太平廣記》卷二四一《諂佞三·王承休》也有“當路州縣摧殘,所在館驛隘少,止宿尙猶不易。供須固是爲難。”[14]按陸贄《三進量移官狀》稱:“右希顏奉宣進止:舊例:左降官每准恩赦,量移不過三百、五百里,今度進擬,稍似超越,又多是近兵馬處及當路州縣,事非穩便,宜更商量。”[15]《通鑑》卷二三四胡注的解釋是:“當路州縣,謂其地當入京之路者。”[16]所以,“當路州縣”當屬專指,是專指有通往京城道路的州縣。《天聖令》相關驛傳及其管理的令文,大致分見下表:
編號 | 篇第 | 條目 | 內容 | 出處 |
1 | 田令 | 唐35 | 諸驛封田,皆隨近給,每馬一疋給地四十畝,驢一頭給地二十畝。若驛側有牧田處,疋別各減五畝。其傳送馬,每一疋給田二十畝。 | 388頁 |
2 | 唐43 | 諸屯每年所收稾草,飼牛、供屯雜用之外,別處依式貯積,具言去州、鎮及驛路遠近,附計帳申所司處分。 | 389頁 | |
3 | 賦役令 | 宋17 | 諸應置頓及供驛須貯粟草等數,皆承三司牒支配。若別有破費者,至時填備。 | 391頁 |
4 | 唐15 | 諸正、義及常平倉督,縣博士,州縣助教,視流外九品以上,州縣市令,品子任雜掌、親事、帳內,國子、太學、四門、律、書、算等學生,俊士,無品直司人,衛士,庶士,虞候,牧長,內給使,散使,天文、醫、卜、按摩、咒禁、藥園等生,諸州醫博士、助教,兩京坊正,縣録事,里正,州縣佐、史、倉史、市史,外監録事、府、史,牧尉、史,雜職,驛長,烽帥,烽副,防閣,邑士,庶僕,傳送馬驢主,採藥師,獵師,宰手,太常寺音聲人,陵戶,防人在防、及將防年非本州防者,徒人在役,流人充侍、(謂在配所充侍者,三年外依常式。)使,並免課役。其貢舉人誠得第,並諸色人年勞已滿,應合入流,有事故未敘者,皆准此。其流外長上三品以上及品子任雜掌並親事、帳內,以理解者,亦依此例。應敘不赴者,即依無資法。 | 392頁 | |
5 | 廄牧令 | 宋10 | 諸官私闌馬、駝、騾、牛、驢、羊等,直有官印、更無私記者,送官牧。若無官印及雖有官印、復有私記者,經一年無主識認,即印入官,勿破本印,並送隨近牧,別群牧放。若有失雜畜者,令赴牧識認,檢實委無詐妄者,付主。其諸州鎮等所得闌畜,亦仰當界內訪主。若經二季無主識認者,並當處出賣,先賣充傳驛,得價入官。後有主識認,勘當知實,還其本價。 | 399頁 |
6 | 宋15 | 諸驛受糧稾之日,州縣官司預料隨近孤貧下戶,各定輸日,縣官一人,就驛監受。其稾,若有茭草可以供飼之處,不須納稾,隨其鄉便。 | 399頁 | |
7 | 唐11 | 諸牧,馬駒以小“官”字印印右膊,以年辰印印右髀,以監名依左、右廂印印尾側。(若行容端正,擬送尚乘者,則不須印監名。)至二歲起脊,量強、弱、漸,以“飛”字印印右髀、膊;細馬、次馬俱以龍形印印項左。(送尚乘者,於尾側依左右閑印,印以“三花”。其餘雜馬送尚乘者,以“風”字印印左膊;以“飛”字印印右髀。)騾、牛、驢皆以“官”字印印右膊,以監名依左、右廂印印右髀;其駝、羊皆以“官”字印印右頰。(羊仍割耳。)經印之後,簡入別所者,各以新入處監名印印左頰。官馬賜人者,以“賜”字印;配諸軍及充傳送驛者,以“出”字印,並印右頰。 | 400-401頁 | |
8 | 唐13 | 諸驛馬以“驛”字印印左膊,以州名印印項左;傳送馬、驢以州名印印右膊,以“傳”字印印左髀。官馬付百姓及募人養者,以“官”字印印右髀,以州名印印左頰。屯、監牛以“官”字印印左頰,以“農”字印印左膊。諸州鎮戍營田牛以“官”字印印右膊,以州名印印右髀。其互市馬,官市者,以互市印印右膊;私市者,印左膊。 | 401頁 | |
9 | 唐14 | 諸雜畜印,爲“官”字、“驛”字、“傳”字者,在尚書省;爲州名者,在州;爲衛名、府名者,各在府、衛;爲龍形、年辰、小“官”字印者,(小,謂字形小者。)在太僕寺;爲監名者,在本監;爲“風”字、“飛”字及“三花”者,在殿中省;爲“農”字者,在司農寺;互市印在互市監。其須分道遣使送印者,聽每印同一樣,准道數造之。 | 401頁 | |
10 | 唐21 | 諸州有要路之處,應置驛及傳送馬、驢,皆取官馬驢五歲以上、十歲以下,筋骨強壯者充。如無,以當州應入京財物市充。不充,申所司市給。其傳送馬、驢主,於白丁、雜色(邑士、駕士等色。)丁內,取家富兼丁者,付之令養,以供遞送。若無付者而中男豐有者,亦得兼取,傍折一丁課役資之,以供養飼。 | 401頁 | |
11 | 唐22 | 諸府官馬及傳送馬、驢,非別敕差行及供傳送,並不得輒乘。本主欲於村坊側近十里內調習者聽。其因公使死失者,官爲立替。在家死失及病患不堪乘騎者,軍內馬三十日內備替,傳送馬六十日內備替,傳送驢隨闕立替。若馬、驢主任流內九品以上官及出軍兵余事故,馬、驢須轉易,或家貧不堪餘(飼?)養,身死之後,並於當色回付堪養者。若先闕應須私備者,各依付馬、驢時價酬直。即身死家貧不堪備者,官爲立替。 | 401-402頁 | |
12 | 唐23 | 諸府官馬及傳送馬、驢,每年皆刺史、折衝、果毅等檢簡。其有老病不堪乘騎者,府內官馬更對州官簡定;兩京管內,送尚書省簡;駕不在,依諸州例。並官爲差人,隨便貨賣,得錢若少,官馬仍依式府內供備,傳馬添當處官物市替。其馬賣未售間,應飼草處,令本主備草直。若無官物及無馬之處,速申省處分,市訖申省。省司封印,具録同道應印馬州名,差使人分道送付最近州,委州長官印;無長官,次官印。其有舊馬印記不明,及在外私備替者,亦即印之。印訖,印署及具録省下州名符,以次遞比州。同道州總准此,印訖,令最遠州封印,附便使送省。若三十日內無便使,差專使送,仍給傳驢。其入兩京者,並於尚書省呈印。 | 402頁 | |
13 | 唐25 | 諸府官馬及傳送馬、驢,若官馬、驢差從軍行者,即令行軍長史共騎曹同知孔目,明立膚、第,親自檢領。軍還之日,令同受官司及專典等,部領送輸,亦注膚、第;並齎死失、病留及隨便附文鈔,具造帳一道,軍將以下連署,赴省句勘訖,然後聽還。 | 402頁 | |
14 | 唐26 | 諸官人乘傳送馬、驢及官馬出使者,所至之處,皆用正倉,准品供給。無正倉者,以官物充;又無官物者,以公廨充。其在路,即於道次驛供;無驛之處,亦於道次州縣供給。其於驛供給者,年終州司總勘,以正租草填之。 | 402頁 | |
15 | 唐27 | 諸當路州縣置傳馬處,皆量事分番,於州縣承直,以應急速。仍准承直馬數,每馬一疋,於州縣側近給官地四畝,供種苜蓿。當直之馬,依例供飼。其州縣跨帶山澤,有草可求者,不在此例。其苜蓿,常令縣司檢校,仰耘鋤以時,(手力均出養馬之家。)勿使荒穢,及有費損;非給傳馬,不得浪用。若給用不盡,亦任收茭草,擬〔至?〕冬月,其比界傳送使至,必知少乏者,亦即量給。 | 402頁 | |
16 | 唐32 | 諸道須置驛者,每三十里置一驛。若地勢阻險及無水草處,隨便安置。其緣邊須依鎮戍者,不限里數。 | 403頁 | |
17 | 唐33 | 諸驛各置長一人,並量閑要置馬。其都亭驛置馬七十五匹,自外第一等馬六十匹,第二等馬四十五匹,第三等馬三十匹,第四等馬十八匹,第五等馬十二匹,第六等馬八匹,並官給。使稀之處,所司仍量置馬,不必須足。(其乘具,各准所置馬數備半。)定數下知。其有山坡峻險之處,不堪乘大馬者,聽兼置蜀馬。(其江東、江西並江南有暑濕不宜大馬及嶺南無大馬處,亦准此。)若有死闕,當驛立替,二季備訖。丁庸及粟草,依所司置大馬數常給。其馬死闕,限外不備者,計死日以後,除粟草及丁庸。 | 403頁 | |
18 | 唐34 | 諸驛馬三疋、驢五頭,各給丁一人。若有餘剩,不合得全丁者,計日分數准折給。馬、驢雖少,每驛番別仍給一丁。其丁,仰管驛州每年七月三十日以前,豫勘來年須丁數,申駕部勘同,關度支,量遠近支配。仰出丁州,丁別准式收資,仍據外配庸調處,依格收腳價納州庫,令驛家自往請受。若於當州便配丁者,亦仰州司准丁一年所輸租調及配腳直,收付驛家,其丁課役並免。驛家願役丁者,即於當州取。如不足,比州取配,仍分爲四番上下。(下條准此。)其粟草,准系飼馬、驢給。 | 403頁 | |
19 | 唐35 | 諸傳送馬,諸州令、式外不得輒差。若領蕃客及獻物入朝,如客及物得給傳馬者,所領送品官亦給傳馬。(諸州除年常支料外,別敕令送入京及領送品官,亦准此。)其從京出使應須給者,皆尚書省量事差給,其馬令主自飼。若應替還無馬,騰過百里以外者,人糧、粟草官給。其五品以上欲乘私馬者聽之,並不得過合乘之數;粟草亦官給。其桂、廣、交三府於管內應遣使推勘者,亦給傳馬。 | 403頁 | |
20 | 關市令 | 宋3 | 諸行人齎過所及乘遞馬出入關者,關司勘過所,案記。其過所、驛券、遞牒並付行人自隨。 | 404頁 |
21 | 捕亡令 | 宋3 | 諸追捕罪人,合發人兵者,皆隨事斟酌用多少堪濟。其當界有巡檢處,即與相知,隨即討捕。若力不能制者,即告比州比縣。得告之處,審知是實,先須發兵相知除剪,仍馳驛申奏。若其遲緩逗留,不赴警急,致使賊得鈔掠及追討不獲者,當處録狀奏聞。其得賊、不得賊,捕盜之官皆附考。 | 406頁 |
22 | 醫疾令 | 唐11 | 諸藥品族,太常年別支料,依《本草》所出,申尚書省散下,令隨時收採。若所出雖非《本草》舊時收採地,而習用爲良者,亦令採之。每一百斤給傳驢一頭,不滿一百斤附朝集使送太常,仍申帳尚書省。須買者豫買。 | 410頁 |
23 | 唐15 | 諸行軍及作役之處,五百人以上,太常給醫師一人。五千人以上給二人。自此以上,率五千人加一人。其隴右監牧、西使、南使,各給二人。餘使各一人。仍簡擇充,(監牧醫師,糧料、勞考准獸醫官例。)並量給藥。每給醫師二人,以傷折醫兼之,並給傳乘。 | 411頁 | |
24 | 獄官令 | 宋30 | 諸告密人,皆經當處長官告。長官有事,經次官告。若長官、次官俱有密者,任經比界論告。受告官司丁寧示語,確言有實,即禁身,據狀檢校。若須掩捕者,即掩捕。應與余州相知者,所在官司准狀收掩。事當謀叛以上,雖檢校,仍馳驛奏聞。(其大將臨戎、出師在外及本處留守,並邊要州都督、刺史,雖被告,不得即禁。)指斥乘輿及妖言惑眾者,檢校訖總奏。承牒掩捕者,若無別狀,不須別奏。其有告密,示語確不肯道,云須面奏者,受告官司更分明示語虛得無密反坐之罪,又不肯道事狀者,禁身,馳驛奏聞。若稱是謀叛以上者,給驛,差使部領送京。(若勘問不道事狀,因失罪人者,與知而不告者同。)其犯死罪囚,及緣邊諸州鎮防人,若配流人告密者,並不在送限。應須檢校及奏聞者,准前例。 | 417頁 |
25 | 唐1 | 諸州斷罪應申覆者,刑部每年正月共吏部相知,量取歷任清勤、明識法理者充使,將過中書門下,定訖奏聞,令分道巡覆。若應勾會官物者,量加判官及典。刑部録囚姓名,略注犯狀,牒使知。(嶺南使人以九月上旬,馳驛發遣。)見囚事盡未斷者,催斷即覆,覆訖,使牒與州案同封,申牒刑部。(若州司枉斷,使人推覆無罪,州司款伏,灼然合免者,任使判放,仍録狀申。其降入流、徒者,自從流、徒。若使人與州執見有別者,各以狀申。其理狀已盡,可斷決而使人不斷,妄生節目盤退者,州司以狀録申。附使人考。)其徒罪,州斷得伏辨及贓狀露驗者,即役,不須待使,以外待使。其使人仍總按覆,覆訖,同州見者,仍牒州配役。其州司枉斷,使判無罪,州司款伏,及州、使各執異見者,准上文。 | 419頁 | |
26 | 唐5 | 諸流移人,州斷訖,應申請配者,皆令專使送省司。令量配訖,還附專使報州,符至,季別一遣。(若符在季末至者,聽與後季人同遣。)具録所隨家口、及被符告若發遣日月,便移配處,遞差防援。(其援人皆取壯者充,余應防援者,皆准此。)專使部領,送達配所。若配西州、伊州者,並送涼州都督府。江北人配嶺以南者,送付桂、廣二都督府。其非劍南諸州人而配南寧以南及嶲州界者,皆送付益州大都督府,取領即還。其涼州都督府等,各差專使,准式送配所。付領訖,速報元送處,並申省知。(其使人,差部內散官充,仍申省以爲使勞。若無散官,兼取勳官強幹者充。又無勳官,則參軍事充。其使並給傳乘。)若妻、子在遠,又無路便,豫爲追喚,使得同發。其妻、子未至間,囚身合役者,且於隨近公役,仍錄已役日月下配所,即於限內聽折。 | 420頁 | |
27 | 雜令 | 宋19 | 諸在京諸司官,應官給床席、氈褥、帳設者,皆儀鸞司供備。及諸處使人在驛安置者,亦量給氈被。若席經二年、氈經五年、褥經七年有破壞者,請新納故。諸司自有公廨者,不用此令。 | 430頁 |
28 | 宋31 | 諸官人赴任及以理去官、雖無券食(食券?)欲投驛止宿者,聽之,並不得輒爲(受?)供給。 | 431頁 | |
29 | 唐13 | 諸勳官及三衛諸軍校尉以下、諸蕃首領、歸化人、迓(邊?)遠人、遙授官等告身,並官紙及筆爲寫。(其勳官、三衛校尉以下附朝集使立案分付;迓(邊?)遠人附便使及驛送。)若欲自寫,有京官職及緦麻以上親任京官爲寫者,並聽。 | 433頁 |
上表中的29條令文包括驛傳在內,規定驛的經費供應如驛田、草料,驛舍設施與維護,諸驛執役者,驛馬標誌與飼養,流移人等驛路援送,驛使官員入驛待遇等。其中,《關市令》宋3條、《雜令》宋31條提及驛券和券食,在唐代,館驛用券資料有限,而宋代與唐代在制度上又多不同,值得探討。
三、券與券食之制
《關市令》宋3條“其過所、驛券、遞牒並付行人自隨。”此條在仁井田陞先生《唐令拾遺》與池田溫先生《唐令拾遺補》中均沒有復原。日本《養老令》第四條對應的文字是:“其正過所及驛鈴傳符並付行人自隨。”[17]筆者曾經在《關司勘過與〈天聖關市令〉唐令復原》[18]一文討論過驛券、遞牒對應日本令的驛鈴傳符,以及在復原時將“驛券”改作“符券”的問題。日本令“驛鈴”、“傳符”是對應唐代“驛券”、“遞牒”的,前者爲驛馬的憑證,後者爲傳送馬的憑證。[19]據《青箱雜記》卷八記載:“唐以前館驛並給傳往來,開元中,務從簡便,方給驛劵。驛之給劵,自此始也。”[20]則驛券始於開元時期。
唐代史籍中,又見《通典》卷二一《職官三》門下省條:“侍中掌侍從,負寶,獻替,贊相禮儀,審署奏抄,駁正違失,監封題,給驛券,監起居注,總判省事。”[21]則驛券由門下省負責。另見《唐會要》卷六一《御史臺中·館驛使》:“(貞元二年)六月二十二日敕:諸道進奉卻回,及准勅發遣官健家口,不合給驛券人等,承前皆給。路次轉達,牒令州縣給熟食程糧草料。自今以後,宜委門下省檢勘,憑據分明,給傳牒發遣,切加勘責,勿容踰濫。仍准給券例,每月一度具狀聞奏。”[22]時間上都在開元之後,與《青箱雜記》所載相符。
《唐律疏議》卷八《衛禁律·私度及越度關》爲“符券”,見《律疏》所載:“水陸等關,兩處各有門禁,行人來往皆有公文,謂驛使驗符券,傳送據遞牒,軍防、丁夫有總曆,自餘各請過所而度。”[23]符券即同書卷一○驛使稽程條疏引《公式令》所説的“依令:給驛者給銅龍傳符,無傳符處給紙券。量事緩急,注驛數於符契上”。與遞牒均爲唐前期既有,故復原時將“驛券”復原爲“符券”。
《宋史》卷一五四《輿服志》也有相關的記載:“唐有銀牌,發驛遣使,則門下省給之。其制,闊一寸半,長五寸,面刻隸字曰‘敕走馬銀牌’,凡五字。首爲竅,貫以韋帶。其後罷之。宋初,令樞密院給劵,謂之‘頭子’。太宗太平興國三年,李飛雄詐乘驛謀亂,伏誅。詔罷樞密院劵,乘驛者復製銀牌,闊二寸半,長六寸。易以八分書,上鈒二飛鳳,下鈒二麒麟,兩邊年月,貫以紅絲絛。端拱中,以使臣護邊兵多遺失,又罷銀牌,復給樞密院劵。”[24]
此外,洪邁也記載了銀牌與持牒:“金國每遣使出外,貴者佩金牌,次佩銀牌,俗呼爲金牌、銀牌郎君。北人以爲契丹時如此,牌上若篆字六七,或云阿骨打花押也。殊不知此本中國之制,五代以來,庶事草創,凡乘置奉使於外,但給樞密院牒。國朝太平興國三年,因李飛雄矯乘廐馬,詐稱使者,欲作亂,既捕誅之,乃詔自今乘驛者,皆給銀牌,國史云‘始復舊制’,然則非起於虜也。端拱二年,復詔:‘先是馳驛使臣給篆書銀牌,自今宜罷之,復給樞密院牒。’”[25]
驛券制度形成定制始於宋嘉祐三年(1058)。其年三月,仁宗“詔三司編天下《驛券則例》,從樞密使韓琦之請也”[26]。至次年正月,“三司使張方平上所編《驛券則例》,賜名曰《嘉祐驛令》。”而在此之前,“內外文武官,下至吏卒,所給券皆未定,又或多少不同。”所以下詔交由三司掌券司,“會萃多少而纂集之,並取宣敕、令文專爲驛券立文者,附益刪改凡七十四條,上中下三卷,以頒行天下。”[27]驛券中規定了在驛舍所能享受的食宿待遇,如《夢溪筆談》卷二三《譏謔》曰:“舊制:三班奉職月俸錢七百,驛券肉半斤。祥符中,有人爲詩題所在驛舍間曰:‘三班奉職實堪悲,卑賤孤寒即可知。七百料錢何日富,半斤羊肉幾時肥?’朝廷聞之曰:‘如此何以責廉隅?’遂增今俸。”[28]
與驛券相關的還有倉券、館券等。據《天聖令·倉庫令》宋4條記載:“……其征行及使應合給糧者,仍令所司具錄姓名爲券,所在倉司隨給……”[29]此處的券即是倉券,隨處倉司根據券上姓名給糧。《宋史》卷一七二《職官十二·給券》有規定:“京朝官、三班外任無添給者,止續給之。京府按事畿內,幕職、州縣出境比較錢谷,覆按刑獄,並給券。其赴任川峽者,給驛券,赴福建、廣南者,所過給倉券,入本路給驛券,皆至任則止。車駕巡幸,群臣扈從者,中書、樞密、三司使給館券,餘官給倉券。”[30]是依據所赴地區、級別不同而給不同的券。
除此之外,對家口也給有倉券,如《喪葬令》宋30條對任官身死者“……仍據口給倉券,到日停支(以理解替後身亡者,亦同)。”[31]其制度的延續,可見哲宗紹聖四年(1097)前知泗州王英所言:“官員在任,或赴任移替在路未到而身亡者,問其家口數並所歸處,計程給倉券。”[32]等等。由戶部發放的館券、倉券[33],是驛使享受券食的憑證。洪邁曾經感慨道:“使臣、將校得遷秩轉資,沿道數十州,驛程券食、廄圉薪芻之費,其數不貲。”[34]
《雜令》宋31條是針對“官人赴任及以理去官、雖無券食欲投驛止宿者”[35]的規定。復原時復原者提出“券食(食券?)”的處理,即有將“券食”改爲“食券”的考慮,其根據是《舊五代史》卷六七《唐書四三·任圜傳》:“先是,使人食券,皆出於戶部,重誨止之,俾須內出,爭於御前,往復數四,竟爲所沮,因求罷三司。”[36]從《通鑑》卷二七五來看,這裏的“食券”是作“館券”的,且除此之外,也看不到其他關於“食券”的文字資料。筆者認爲,“券食”不必改。作爲制度而言,由唐入宋,券食之制的資料漸趨豐富。如《宋承議郎權知懷安軍管勾神霄玉清萬壽宮管勾學事兼管內勸農事借紫金魚袋李公(晟)墓誌銘》記載,其在蜀因政績優異,“而人譽藹如蜀綱,茶帛歲備邊計者,皆此途出”,運無阻滯,兵食能贍。墓誌記載其在任期間所遇到的“而貴近有使佗路者,領卒且眾,以私故留邑中,既浹旬,猶欲日支券食”[37]的情況等,類似的相關材料也漸趨豐富。與唐代不同的是,宋代的給券更加多樣,券食制度也更加完善。
[1]《元和郡縣圖志》卷二《關内道二·隴州·汧源》,中華書局,1983年,45頁。
[2]岑參撰,廖立箋注《岑嘉州詩箋注》卷一《初過隴山途中呈宇文判官》,中華書局,2004年,239頁。
[3]唐長孺主編《吐魯番出土文書》圖版本肆,文物出版社,1992年,264-265頁。
[4]《通典》卷七《食貨七·歷代盛衰戸口》,中華書局,1988年,152頁。
[5]《天一閣藏明鈔本天聖令校證——附唐令復原研究》,中華書局,2006年,420頁。
[6]嚴耕望《唐代交通圖考》,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416頁。
[7]《學術研究》2012年第7期。
[8]《天一閣藏明鈔本天聖令校證——附唐令復原研究》,401頁。
[9]同書,407頁。
[10]同書,422頁。
[11]同書,430頁。
[12]同書,402頁。
[13]中華書局,2008年,672頁。
[14]中華書局,1961年,1859頁。
[15]《陸贄集》卷二○《中書奏議·三進量移官狀》,王素點校,中華書局,2006年,661頁。
[16]中華書局,1956年,7554頁。
[17]《令義解》卷九《關市令》,吉川弘文館,1985年,298頁。
[18]《隋唐遼宋金元史論叢》第4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95-102頁。
[19]《養老令·公式令》:“凡給驛傳馬,皆依鈴傳符克數(事速者,一日十驛以上;事緩者八驛。還日事緩者,六驛以下)親王及一位,驛鈴十克,傳符卅克。三位以上,驛鈴八克,傳符廿克。四位,驛鈴六克,傳符十二克。五位,驛鈴五克,傳符十克。八位以上,驛鈴三克,傳符四克。初位以下,驛鈴二克,傳符三克。皆數外,別給驛子一人(其六位以下,隨事增減,不必限數)。其驛鈴傳符,還到二日之內,送納。”《律令》令卷第八《公式令》第四二條“給驛傳馬條”,岩波書店,1994年,392-393頁。
[20]《青箱雜記》卷八,中華書局,1985年,85頁。
[21]《通典》卷二一《職官三》門下省侍中,中華書局,1988年,549頁。
[22]《唐會要》卷六一,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1250頁。
[23]劉俊文《唐律疏議箋解》卷八,中華書局,1996年,640-641頁。此處的“總曆”,即《關市令》唐2條“諸丁匠上役度關者,皆據本縣曆名,共所部送綱典勘度。其役了還者,勘朱印鈔並元來姓名年紀同,放還”中所説的“曆名”,是記錄了上役者姓名、年齡的花名冊。
[24]《宋史》卷一五四,中華書局,1977年,3594-3595頁。
[25]洪邁撰,孔凡禮點校《容齋三筆》卷四《銀牌使者》,中華書局,2005年,469頁。
[26]《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一八七仁宗嘉祐三年三月丙申條,中華書局,2004年,4507頁。
[27]《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一八九仁宗嘉祐四年正月條,4548頁。
[28]錢若水修,範學輝校注《宋太宗皇帝實錄校注》卷三二,中華書局,2012年,301頁。《夢溪筆談》券作羊。《容齋隨筆》卷十六《三長月》也提及驛券羊肉事:“釋氏以正、五、九月爲三長月……官司謂之‘斷月’,故受驛券有所謂羊肉者,則不支。俗謂之‘惡月’,士大夫赴官者,輒避之。或人以謂唐日藩鎮蒞事,必大享軍,屠殺羊豕至多,故不欲以其月上事,今之它官,不當爾也。然此説亦無所經見。”中華書局,2005年,206頁。
[29]《天一閣藏明鈔本天聖令校證——附唐令復原研究》,394頁。
[30]中華書局,1985年,第4145頁。
[31]《天一閣藏明鈔本天聖令校證——附唐令復原研究》,425頁。
[32]《續資治通鑑長編》卷四九三,11697頁。
[33]《通鑑》卷二七五“館券”胡注云:“唐舊制:使臣出四方,皆自戶部給券。”中華書局,1956年,9006頁。
[34]《容齋續筆》卷五《買馬牧馬》,276頁。
[35]《天一閣藏明鈔本天聖令校證——附唐令復原研究》,431頁。
[36]《舊五代史》卷六七,中華書局,1976年,895-896頁。
[37]郭茂育、劉繼保編著《宋代墓誌輯釋》,中州古籍出版社,2016年,48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