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岁成了公务员选拔的“天花板”?选贤任能必须破除“唯年龄论”
半月谈评论员 梁建强
公开遴选,是促进基层与上级机关人员流动的重要方式,也是上级机关选拔基层优秀人才的重要方式。然而,作为公务员录用中的“二次择优”,年龄的要求较为严苛,让不少基层干部直接失去宝贵的机会,“拦住”了可能的流动通道。毕竟,对于超过30岁才成为基层公务员的群体而言,按照《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中“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等规定,服务年限期满之后,就已经超过了35岁,失去了参加遴选的资格。
年龄的“门槛效应”,同样会在基层催生连锁反应。半月谈记者在调研中发现,在一些地方,除了35岁之外,还根据岗位不同,明确了32岁、30岁或29岁等不同的遴选“门槛”,这也进一步导致了一些新入职的基层公务员早早地把重心放在了备考之上——“到基层不是想着怎么更好地开展工作,而是考虑如何留足备考的时间。”
年龄成为“门槛”,并非只存在于公务员遴选工作之中。在各类社会招聘时,很多企业、单位也会列出年龄方面的硬要求。近年来,招聘中的“35岁瓶颈”“4050就业难现象”,也曾一度引发公众热议。破除年龄歧视、“唯年龄论”,方能让更多人享有更为公平的工作和就业机会。特别是,在中央大力倡导要努力选好干部用好人、建立科学有效的选人用人机制的背景下,选贤任能“不唯票、不唯分、不唯GDP、不唯年龄”四个不唯要求,已经为新时代的人才选拔工作指明方向。“唯年龄论”,亟待纠偏。
人才,是推动发展的第一资源。适当放宽年龄限制,不乏实践检验与积极反馈。目前,国内部分省市已经在省(市)直遴选时,将年龄要求调整为40周岁以下,实际推行中基层反响很好。这也为更多行业、部门、单位形成了示范。适当放宽要求,打开的是英才辈出之门,推动的则是由“万马齐喑”转变为“万马奔腾”。
诚然,对于优化干部队伍结构而言,选拔不同年龄阶段的人员有着客观必要,但具体的年龄要求方面,应该是一道“选择题”,而非“判断题”。在基本条件接近的情况下,可以考虑给部分优秀的年轻人更多机会;与此同时,也要高度重视,让表现同样优秀,但处在不同年龄阶段的人拥有“人尽其才”的可能性和适当的上升空间。
不拘一格降人才,贵在实事求是。破除“唯年龄论”,方能更好地激活人才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