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发生性关系后,第二天女方改口称被男方强奸,法院会怎么判?
男女自愿发生性关系后,第二天,女方改口称被男方强奸。法院会怎么判?
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况时常发生。但是请大家相信我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办案能力。除非女方说的是事实,不然的话是很难逃过警方“法眼”的。下面和大家讲述一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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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男子刘某与女主播李某,两人在网络直播平台认识。李某在直播时,刘某刷了数万元礼物后,两人互加微信,之后两人聊天暧昧。某天,李某主动提出见面开房。刘某同意,并如约来到李某指定的酒店房间。
两人见面后,刘某欲与李某发生性关系时,李某先说了句“你不要这样子”,但并没有反抗举动。过程中,李某又说了句“我们才见面,你不能这样对我。”最后李某还在刘某肩膀上咬了一口。
次日,女方向男方索要2万元未果,遂报警,并向警方提供了两人发生性关系时的录音资料等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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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将刘某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时,他坚称两人是在自愿的前提下发生性关系的。刘某承认与女方性行为时,女方曾说过那些话,但那是两人很“默契”的情况下说的,李某在动作上并没有任何表达反抗的意思,并在激动时还情不自禁咬了我的肩膀。第二天,李某以妈妈住院急需用钱为由向我索要2万,我只答应给5000元,她就以昨晚发生性关系时,是她不自愿的为由,要挟我给钱,否则报警被强奸。
警方通过审讯女方时,发现其在陈述整个被侵犯过程的语气和情绪,与其他强奸案受害人不一样。正常女性在受到侵犯后,都会第一时间报警,并且情绪都会很悲伤并且有点激动。而本案李某则选择次日报警,并能提供强奸案所必需的几项关键证据(内裤、录音、男方身上所留的伤痕)。其“专业”程度引起了警方的怀疑。
警方通过深入调查后发现,李某曾短时间内与二十几名不同异性开过房,并且短时间内报警次数达十次,且均以被强奸为名报警。因此,警方怀疑李某有涉嫌设局“仙人跳”的犯罪行为。
警方将证据摆在李某面前对其进行审讯,李某不得不承认其系以与男方开房为诱饵,引诱刘某与其发生性关系。过程中,留下相关证据后,威胁刘某支付钱财的犯罪事实。
最终,男子刘某无罪被释放。而女子李某被警方以敲诈勒索罪追责,由于李某涉案金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情节,故法院对李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
(注:本案是真实案例,因规则需要,对人名称呼等细节加以改编,仅供普法之用)
二、结语
本案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色谋财,固然可耻、可恨。但男性同胞们也要洁身自爱,千万不要因受美色诱惑而上当受骗。如果真遇上不法分子之时,应当及时报警,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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