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没有加班费,应该怎么办?

春节期间,除了回家与家人团聚,坚守岗位的人也不在少数。很多企业员工想到春节工作好几倍的工资,都纷纷选择了留下。可是并非所有企业都会按照三倍薪资来补偿员工的,那……该怎么办呢?

案情回顾

林先生是一个小区的保安,入职时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保安,是一个比较辛苦的职业,白天值班,夜晚值班,工作日值班,休息日值班,节假日依旧得值班。

这天,经理把林先生叫来谈话,并给他看了几张照片,照片中显示林先生正在值夜班的时候打瞌睡,经理告诉他,按照公司的规定,没有加班费。林先生心里实在是过不去这个坎,便到处搜法律法规,发现原来节假日值班是有三倍薪资的,想想公司在让自己元旦、春节、国庆节等法定节假日值班时并没有给自己任何加班费,心里憋屈的林先生拨通了安徽“12348”热线,问问律师能否主张自己应得的节假日加班费。

权威解答—12348律师解惑

按照法律规定,对于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如果在“春节、国庆”等法定节假日加班,加班费应当以不低于日工资基数的3倍支付加班工资,因此林先生有权利主张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的加班工资。

适用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内容来自懂车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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