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国百策(8)——人为自己立法丨政解

联邦制、单一制都不是出路,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统统没有未来。人为自己立法,承诺即法律,才能建立起高效而高尚的社会。

联邦制与单一制、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分别都有不可弥补的本质缺陷,本文先简述之,在认识到上述制度缺陷的基础上,我将推出未来世界的理想法律体系。我极少用“理想”这个词,因为世界是不断变化的,一般而言并没有一个终极的最优制度,理想国充满了理性主义的狂妄,容易陷入致命的自负。但是,我所设想的法律体系,却有资格称为理想,因为每个人都可以为它添砖加瓦,它本身就是不断进化的,有近乎无限的弹性,能适应一切变化,哪怕人类进入星际时代,它都是适用的。

一、联邦制之弊端

正如我在《对联邦制的反思——兼论统一与分裂的逻辑》中所讲的那样,联邦制天然导致分裂:苏联、南斯拉夫、大哥伦比亚、中美洲联邦、西印度群岛联邦、中非联邦、尼德兰联合王国、波兰立陶宛联邦、卡马尔联合、奥匈帝国等十余个联邦制国家先后分裂为多国;捷克斯洛伐克、马里联邦、苏丹、埃塞俄比亚、阿拉伯联合共和国、马来西亚、塞黑等联邦制国家先后分裂为两国;印度、加拿大、比利时等联邦制国家仍然饱受分离主义的困扰。单一制国家中虽然也有分裂势力存在,但很难成功,1990年以来独立并成功进入联合国的国家中,29个是脱离于原联邦制国家,只有1个国家东帝汶脱离于单一制的印尼,但印尼在此前也曾实行过联邦制。

联邦制对国家的法制体系也是重大的考验,因为各邦有独立的立法权和司法权,因此法律法规异常繁复。美国的司法成本极其高昂,漫长的诉讼程序、昂贵的律师费用令人望而却步,因此反而成了一个高犯罪率的国家,一州一法导致企业活动的法务成本居高不下,在美国做什么都离不开律师,倒是真正繁荣了高级服务业。美国人并非没有意识到这个严重的问题,曾经多次发起统一全国公司法的运动,一度在议会中得到过半的支持。但是这并没有什么用,因为公司法立法权归各州是宪法规定的,要想统一公司法就必须先修宪,这就不是仅仅过半能解决的问题了。而且反对统一公司法最大的力量就是美国律师协会商贸事务常设委员会,这毫不奇怪,因为法律如果变得统一而简单,律师们可能就要大量失业了。瑞士作为一个相当成功的联邦制国家,同时却又被称为规矩最多的国家,法律法规多如牛毛,连Party怎么开都有相应的法规来指导。一些人仅仅看到极少数发达国家的案例,居然就认为联邦制下繁复的法律体系是一件好事,殊不知更多的联邦制国家的法律体系已经几乎崩溃,比如伊拉克、委内瑞拉、索马里、乌干达、波黑、也门、苏丹、利比里亚等。

简单统一的法律,不仅是社会公正的基石,也是经济繁荣的保障。过于繁复的法律只会令民众无所适从,只能被法官和律师玩弄于股掌之间,一州一法的状况则会严重推高企业成本,阻碍经济要素的流动。

白色为联邦制国家,蓝色为单一制国家

二、单一制之弊端

联邦制的法律不行,那么单一制的法律就一定好吗?非也。单一制固然可以节省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但是单一制下的立法往往专断而不公,部分地区和少数族群会在立法问题上面临多数的暴政,甚至其基本利益和尊严都得不到保障。如果一个民族单一、宗教统一、地域狭小的国家实行单一制,上述问题还显得不是那么严重;但对于面积广阔、人口众多、宗教多样、族群复杂的国家而言,上述问题就变得非常普遍而迫切。

并且大国还有更多的苦恼,因为国内的不同区域间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可能相差非常大,风俗习惯差异也很大,一个一刀切的法令很难切合不同地区的现实情况和需求。比如,随便一件产品的国家标准,很可能对发达地区而言太低,但对落后地区而言却太高;随便一种经济犯罪的立案标准,很可能对发达地区而言太低,但对落后地区而言却太高;随便一种法律程序要求,很可能对发达地区而言太简陋粗疏,但对落后地区而言却太繁文缛节;甚至随便一种暴力犯罪的惩处标准,很可能对文明开化地区而言过于宽松,但对老少边穷地区而言却过于严苛;等等。

面临这些困境,于是某些单一制国家就想到了变通的办法,那就是设立自治区。自治区不像联邦之邦那样享有全部的立法权,但是享有部分立法权,甚至一些非自治区的区域和城市也会被授予非常有限的立法权。自治区体制可以视为联邦制和单一制之间的过渡形态,但可惜的是这并不能解决任何问题,甚至会导致更多的问题。

一方面,联邦制法律的主要问题——法令不一,在自治区体系中依然存在;另一方面,单一制法律的主要问题——法令不公,在自治区体系中也得不到真正的解决。就拿自治区的单行条例来讲,如果可以突破上位法,那么势必导致法令的复杂化,如果不能突破上位法,那么就和一般地方性法规混为一谈,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于是有些国家开始了第二轮变通,那就是将法律的标准定得可以大幅度浮动,动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一些规定讲得大而化之非常原则,看似这好像能使各地方因地制宜确定标准了,殊不知危害更烈。最大的危害就是赋予了执法者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和司法解释权,而这两权必然带来寻租,当执法者可以翻手为云覆手为雨生杀予夺系于一念的时候,想要他们保持清廉是绝对不可能的。

喝百草枯要死人,喝敌敌畏也要死人,没有理由说我们将百草枯和敌敌畏混合起来喝就不会死人,想要不死人,必须找到第三种饮料。

三、英美法系之弊端

英美法系又名普通法系、判例法系,顾名思义,就是以判例为法律、法官可以造法的法律体系。英美法系是自然演进形成,因此非常符合自由主义者的审美,而且要对其进行综述也是很浩繁的工作,我在这里仅就现状讲几个关键点上的情况。

英美法系国家

首先,英美法系结合联邦制,取得了1+1>2的效果,极大增加了法律的复杂性。判例即法律,本身就导致法律的破碎化,英美的律师所需要学习的东西,数倍于大陆法系的国家;英美法系的国家多为联邦制,各州有各州的判例,这就进一步增加了法律的复杂性,因此一个美国的法律远多于50个中国的法律。过于复杂的法律超过了一般公民的理解认知能力,普通人不可能以法律来指导自己的行动,更不可能准确判断某行为是否违法,与中国古代“刑名不具”的做法非常类似。这种体系下,任何人都无力为自己辩护、申诉,公民只能将命运交到律师的手上,或者换言之,交到金钱手上,英美法系对富人非常友好,只要你有钱请足够好的律师,就能极大地影响审判的结果。

其次,英美法系国家诉讼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非常高昂。如上文所述,英美法系的公民为自己辩护是不可能的,这样打官司必败无疑,再小的官司也得请律师。律师不仅收费很高,时间也很宝贵,见律师都是需要预约排期的,大家经常在美剧中听到当事人坐在警局里说一句话,“在我的律师没来之前我什么都不会说”,听着好带感是不是?问题是,这都是时间的浪费,哪怕一个最小的案子,都得有一批人陪着当事人在那里耗时间,很多案子律师谈一次还远远不够,需要反反复复地多次沟通。你以为律师会随叫随到么,人家很忙的好不好,除非你腰缠万贯,否则你只能打破你所有的安排,来将就律师的时间,而且对方也有律师啊,双方律师经常需要进行谈判以争取庭外和解,随便一约多少天就过去了。但律师环节还不是最浪费时间的,还有一个陪审团,比如著名的辛普森杀妻案,陪审团12人被集中关押了9个月,这都是社会资源的浪费。对于可能导致死刑的重罪,美国的审理程序更是冗长的无以复加,因为审判周期极长,一般拖延至十几年乃至数十年才被执行死刑都是正常范畴,最长的是杰克·奥尔德曼1975年因杀害妻子而被乔治亚州判处死刑,但一直拖到2008年才被处决,他在死牢中呆了33年。为什么可以拖这么久呢,因为美国州和联邦两方的上诉程序异常复杂、旷日持久,而且死刑犯在行刑前可以随时提出各种新的证据和要求,为了不“滥杀无辜”,法庭都必须严肃对待,以致死刑判决的成本超过终身监禁成本两三倍,判处一个死刑的司法成本可以高达数百万美元,成本较低的死刑大户德克萨斯州也能达到230万美元。更奇葩的是,判处死刑成本过高最后还成为了呼吁废除死刑的重要理由之一。

再次,判例法在某些领域的彻底无能,必须予以各种补充。英美法系虽然又称为判例法系,但是发展到今天,其实判例法因素只占很小的部分,原因只有一个,那就是无能,彻底的无能,大量领域和问题是判例法无论如何也解决不了的。首先,完全按照先例来判案非常僵化,并且案子情况千差万别,很多都是没有先例的,尤其是对合同和产权纠纷等领域,于是英国就搞出了衡平法。衡平法听起来简直令人不明觉厉,但说白了就是国王任命一个大法官,依照个案酌情处理,自由裁量权非常大,但是总算弥补了判例法在产权纠纷方面的空白,并发展出强制履约、禁止令等一系列特色判决手段。其次,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面临的问题越来越复杂,判例法和衡平法加起来也撑不住,还是得靠各级议会制定各种法案来进行规定和约束,于是不成文法的传统也成为了历史。再次,虽然有了林林总总的法案,但是太杂乱了,完全没法用嘛,于是美国人从1926年开始编法典,是的,你没看错,就是法典,而且这个法典的综合程度远超大陆法系,就叫《美利坚合众国法典》(Code of Laws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把乱七八糟的法案掰碎揉烂,再按照大陆法系的分类原则,归类整理到一起,每年修订,每6年再版,不这样不行啊,不然想了解法律连查都不知道上哪里查。最后,如果说美国法典只是个便于查阅利用的汇编版伪法典,那深受法律破碎之苦的美国人其实也想编几本真法典,比如1952年制定的《美国统一商法典》,再没有这个东西,跨州生意就没法进行啦。但这个法典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必须等各州议会陆续通过采纳才行,幸亏大部分州明智地通过了这部法典,但美国人统一公司法的努力,却由于律师们的强力抵制和各州的恶性竞争,终归没有成功。综上可以看出,英美法系、判例法、不成文法等等相关概念绝不想很多人想象的那样高大上,其实他们就是不断补丁加补丁,甚至不得不求助于曾经嗤之以鼻的法典来救命,这套体系运行到今天,已经不堪重负。

最后,英美法系在遏制犯罪方面呈现出无能为力的状态。美国治安不好,是举世公认的,每10万人就有760人被监禁,监禁率为世界第一,凶杀率、强奸率统统名列前茅。但治安不好的可不止美国,实行英美法系的知名国家还有南非、印度、津巴布韦,大家可以自行体会一下,即便是治安较好的加拿大、澳大利亚,其犯罪率也高于同等收入水平的欧陆国家。当然,犯罪率高的不仅仅有英美法系的国家,还有联邦制国家,比如巴西、阿根廷、墨西哥、俄罗斯等。事实上,你将联邦制的地图与英美法系的地图重叠起来,基本上就可以得到一副完整的世界犯罪地图。

全球凶杀案发率(灰色为无数据)

全球犯罪率(白色无数据)

四、大陆法系之弊端

大陆法系,亦称民法法系、欧陆法系、市民法、罗马法系、法典法系、罗马日尔曼法系,受罗马法影响而成立的法律系统,与英美法系并列的当今世界两大重要法系之一,覆盖了当今世界的广大区域。

上图看似比较复杂,因为分得太细,对于不想迷失于细节的读者,我可以大致解释一下。整个欧洲大陆(东至俄罗斯,南至土耳其)、整个拉丁美洲(圭亚那、伯利兹除外)、中南半岛(泰、越、老、柬)采取纯正的大陆法系,中东北非(深蓝色部分)采取大陆法系与穆斯林法的混合,东亚(中、日、韩、朝、蒙)采取大陆法系和习惯法的混合,还有一些国家虽然也有大陆法系的成分,但混合程度更高,不如上述诸国大陆法系特征明显。

大陆法系的最显著特点就是法律皆为成文法,且通常有独立、完整的民法典,仅中国由于一些特殊的原因,至今没有民法典,但立法精神与大陆法系接近,所以也被为此类。大陆法系的国家,只要不是联邦制国家,法制的统一情况都比较好,不存在英美法系那些规则繁复、成本高昂的问题。德国、奥地利虽然也是联邦制,但那是战败后被迫采取的,在社会结构和国民心理上更接近于单一制,因此问题并不严重,而比利时、瑞士这两个主动采取联邦制的小国,法律就复杂得多。

但大陆法系仍然存在两个重大问题。一方面是在面积较大、民族较多的国家中,统一成文法存在若干弊病,这在上文的单一制之弊端中已经讲过,不再赘述。

另一方面,大陆法系普遍存在着立法严重滞后的现象。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经常会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此时高度依赖于成文法的国家就会出现无法可依的情况,或者虽然有法可依但老法明显已经失当。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就需要修改法律或制定新的法律,但修法、立法是一个浩大的系统工程,往往费时数年甚至十余年。等新法出来了,可能新的情况又出现了,所以大陆法系就好像夸父逐日一样,永远在追赶,永远追不上。

英美法系在这个问题上无疑适应性较强,因为英美法系面临一个全新的法律问题时,有两个耗时更低的方式可以采用。一是通过专门的法案来打补丁,虽然制定法案也需要时间,但因为其涉及面更狭窄,不像法律甚至法典那样都是大部头,所以工作量和争议程度都较低,往往可以在更短的时间内通过。二是在面临特殊情况的诉讼时,法官可以临时造法,基本不会出现明显有罪但却没有适用罪名的情况。法官造法当然会有争议和不当,但是陪审团和上诉机制的存在可以将负面因素控制到较低程度,社会也会广泛关注和讨论这一独特案例,一个具体个案争议再大,肯定没有通用法律原则争议那么大。因此,我们可以大体认为,英美法系在法律的时效性、合理性上一般会强于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为了解决立法滞后的问题,往往会采取一种非常危险的策略,那就是下放立法权,将本应由议会来承担的立法职能部分地交给行政部门来承担,有时候是议会委托部门立法,有时候甚至是用行政法规来侵夺本应由法律来规范的事项。这样固然是提高了法制体系对现实问题的反应速度,但潜在后果却是非常可怕的,行政和立法是两个应该严格分立的权力,当行政替代立法的时候,往往会出台不科学不合理的规定,并且助长行政部门权力的扩张。

五、未来法系——人为自己立法

以上种种弊端,基本属于无解,各国在允许的范围内,已经对现有体制进行了充分的优化,在数百年的时间内,一切可以尝试的都被反复尝试过了,一切值得讨论的都被充分讨论过了,既然还是不能解决问题,那么我们可能需要一种颠覆性的思路,一种从根本上就不同于以上制度的全新制度。

人为自己立法,承诺即法律,这就是未来法律应该具有的基本特征。具体地讲:

第一,国家采取全国统一的基础立法,但这个立法是相对宽松的,对违法的界定标准较松,对违法的惩罚力度较弱,只具备保证底线秩序的意义,并且完全洗脱道德色彩,这种法律称为“居民法”。居民法虽然只包括民法和刑法两方面,但其他经济社会领域的立法,也以宽松简明为主。

第二,国家鼓励个人通过既定的简易程序为自己附加更多的法律责任。国民可以不为自己增加任何法律责任,只需要遵守基础的居民法,那么这样的国民被视为“居民”,不享有任何政治权力,或者只享有较低的不完整的政治权力。国民也可以自愿为自己增加法律责任,也就是承诺自愿遵守更高更严的行为准则,如果违反愿意受到更严厉的惩处,当到达一定标准之上时,该国民才被视为“公民”,享有完全的政治权力。

第三,因为法律涉及方方面面,如果个人随意给自己加码,那将非常混乱,因此将法律责任的加码分为三个种类,一是公民法,二是专项法,三是诉讼法。

第四,所谓公民法,即以居民法为蓝本,适当增加禁止事项,并且普遍增加惩罚力度。自愿服从公民法的即为公民,不愿服从公民法的仅为居民。公民必须比居民承担更多的法律义务和经济义务,但是公民享有更多的政治权力、法律权力,并且事实上会获得更多的发展机会。比如公民才有资格担任公职,比如公司的董监高等显然更愿意聘用一位愿意承担责任的公民而非不愿承担责任的居民,更具体的设想在《兴国百策(6)——建立自由流动的等级社会》中有述,未尽事宜将来的文章中再予论述。

第五,所谓专项法,是指对于特殊领域,由个人和法人自愿承诺高于国标(此时国标的标准应当很低,基本上再低就要死人的程度)的法律责任。比如说我是生产牛奶的,国标是蛋白质高于20(仅作比喻,下同)、有害菌群低于10、三聚氰胺低于5,如果我自信我的牛奶质量很好,为了提高消费者的识别度,我可以单方面向消费者承诺,我的蛋白质高于30、有害菌群低于5、三聚氰胺低于1,如果达不到,我愿意在国标的惩罚标准上多承担多少民事责任、多少刑事责任,此承诺具备法律效力。

第六,所谓诉讼法,将彻底改变现行低效的诉讼程序。现在低案值纠纷和案件普遍高发,但人们无法通过法律渠道解决这些纠纷,因为诉讼成本高昂,所以人们不愿报案,因为司法成本高于案值,执法机关也没有动力。比如你遭到轻微民事侵害,案值就100元,明明旁边就有摄像头照着,但是调监控的综合成本可能要1000元,民事案件谁主张谁举证,于是只有傻瓜才会去报案,你要么选择忍了,要么自行报复。这些低案值的牛皮癣纠纷和相应的流氓无赖到处都是,社会风气被极大败坏,但新的诉讼程序可以轻易解决这些问题。任何案件,哪怕案值只有一分钱,都可以报案,如果双方对案情陈诉有所不同,那么就开始为自己的陈述背书,既可以加钱也可以加刑,轮流加码,不敢加码的一方直接判负。如果双方加码都到了比较高的程度(比如100万元或10年徒刑),那这就不是低案值了,司法机关就可以将其当做正常案件来办。这种机制可以防止流氓无赖撒泼打滚信口开河的做法,比如碰瓷讹人就将受到严厉惩处,将极大提高撒谎成本,极大提高社会诚信程度,更具体的设计将在《兴国百策(9)——诉讼的革命》中展开。

人为自己立法,承诺即法律,不仅可以解决现行制度的一切问题,而且能显著提升社会道德水准,能极大促进工商业的繁荣。为什么我又将其称为“未来法系”,因为这套制度,哪怕用到星际时代都不会过时。试想一下,当人类横跨若干个星系的时候,如果还实行联邦制和英美法系,那么法律将复杂到何等程度,跨星际公司简直寸步难行,最后只有分裂和战争;如果还实行单一制和大陆法系,那么要何等天才才能制定各方面都认可的合理的法典,法律的真空地带将比比皆是,钻法律空子的不法之徒将充斥整个社会。

未来法系的先进性,在于可以有机结合联邦制与单一制的优势,在于可以同时避免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弊端。未来法系显然不存在法制不统一的问题,但是也不会因为统一而失去差异性和适应性,并且还能大大简化现有的法律体系。最妙的是,未来法系是自然生长的,只要社会有某种立法诉求,一定就会有人主动响应这种诉求,给自己增加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而获得更多的竞争优势。如果说这样讲还太抽象的话,我们可以结合具体场景来感受一下未来法系会带来哪些好处。

(一)能大大增强对职务犯罪的制约。

职务犯罪靠现行法律根本制约不了,因为立法不是过宽而失去威慑,就是过严而不能执行,并且永远缺乏科学的界定依据。过宽比如对贪污受贿的惩戒力度,民众普遍觉得力度不够;过严比如《证券法》规定证券从业人员不得炒股,但事实上哪个不炒呢。

承诺即法律可以有效解决该问题,任何人想要从事某个对操守有要求的重要职务,无论是公职还是企业职位,必须书面正式承诺愿意为违法行为承担的责任。

比如竞争公职,不要说“我承诺不贪污受贿”,那都是空话,应该说,“我每贪污受贿1元,愿意在公民法的惩处之外,另行承担?天的徒刑”,?的数字完全由个人自行填写,并且可以拍卖式追加。不要把量刑搞那么复杂,什么情节严重的、特别严重的,贪污受贿20万判3年,贪污受贿300万才判10年,这量刑还搞成累退制了,这不是鼓励犯罪么,就直接按总数累加就好了。

比如证券从业人员,你让人家不炒股明显不科学嘛,如果是要防范老鼠仓,应该承诺“本人及直系亲属的股票账号自愿接受公司和司法部门监督(比如定期查操作记录,是否操作相关股票一目了然),如有隐瞒,愿意承担多少罚款,多少刑责(均与账号最大资产量挂钩)”。如果你实在觉得他们不该炒股,那就让他们承诺本人及多大范围的亲属不开股票账户。

需要说明的是,这些承诺都无需任何强制,只要有这个基本机制,相关人员为了获得职务,自然就会把惩罚标准哄抬上去,这会形成一种行情。而且这个行情会随经济的发展和职务竞争激烈程度自动上浮,行情是永远不会停止脚步的,所以永远不会存在立法滞后的情况,少部分极端自律的人甚至不介意直接承诺到无期或死刑。愿意为违法行为承担更重的责任,显然是任何机构选人的重要标准,这都可以成为量化打分中的重要一项,如果说该职务需要经过选举的话,量刑承诺显然也会成为选民的主要看点。

像炒股那个案例,并不是孤例,大量岗位潜在都对同业禁止、关联交易、利益回避有要求,但是让法律来划定一个截然的界限,显然是不妥的,因为他们都是独立的个人,实际情况千差万别,一刀切永远都是不科学的。但是只要采取承诺制,必然会有人为了取信于组织、公司、公众,主动承诺对自己的亲友进行约束,而且这种约束范围一定会很实事求是。比如我要竞争分管城建交通的副市长,我显然必须承诺直系亲属不参与本市范围的相关工程,但这可能还不够,我还需要承诺更大的范围,比如两代之内的旁系亲属,甚至我的同班同学。但这些人我管不了啊,不要紧,申报可以免责,你得主动申报你的关系较近的亲友中那些在从事该行业,欢迎大家来监督。如果你们的私人关系完全暴露在公众视线中,你还能优亲厚友不翻船,那你也是相当有本事了。

在竞争职务的时候,就让相关人员自行填写量刑承诺,对他们也是一种很好的警示和震慑,这比什么廉政教育都管用。他们每填写一个数字,内心必然都在战斗、在纠结,填高了是在给自己挖坑,填低了可能会错失机会,但只要有一个人填得更高,就会成为其他人追逐的标杆。并且,当万一真的犯法的时候,我们就有了非常科学精确的量刑标准,不但减少了量刑中的争议和猫腻,甚至连上诉都减少了,必将大大节约司法成本。

(二)能精确匹配商品供需关系并保障质量。

现在这种一刀切的质量监督体系是非常不科学的,还是拿牛奶举例吧。我可能非常娇贵,需要喝品质非常好的牛奶,其品质必须远远超过国标,但是政府只能告诉我哪些合格哪些不合格,但合国家的格未必合我的格,可惜我并不能了解哪款牛奶才能达到我的标准,相关商家当然可以吹牛逼,但是他们的牛逼不可信啊,于是我只好去买外国牛奶,因为人家的国标比我们的国标高,一定错不了。但我也可能是一个贫穷且肠胃超级棒的高龄老人,我就是需要喝便宜牛奶,细菌多点无所谓,甚至有点三聚氰胺也无所谓,反正我都要入土了,但那些对我来说合格的牛奶对国家来说不合格,我根本买不到,而正常的牛奶我又买不起,最后只好不喝,国标对我来说真是何不食肉糜了。

这种情况非常普遍,尤其是对中国这种经济发展不均衡的大国来说,北上广深和老少边穷地区执行一个质量标准,你不是要坑死个人么。富人不知道买什么商品放心,穷人根本买不到合适价格的商品,很多潜在的商业机会都被扼杀了,并且产业水平永远在国标线上徘徊,根本得不到提升。

我们想想淘宝就明白了,同一类型的产品,就只能比价,其他属性都是隐藏的,除非你对品牌非常了解并且能保障该店不是假货,否则你就是多花钱也买不到好货。既然如此,那当然就是哪个便宜买哪个喽,大家都是如此,长此以往,优质的产品无法优价,优秀的企业如何成长,产业升级又从何谈起?

淘宝无法满足所有的需求,于是我们在高端就有了京东、天猫和海外购,在低端就有了拼多多,这固然可以解决部分的问题,但并不解决根本问题。任何种类的产品质量都是千差万别的,不仅质量指数可以从0到1万,而且其侧重维度也不一样,这款车可能安全性更好,那款车可能操控性更佳,就算电商简单分个高中低档,也远远满足不了极度多元化的需求。

未来法系可以解决这一切。我们将国标定得极低,低于国标的食物那就直接等于毒药了,低于国标的电器那就随时要起火爆炸了,但任何厂商,都必须自行承诺其产品的质量标准,如果离该标准差多远,愿意承担多大的民责和刑责。国家只需要规定质量体系的框架和条目,无需制定具体的数据,具体的数据都是厂商按照自己的实际技术、工艺水平来自行确定。

然后呢,现在非常流行的大数据就该上场了,各种不同的商品的质量参数全部形成了大数据,处于某个电商的数据库中。如果你对一种商品极其了解,你可以直接输入你想要的参数,筛选出适合你的产品;如果你只有一般化的了解,你可以选择你比较看重的参数,系统将为你自动排序展示;如果你对该商品完全不了解也没有关系,系统可以根据你日常的购买习惯为你推荐产品,如果你老买高档货,它就不会给你推荐拼多多档次的东西,如果你老买便宜货,它就不会给你推荐高档货,如果你历来重视外观,它就会给你优先推荐外观精美的东西,如果你历来重视安全性,它就会给你优先推荐安全性能最优的产品,等等。

这才是大数据的正确打开方式,在这种系统下,高中低档商品和消费者将实现完美对标。高档商品再也不担心无法识别、卖不出高价;高档消费者再不担心花冤枉钱买到次品;低档商品再也不用偷偷摸摸地生产甚至仿冒他人的品牌;低档消费者再也不用望价兴叹。大家各得其所,优质优价促进产业升级顺利进行,但同时不会冲击低端,低端厂商通过满足低端消费者,照样能解决很多就业问题。

这个系统长期运行以后甚至能具有一些你想象不到的强大功能,因为你的消费习惯就标志了你的性格特征甚至是价值取向,这种标志是多维度的,远远比现在只看钱多钱少来得丰富。系统可以分析你的人格(听到这句话是不是觉得脊背发凉),从而给你推荐一个最匹配的配偶、最投缘的朋友、最适合的工作、最中意的房子,整个社会的运转将高效得多。

承诺即法律,所以吹牛逼要负责,那么肯定有人问了,负不起责怎么办?比如食品等涉及人身安全的商品,出现事故需要的赔偿是非常高昂的,厂商很可能赔不起,那么承诺再高又有什么意义呢?其实这个问题我在之前《兴国百策(3)——将政府职能精简到极致》中就讲过了,引入保险机制,国家不要管质检了,让保险公司来管,必须有保险公司愿意为你的商品的所有民事责任做担保,你的商品才能够上市销售,更具体的内容请阅读原文。

(三)能消除流氓无赖、净化社会风气。

世风日下,与城市化和基层秩序的消亡密不可分。以前有了无赖,族长分分钟就把他收拾了,但现在很多地方没有族长了,且大量人口进了城,以一种原子化的形态居住,举目四顾无一亲友,邻里老死不相往来。这种环境特别容易滋生无赖,无赖就欺负你了,就占你便宜了,你怎么办吧,你没有熟人社会可以求助了,要是去报警,程序繁琐得要死,可能花了1万块钱的功夫,就为了争那1百块钱的气,值得么?性格柔弱的人就忍气吞声,于是无赖愈发得志,性格刚烈的人就诉诸武力,于是就有了一狗吠而全家灭的惨案。

但这事能怪警察和法院么,其实也不能,因为法律必然是有严格程序的,如果没有那些繁琐的程序,一个警察就能断案,无赖是少了,但警察可能就变得非常可怕了。

未来法系的诉讼规则可以改变这一切,哪怕最小的无赖都将无所遁形。举个最常见的例子吧,某人遛狗不拴绳,狗儿跑过了把你玩耍的孩子吓得摔了一跤,但是由于招呼及时,并没有咬伤,但你肯定很生气是吧。你就会跟狗主人理论,但是人家根本不吊你,施施然把狗绳套上,坚决不承认自己的行为有任何不妥。这时候你能怎么办呢,你要么忍了,要么和这个无赖吵起来甚至打起来,如果你忍不住先动了手这事还成了你理亏了,但完全没有别的办法。你如果报警的话,且不说这么小的事情警察会不会出警,就算出警了又能干啥呢,绳在狗脖子上套着,难道为了这么点鸡毛蒜皮的事情去取证?

但是在未来法系,这种纠纷都是小儿科,你就报警,我们的报警电话都是带有视频功能的,警察根本都不需要出警,按下录音录像键,开始向双方询问情况并对质。对方必须配合,否则视为理亏逃逸,报警后逃逸的统一处以1万元罚款加3天拘留,其他事情再论;警方在录取双方面部信息后就可以开始听取陈述了,连双方名字都不需要知道,你说他没拴狗,他如果承认了,那好说,道歉、赔钱,赔钱按公民法来就行,肯定比较低,比如只有10元,但这不要紧,关键是你气顺了,而且他受到了制裁,下次他就收敛了;如果他不承认,那好,他得为自己的陈述背书,起价100元,标准表述为,“如果我说谎,我陪他100元。”那你就得加价,比如200,他再加你再加,你们就像诈金花赌钱一样,循环往上加,谁不敢加了直接判负;如果加到1000元了还没停,警察该喊停了,你们这个案子已经值点钱了,他得出警了,出警费1000元,败方承担,谁不同意谁判负,双方都同意的话,警察就来了;警察保护上现场,给你们重申一下规则和利害关系,现在你们继续往上加,每次至少加1000,如果加到1万还不罢休,事情就有点大了,那么请两位到派出所坐坐;到了派出所,再次重申规则,并将办案费用提高到1万,两位签订书面文件后,请继续赌钱,每次至少加1万,如果双方还不罢手,比如说加到10万了,OK,不用加了,再加意义也不大了,因为未必陪得出来,你们改加刑吧,同时办案费调整为10万;签过知情文书后,你们不赌钱了,改为赌命,拘留3天一加,到1个月后按月加,如果加到一年徒刑了,漂亮,警察就把这事当个大案开始取证了。该调监控调监控,该走访走访,还可以悬赏(金额肯定不能高于10万,不能让警察赔钱嘛)征求目击者,甚至派刑侦队重案组赴现场调查,也可以搞个测谎仪给两位玩玩,反正务求证据确凿。最后如果证明哪方撒谎,请掏20万,10万是警察的幸苦费,10万赔偿对方,同时请坐一年牢。

我讲这么大一堆,可能有人都听烦了,但这是唯一解决小案值纠纷的有效办法,只有防微杜渐,才能消灭无赖,从而净化社会氛围。在此法刚开始施行的时候,不排除有无赖心存侥幸,就是抬杠到底,但他会受到惨痛的教训,新闻把他的案例宣传宣传,其他的无赖就知道厉害了,以后正常情况下,理亏的那一方大概率会先怂,警察只需要接一个电话事实上就把纠纷解决了,太高效了。

像那种老人倒地不敢扶的情况也就不会出现了,现在这就是一个法律bug,按照我们目前的法律,讹人的确就是无罪的,因为并没有任何合适的罪名。比较接近的罪名有诬告陷害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但你仔细看看法律规定就会发现,诬告陷害罪要求“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敲诈勒索罪要求“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诈骗罪要求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严格地讲,讹人和这几项罪还真对不上号,于是就只好批评教育了事。

但在未来法系下,任何人都不敢恩将仇报讹诈好心人,因为双方一旦事实陈述不一致,马上就开始轮流责任加码。如果哪个无赖老人及其亲属不开眼,非得来杠到底的话,不仅赔你个倾家荡产,还得请你去蹲号子。至于坐牢的罪名,其实并不重要,你非要喜欢有罪名才能判刑的话,那就叫撒谎罪或者伪证罪好了。

我们得树立一种理念,撒谎本身是一种很重的罪,尤其是在司法过程中撒谎,因为撒谎不仅败坏世道人心,而且会极大浪费司法资源。而判定撒谎的重要依据就是心虚,证明不心虚的重要办法就是赌钱赌命,其实中国古代的村妇都明白这个道理,发生说不清楚的纠纷后就拉出双方的儿子来赌咒发誓,你别觉得这个形式很粗鄙,这粗鄙的办法偏偏就能解决问题。如果大家都不敢在警察面前撒谎,那么无赖的轻微违法就能以非常低的司法成本进行惩处和纠正,这样无赖才会越来越少,社会才会越来越好。

(四)能消除经济和政治领域的一切法律空子。

世界是崎岖的,每个领域每个地区都有各自的特点,但任何统一的立法都是刚性的,两个刚性的固体相接触,必然不能完全吻合,中间必然有空隙,这就是法律的空子。联邦制的法律空子比单一制要小一点,但是仍然存在,因为你的立法仍然是刚性的,且立法单位不可能无限细分下去,联邦的州无非是一个更小一点的国家而已。有没有办法消除一切空隙呢,当然是有的,那就是不要用固体的立法去覆盖现实,而是改用液体的立法,上善若水,而水是无孔不入的。

至少在经济和政治领域,人为自己立法可以及时消除一切法律空子。法律空子一旦出现,社会就会有一个痛点,但经济和政治都是竞争的领域,因此必然马上有人试图来解决这个痛点,他会针对这个法律空子和社会痛点,额外多承诺一些责任,如果他是商人,他会因此获得更多的订单,如果他是政客,他会因此获得选民的青睐,而其他的人必须迅速学习他的承诺方式,甚至加上更重的责任,否则就会在竞争中落败。

上面讲得太抽象了,那么让我们具体一点。还是讲牛奶吧,比如三聚氰胺,如果在之前的质量检测体系里,并没有这一项指标,这就是一个法律的空子。但是只要有不添加三聚氰胺的生产商意识到,别人家经常添加三聚氰胺,而这是对人体有害的,那么他理性的做法是什么呢?当然是庄严承诺,我家的牛奶里面不含三聚氰胺(或者科学得讲,含量极低),同时告诉大家三聚氰胺是有害的。这个信息必然迅速扩展开来,消费者就会蜂拥而至购买他家的牛奶,从而逼迫其他的牛奶厂商也开始重视三聚氰胺的问题并作出相应的承诺。装聋作哑是不可能的,那将迅速被市场抛弃,除非你的主顾都是集团客户,买的人并不是喝的人,但是喝奶的人也终将醒悟过来,并给采购者施加压力。当大多数厂商都自愿作出一个对新指标的承诺后,国家就可以修改基本法将这项指标纳入质量检测框架了。为了避免某些厂商作出本品牌牛奶不含外星人(其实我想表达的是,某种虚拟的有害物质)这种混淆视听的行为,可以要求率先在既有框架外增加承诺的厂商缴纳定额的费用,同时享有某种类似专利的权利,模仿他做出此种承诺的厂商必须在20年内为每单位商品缴纳一个低额的专利使用费。

不难看出,政府在其中产生的作用是非常微弱的,市场的力量自然而然地填补上了法律的空子,这个过程非常迅速,几个月就可以完成。而如果等待政府立法来解决的话,可能会等待若干年,而且如果不出现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话,政府往往是没有动力来修改现有规则的。

(五)能消除投机政客忽悠作秀的空间。

在西方的选举中有一个搞笑的现象,政客像忽悠傻逼一样忽悠选民,随意开出非常美丽动人的空头支票,我要做这我要做那,以骗取选民投自己一票。但是只要当选,很多竞选承诺都可以抛之脑后,就算民众再不满、再愤怒,也只能等待下一次投票,才能把这个不讲信用满嘴跑火车的坏蛋赶下来。问题是新上来的人就讲信用么,并不会,于是选举政治就陷入一个明知道会被骗还不得不相信的尴尬境地。你如果了解西方政治的话,就会发现,完全兑现自己竞选承诺的政客,一个都没有,如果能兑现一半,他已经可以称为非常讲诚信的政治家了。

这个问题很好解决,你要做出竞选承诺是吧,非常好,那么请明确表达,“我如果在某个时间点前不能做到这点,我就引咎辞职”,而且这个表达应当具有法律效力。这样的话,没有人敢轻易开空头支票了,候选人的承诺会变得非常严谨,相应的,选民的智商也能得到提升,不会再被那些美好而不切实际的愿景忽悠得团团转。

(六)能使政党政治更加名实相副。

这个议题似乎与中国无关,我们就暂时以西方的背景来讲吧。某些人动不动就组个党,成本非常低,但是只要组党,就能在竞选中获得相对于独立候选人的巨大优势,这首先是不公平的。某些国家的议会中甚至坐着几十个政党,真是滑天下之大稽,这样的议会毫无稳定性,因此更无行动力,他们绝大部分精力都花在了不停的倒阁与组阁上,这无疑是没效率的。

组党必须有一个门槛,不能靠着说话好听就来忽悠选民,更不该容许那种毫无政见特色仅仅代表某个地区某个集团的政党存在,这种政党是国家的毒药,只会导致纷争甚至分裂。很多国家都被这种垃圾政党搞得痛不欲生,多民族且民族按地区集中分布的国家尤其如此,要是你来一个X族党,我来一个X省党,这谈什么事儿能谈到一起去,连起码的共识都没有嘛。

最好的门槛就是,无论任何党,你的党员必须首先是公民而非居民,这还不够,你不是有某种政见么,那么你们在公民法之外,还得有一个政党法。你的每一个党员都必须承诺遵守政党法,政党法不能违背居民法和公民法,但是必须为党员单方面增加一些法定义务和法律责任。你们的党员必须以实际行动来践行自己的政治理念,不允许任何不愿负责的投机分子和乌合之众在其中摇唇鼓舌迷惑大众。

假设说有一个美国共产党,那么你们既然信仰共产主义,就应该为共产主义做点什么,信仰和政见都不能光靠嘴来吹,比如每人承诺每年捐献不低于一定额度的资金来建造公共设施或支援公共福利,比如承诺党员如果损害公众利益愿意承担双倍责任,等等。同样的,绿党党员开大排量车就应该视同犯罪,天主党党员如果堕胎就应该视同犯罪(哪怕居民法和公民法都允许堕胎),知行合一很重要,有利于避免圣母婊和假道学。

只有向公众承诺遵守政党法的党才应该被允许进入竞选,唯利是图没有理想没有政见的党就是一个流氓分赃集团而已,完全不应该存在。或者你仍然可以叫某某党,但这个党就是个社团俱乐部而已,不应该享有政治上的权利,西方国家如果能做到这点,议会运转效率起码提升一倍。

(七)能遏制各种虚假宣传。

现在的社会风气不好,大家都能感觉到,什么人都满嘴跑火车,忽悠成了一种潮流。尤其是在经济领域,“骗”已经成为了一种基本营销手段,由于浮夸的促销手段到处都是,诚实守信不忽悠的商家很难在信息爆炸的市场上生存下去。

最基本的当然就是各种夸大效果和成分的广告了,但还有很多讨厌的欺诈性促销。比如你去网上找租房,你会发现一些性价比超高的房源,你打电话给中介,他们也说得好好的,但是等你到了他们的门店准备去看房,却会被告知该房已经租出,却转而给你推荐另一些性价比更差的房子。比如某些商家会推出非常诱人的优惠或抽奖,但是等你真正入坑以后,却发现这些优惠很难真正兑现,大奖更是完全不可能得到,而对方还挺有道理,因为“本活动解释权归本公司”。比如手机、电脑上数不胜数广告小弹窗,多以“恭喜您获得……”风格来开头,简直就像牛皮癣一样讨厌,如果你相信了他们的鬼话,满心欢喜地点进去,绝大部分时候都会失望,因为所谓的赠送、优惠等往往附加有非常苛刻的消费、邀请条件,或者实际优惠比宣传的优惠大大缩水。

这种畸形的营销,完全是先把消费者骗进来再说,既然你已经进来了,你就已经付出了时间和精力的代价,有了沉没成本,商家就在接下来的博弈中占据了主动。虽然你心里会因被骗而不爽,但也没有什么办法,要么你自认倒霉直接离开,要么你经不起折腾和麻烦,捏着鼻子就在这里消费。这种风气非常糟糕,使整个社会都变得下贱,并且会浪费消费者的搜寻时间,时间就是生命,浪费他人时间就等于谋财害命。并且,大量商家不把心思花在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上,而是专门琢磨这种旁门左道的伎俩,扰乱价格信息,使得市场机制失效,甚至导致商家的劣胜优汰,我认为这不是一件小事。

承诺即法律,商家既然敢登出促销宣传,我们就应当认为他是向公众发出了一份要约合同,就应以广告的内容为合同的全部内容,强制其无条件履行。而且解释权永远应该归消费者,而不是归公司,你们公司自行拟定的宣传内容,就应当自觉消除一切歧义,但凡有歧义,就应当按照对消费者有利的方式来理解。商家发出的邀约如果过期了,就应当自觉撤销,或者提前标明有效期,否则就应当认为是永久有效。

只有这样,才能杜绝无穷无尽的欺诈性促销,才能使大家免受垃圾信息的轰炸,才能使诚实守信的企业而不是忽悠钓鱼的企业成长起来。

(八)能创造真正崇尚道德的社会。

今天的世界鲜有真正的道德,只是充斥着道德婊和道德绑架,不要脸和贪婪成了重要竞争优势,而责任、担当、廉耻、诚信却成了阻碍个人发展的绊脚石。主动承担责任、主动放弃利益的行为在今天极度罕见,非常客观地讲,全人类的道德已经堕落到数千年未有的最低水平。

只有未来法系中的公民法制度,才能建立起普遍的自觉的道德。将国民分为居民和公民,我毫不避讳地讲,这就是等级制,但是这种等级制没有任何歧视,因为等级都是你自己选的。

纵观整个人类历史,明确的等级制都是任何社会繁荣昌盛的基本条件,但以前的等级制带有血腥气息,且往往缺乏必要的流动性。尽管这些等级制有诸多问题,但仍然强于非等级制,无论是罗马还是美利坚,当他们放弃等级制,将公民权随意免费赠送的时候,就开始走向衰朽。

自愿为社会做出更多贡献的人,自愿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更多责任的人,毫无疑问地是具有更高道德水准的人,就应该是高等人,反之则为低等人,这比以血统论等级又前进了一大步。还不能充分理解这一真理的同学可以参阅《兴国百策(6)——建立自由流动的等级社会》

未尽的事宜还有不少,法律是个宏大而复杂的领域,即便我尽力精简,也不可能在一篇文章中面面俱到。截至2018年1月,中国现行的法律就有244部,另有国家级的行政法规455部,而西方国家的法律法规往往更多,人类已经陷入了法律的汪洋大海,不可能被理解的法律显然也不可能成为行为的指南,只能成为弄权、争讼的工具而已。事实上,大部分法律法规都可以取消,少部分也应该合并精简,我会在随后的《诉讼的革命》、《刑法改革的简与严》、《正本清源民法典》、《自由人联合体无需公法》中陆续展开论述。

人为自己立法,既是自律的体现,也是自强的途径,并将最终指引我们达至最高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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