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可以不给员工吗
劳动合同可以不给员工吗?
大部分企业懂得: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Because--《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大部分企业还懂得:不签劳动合同就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Because--《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因此,大部分企业会签订劳动合同。
But,一部分公司似乎不希望这份书面合同留在员工手里,于是会这样做:
① 只与员工签订一份劳动合同
② 虽然签了两份,但不返给员工
那么问题来了:
1、这两种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这两种做法是否会涉及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3、这两种行为是否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以上可以得出:劳动合同需要一式两份,一份需要返给员工,即,这两种行为都不符合法律规定。
虽然这两种行为都不符合法律规定,但如果公司就这么做了,是否应当承担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这就要看一下支付双倍工资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回顾《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可知,支付双倍工资的前提是企业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两种行为都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不存在未订立的情形,一般而言不符合需要支付双倍工资的前提。
针对问题三
劳动合同生效的条件是“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情形不包含只签订一份或签订后未返还。
即,这两种行为不当然引起劳动合同的无效。
综上,在不存在其他干扰因素的情况下,需要支付应签未签双倍工资的概率不大。但这两种行为确实不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能在实质上帮助企业规避任何法律风险,因此,依然建议正常签署正常返还,避免产生其他不利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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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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