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偷情,女人为何要自带枕头?你看《大清律例》是如何规定的

在历史的长河中,有三段人尽皆知的男女暗会故事:曹植和皇嫂甄氏、高阳公主和辩机和尚、崔莺莺和张生。就具体历史背景和传统伦理道德而言,这三段男女关系均属“偷情”之列。但在这三段男女关系中,均有一个令人费解的细节被史书明确记载,那就是在男女双方幽会之时,女方都会自带枕头赴会。

古代陶瓷枕头

“七步成诗”的曹植,爱上了自己的皇嫂——魏文帝曹丕之妃甄氏,两人虽情投意合,但终归有违常伦。思念成疾的甄氏,一病不起,最终病逝只能于梦境之中和曹植相会。两人虽人神殊途,但甄氏还是给曹植留下了一具“玲珑枕”,留作永念。而高阳公主和辩机和尚的暗中相会,乃至育有一子一女,也因为一只皇室专用“金宝神枕”的出现而被大白天下。《西厢记》中,更是明确描述了红娘抱着“鸳鸯枕,翡翠衾”送崔莺莺和张生暗中相会的情节。

清朝时期,更有诸多文献资料显示,男女在偷情之时,女子总喜欢携带“闺房枕”相会于钟情男子,“于鸳鸯长衾,共话云雨情”。清代文人所成《谈美人》中,甚至明确记载了女子“闺房之枕”之不能明言的用途:“至于锦衾纻褥、画帐绣帏,俱令精雅。陈设有序,映带房栊。唯独绣枕,独为精美,或做他途之用”

清代美人图

那么,在偷情这种受人唾弃、必得暗中进行的行为中,女子为何还要带上枕头这一累赘?难道,这是清朝女子的洁癖习惯使然?还是,自带枕头有着更为必要的用途?

其实,我们只需要看下《大清律例》中对“犯奸”罪行的划定和惩治,就能明确“枕头”的特殊用途。

《大清刑律?犯奸》明确规定:

凡和奸,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刁奸者(无夫有夫)杖一百

“和奸”,即为传统意义上的“偷情”;而“刁奸”,意为诱奸、骗奸。而对于“强奸之罪”,《大清律例》有着更为严厉的惩治规定:强奸者绞刑或监侯;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但是,“强奸”罪行的判定需要满足三个必要条件:

1、须有强暴之状妇人不能挣脱之情;

2、须有人知闻;

3、须损伤肤体毁裂衣服之状;

只有这三个条件同时得以满足时,“强奸”罪行才能判定,予以“绞刑”或者“监侯”判罚。

也就是说,清朝时候的“偷情”较之“强奸”罪行要轻得多,受到的惩治手段也相比较轻。但构成“强奸”罪行的三个必要因素,如果女子有心陷害偷情对象,只要稍做准备就能成功。所以,男子为了避免自己的“偷情”罪行被人强行指证为“强奸”,一般都会要求女方自带枕头前来幽会。有了女子带来的枕头,就有了男女之间“偷情”而非“强奸”的最有力佐证,诬陷自然不会成功。

另外,在判定“强奸”罪行的时候,还有着另外一种情形的判罚:“若以强合以和成,犹非强也如一人强捉一人奸之行,奸人问绞,强捉问未成流罪”。也就是说,如果是强迫性质的“偷情”,即使并非“强奸”也判定主动一方为“强奸”之罪。

在封建社会中,女子即使答应和男子偷情,也必定会在实际过程中有着矜持乃至略微反抗的表现,如果这种情况被人撞破,势必会被人以“强奸”之罪告发。也就是说,一场原本应该被轻判的“偷情”,或许会因为男女之间的调情或者女子矜持、反抗举动而被判成“强奸”。如果“偷情”之事是被男女家属撞破,为惩治犯错男女,这种情况出现的概率更高。

所以,为防止这种情况出现,女方自带的枕头就成了必要的保护性预防措施,就成了“偷情”而非“强奸”的最有效证据。

清代绣花枕头

除此之外,在“犯奸”罪行判定中,还有一种对待女性罪犯极为不利的情况:“见妇人与人通奸,见者因而用强奸之,已系犯奸之妇难以强论,依刁奸律”。也就是说,如果女子与人偷情被人撞破,而被另外的男性强奸,被强奸的女子也会被判定为“刁奸”之罪,会被处以“杖一百”的严惩。被强奸,又被杖责一百,在心理和肉体的双重打击下,基本可以判定这位女子的最后命运——或被打死,或羞愧自尽。

那么,如果真遇到这种特殊情况的出现,该如何有效规避这种极为不公平的判罚呢?

自带枕头,将这种特殊情况归结到第二种情况,证明男子的行为是“以强合以和成”,证明女子是被被动“偷情”的受害者。如此一来,女子既能逃开律例惩罚,也能让“见妇人通奸而强奸之”的男人,受到“刁罪”惩治。

也就是说,古代女子在同男子偷情时自带枕头,既是男子出于保护自己的刻意要求,又是女子保护自己的防御性措施。在关键时刻,这具枕头更能帮助女子逃过刑律惩罚,甚至救下自己的性命。

参考文献:《大清律例?犯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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