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察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根据省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皖政[2019]42号)及市级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是指市生态环境局环境监察部门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对市本级市场主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并及时公开检查结果的活动。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三条 建立事项清单。依法全面梳理对相关市场主体的监管事项,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清单包括抽查项目、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内容等,
第四条 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从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市场主体名录库中确定重点污染源企业名单,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并实行动态调整。名录库包含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等内容。
第五条 建立执法人员名录库。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名录库由市环境监察支队持有行政执法证或环境监察执法证的人员构成。执法人员名录库信息应当明确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执法类别、执法证号等。
第六条 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被检查的市本级市场主体。国家及省、市对随机抽查的比例、频次和方式有明确规定的,遵照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原则上每半年开展一次,每年不得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得低于市场主体抽查范围总数的3%。
第七条 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载明的抽查内容和相关要求,采取现场执法检查,执法检查人员从名录库中抽取,不少于2人。抽查检查工作需在三个月内完成,执法检查时需制作执法文书。检查工作不走过场、环境问题查实查细,对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八条 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执法检查人员于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登陆安徽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将检查结果录入“一企一表”,并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 抽查检查人员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
第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