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变更为民政局,一切为了孩子!
“7月23日起,由广州市黄埔区民政局担任小阳(化名)的监护人。”7月22日,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一起申请变更监护人的案件,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于今年先后施行后,黄埔法院首例判决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案件。
痛失双亲
10岁男孩与奶奶一起生活
2011年8月,小阳被吴某、李某夫妇收养。不久,吴某、李某先后因病逝世。在那之后,小阳一直与陈奶奶(吴某的母亲)一起生活。
年迈体弱
奶奶请求转移监护权
依据法律规定,在吴某、李某逝世后,陈奶奶成为了小阳的监护人。陈奶奶已年近八十,文化程度不高、经济收入低,抚养小阳心有余而力不足。为此,她多次向街道及民政部门反映申请转移监护权。黄埔区民政部门了解情况后,主动找到黄埔法院,共同维护困境儿童权益。
“新实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民政部门长期监护的情形。据此,救助需要从多方面考虑。一方面要证实现行监护人失去监护能力,且其他近亲属也没有能力监护,导致小阳面临生活困境。另一方面,变更监护人后,需要联络救助机构作为救助单位,解决小阳今后的生活问题。”黄埔法院结合法律有关规定,对如何实现监护权变更给出了专业的指导意见。之后,民政部门根据法院的建议做了相应调查和准备,并于今年5月底向黄埔法院提出变更监护人申请。
多方听证
法官将法庭搬进街道
考虑到陈奶奶年纪大了,行动困难,而且小阳对陌生环境略有抵触,要求他们前来法院多有不便。7月20日,案件经办法官李德军一行驱车来到长洲街道,在陈奶奶家中组织了一场接地气的听证。
狭窄的巷道、昏暗的灯光、老旧的家具陈设、闷热的房间……环境虽然简陋,但参与听证的各方都积极向经办法官反映情况。
“小阳平时很怕人的,今天看起来还挺自在。”
得偿所愿
法院将监护人变更为民政局
监护人的监护职责是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而陈奶奶已不具备这种能力。因此,李德军认为,陈奶奶不适宜继续承担对小阳的监护职责,而广州市黄埔区民政局担任监护人能为其提供良好的生活、教育环境,更有利于小阳的健康成长。最终,黄埔法院宣判,将小阳的监护人变更为黄埔区民政局。
“有了法院的判决,我们就能尽快安排小阳入住广州社会福利院接受细致照料。在那里,小阳也能像正常儿童一样接受教育,茁壮成长。”民政局工作人员欣慰地说。
结语
莫道命运无情,但因此间有爱。一份有温度的司法裁判,多个部门的爱心接力,在彰显法律公正严肃的同时,也解决了与群众息息相关的问题。群众利益无小事,群众身边无小案。司法温情常在,办好群众身边的每一件案子,就是为群众办实事,就是司法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二条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九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长期监护:
(一)查找不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二)监护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三)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四)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来源 | 广州中院新媒体工作室
素 材 | 黄埔法院
通讯员 | 李 雪
责 编 | 钟远东
编 辑 | 戴晶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