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非执行案件的当事人,亦未参与执行异议的审理,不能作为其后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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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审是否存在程序违法问题。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实,2019年12月16日,兰州中院审判员王博于该院约谈了和平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和平,并向其告知以下内容:和平公司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该案诉讼的申请书已收悉,经合议庭评议认为,该案系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和平公司并非执行案件的当事人,亦非参与执行异议审理的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四条,和平公司无法作为该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和平公司可在案涉的执行案件中作为案外人另行主张。周和平表示知道,并未发表其他意见。本院认为,和平公司以第三人身份申请参加诉讼,是否准许应由人民法院决定。一审重审中法院已向和平公司告知其参加诉讼申请的审查结果及理由,程序合法,并无不当。工矿公司的此项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

最高院:法院对当事人的诉讼委托行为予以审查,系与当事人形成诉讼法律关系,当事人不服此行为提起民事诉讼的,不予受理。

最高院:法院在立案受理阶段对于确有证据证明恶意虚构诉讼请求数额以规避级别管辖的行为,应结合具体情况予以适当规制。

最高院:二审案件受理费应由哪一级法院予以立案执行?

最高院:二审民事案件未开庭审理只进行询问调查时,合议庭成员未全部到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最高院: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行政诉讼代理人原则上应与当事人属于同一社区、单位。

最高院:消费者明知商品房有抵押权负担仍购买,是否可以排除法院强制执行?

最高院:执行异议案件立案后未通知当事人属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撤销。最高院:债权人拨打债务人电话主张权利,如果无法证明通话者为债务人本人,是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苏州中院:即劳动者单方辞职行为系形成权,并不需要公司的同意,自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到达公司时即发生法律效力。

最高院:买受人不符合变卖公告要求的资质条件,变卖是否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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