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我认为老太太向飞机撒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10月18日,祥鹏航空8L9960(安庆-昆明)航班在乘客登机过程中,一名乘客向飞机发动机投掷物品,安庆机场机务人员发现后,立即予以制止并对飞机进行了检查,随后,机务人员在飞机发动机旁地面发现一枚硬币。目前,公安机关已介入调查,涉事乘客已被控制,具体情况由公安机关调查中。鉴于此事对航空安全运行造成的不良影响,祥鹏航空将根据公安部门调查结果,保留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这已经不是第一次有老太太在登机时向飞机抛洒硬币了,今年6月27日下午,一年过八旬老太往飞机发动机内抛洒硬币“祈福”,导致飞机晚点。之后老太已经被公安机关带走调查。之后公安机关依法应对老太处以五天行政拘留,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七十岁以上的老人不适用行政拘留,因此,最终没有对其实施拘留措施。
笔者认为,老太太的这种行为已经不能用愚昧来形容了,妥妥的严重威胁到飞行安全,很多人认为老太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但笔者感觉,行为虽可恶,但一码归一码,老太太的行为是不构成犯罪的。
当然,本文只讨论危害公共安全的破坏交通工具罪,扰乱社会秩序之类的不在本文探讨范围之内。
一、老太太主观方面没有破坏交通工具的直接故意
笔者认为老太太不具有破坏交通工具的直接故意,对于迷信的老人来说,上飞机之前的心理肯定是极为忐忑的,希望通过某种方式祈求平安并不是无法理解的心理活动。而且扔硬币祈福的行为是一种全民性的行为,在任何一个景点都看得到,所以老太太认为扔硬币能祈福并不奇怪。问题就在于有些安全常识的年轻人知道向飞行器抛洒异物的危险性,所以不会往飞行器扔硬币,而这个年纪的老人未必会有这种意识,所以才做出这种行为。
二、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以实际发生危害后果为要件
正如上文所说,笔者认为这个老太太主观上没有破坏交通工具的直接故意,只是要撒逼对不起是撒币祈福,所以要追究她的刑事责任只有可能从间接故意犯罪或者过失犯罪的角度来入手。
间接故意犯罪的主观心态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而对该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过失犯罪的主观心态是应该预料到危害结果而没有预料到,或者已经预见到危害结果但轻信可以避免。
本案中以老太太的人生经验来说,她未必能明知一枚硬币对这么大的飞机可能产生毁灭性的后果,所以个人认为她的主观方面不太符合间接故意,更像是过失,就是说老太太作为一个心智正常的成年人,她应该能预见到其向飞机发动机投掷异物可能会产生危害后果,但她却没有能预见到。
但是,不管是间接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都是结果犯,都要以危害结果的实际发生作为构成要件。这个案件中尚未发生危害后果,所以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有的网友说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中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以此认为老太太的行为虽尚未造成危害后果,仍应定罪承担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刑事责任。但其实这一条规定的是故意破坏交通工具的实际危险犯,也就是说,要援引这一法条还是要有直接的犯罪故意才可以。关于过失的规定是在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但是这一款的前提是第一款,也就是说只有在实际发生了损害后果之后,又是过失,才能援引这一款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三年以下。
三、应该承担相应行政和民事责任
像老太太这种干扰正常飞行秩序,威胁飞行安全的行为,可以追究她行政责任,处以行政拘留(但肯定会跟之前一个一样不予实施拘留),罚款,然后需要赔偿检修发动机的花费以及导致旅客们误机的损失。
但责任归责任,说到老太太犯罪,还脑补恐怖袭击的,真的就有点戏精了,这是脑补了多少阴谋论的东西才做得到?不是所有的老太太都这样的:
但说到底就是一个愚昧的老太太干了一件愚蠢的事。那些脑补总有恐怖组织想害朕,花费时间精力组织并指导将要坐飞机的七十周岁以上老太太往飞机引擎撒币制造空难的,歇歇好不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