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外卖小哥骑电动二轮车被两次罚款40...

青岛,外卖小哥骑电动二轮车被两次罚款400元、记24分,理由为车辆属于电动二轮摩托车,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外卖员无法接受,将交警队告上法院。法院一、二审均判决外卖小哥败诉,但外卖小哥申请再审,终于得到正义判决,撤销公安交警队第二次行政处罚。

法律解读:第一,外卖小哥实在冤屈,该电动车已经被核发电动车号牌,核发号牌的交警部门变脸不认可,咬定车辆就是机动车未上机动车牌,并两次处罚,外卖小哥诠释了人生不易。

外卖小哥是一名美团外卖员,在青岛打工,今年42岁。购买电动车后,按照规定向交管部门申领了电动车临时牌照,驾驶证。

为啥是临时牌照呢?当时山东省公安厅发布了423号《实施意见》,确立了对在用的既不符合旧标准也不符合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发放临时号牌和设置过渡期的管理制度。这就是外卖小哥申领号牌依据,可见外卖小哥骑行电动车是作为非机动车管理的。

外卖小哥购买电动车,根本不知道所谓新旧标准,按规定办理电动车号牌,却两次被处罚,这个遭遇估计任何人都不服。

第二,交警部门为何前后执法不一?

交警部门给出两个理由:1、2018年11月21日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查处,在该次处罚过程中,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对外卖小哥的车辆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车辆由电动机驱动,无脚踏骑行装置,符合机动车之摩托车范畴,不属于电动自行车。

2、对工作人员培训不到位,导致发放电动车号牌的标准不统一,应对外卖小哥车辆的临时号牌予以收回。

基于这两个理由作出处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从法理上来说,只能先自己撤销之前的核发号牌行为,才能作出处罚。

对持有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电动车号牌的人,以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处罚,法理逻辑不通。

第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本院着实不能理解,对车辆性质的认定标准不能统一尺度且如此反复,只能说明其执法的随意和粗放,其表现出的是被申请人在执法中的不认真、不规范,对此本院深表堪忧。

最终撤销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一审、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作出判决,撤销交警队行政处罚。第一次处罚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只撤销第二次处罚。

第四,这个案例警示不能让普通人作为法律牺牲品。电动车不合标准就不能上市销售、哪些电动车需要上机动车牌照,销售时应当提示告知消费者,让其能准确识别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区别。交管部门有义务做好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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