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全新民事诉讼证据分配整合

【合同案件的分配】

(一)证明责任的基本属性

1.证明责任的后果只有在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情况下才会出现。

2.证明责任对法官来说是一种判案方法,对当事人来说是一种败诉风险。

3.同一事实的证明责任只能由一方承担,不能同时由双方承担。

4.证明责任由法律预先设定(当事人不得约定),不会在原被告之间发生转移。

5.证明责任的分配,以正置(谁主张、谁举证)为原则,以倒置为例外。

(1)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 2019 年举证责任。

(3)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4)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二)一般分配规则(谁主张,谁举证)

1.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2.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劳动争议案件的分配】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侵权案件

1产品责任案件,有产品生产者对法定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其余事实由受害方证明.

法定三项免责事由:①未将产品流通的;②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③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

(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2.高度危险作业案件中,由加害方对受害方有故意承担举证责任,其他事实由受害方进行证明。(无过错责任原则)

原告证明三个要件: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

被告证明:法定减免责任事由

3. (1)建筑物、构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2)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过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4.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倒置因果关系要件),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正置)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倒置)承担举证责任。

5.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堆放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6.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他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确定具体侵权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6.动物致害案件:

(1)饲养动物致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动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受害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承担举证责任,其余事实由受害人证明。

(2)动物园动物致害: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园证明其尽到了管理职责(过错推定)

7.医疗纠纷案件:(1)推定医疗纠纷过错的情形《民法典》第1222条规定的情形(2)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的情形《民法典》第1224条

8.教育机构责任(校园事件)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侵害时,采用过错推定的规则原则,由学校对其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承担举证责任。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侵害,则实行一般过错责任,其余事实均由受害方证明。

一般侵权行为与五种特殊侵权行为的证明责任分配对比案件类型

一般侵权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

这种情况下的证明责任是按一般原则分配的,也被称为证明责任的正置。

受害方证明有侵权责任侵权行为;损害结果;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侵权行为的四大构成要件)

加害方证明有免责事由(包括不可抗力、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受害人过错、第三人过错等)

特殊侵权案件的倒置

(1)方法发明专利侵权

原告(受害方)证明结果、因果关系、过错。其余的侵权构成要件事实由受害方证明(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被告(加害方)证明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侵权行为)

(2)建筑物、构筑物、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堆放物倒塌侵权

原告(受害方)证明 结果、因果关系、过错。其余的侵权构成要件事实由受害方证明。

被告(加害方)证明 所有人或管理人无过错

【注】过错推定原则的侵权案件,为行为人过错的证明责任倒置

(3)环境污染侵权

原告(受害方)证明 行为、结果、过错。其余的侵权构成要件(也就是说因果关系)事实由受害方证明。

(4)共同危险侵权具体侵权人(其行为和结果间的因果关系)

原告(受害方)证明 行为、结果、过错。侵权人证明其行为和结果间的因果关系

【提示】证明责任分配与侵权归责原则的关系

(1)遵循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案件,行为人过错的证明责任由原告(受害人)承担,需要

由原告证明被告存在过错。此系符合证明责任的一般分配规则。

(2)遵循过错推定原则的侵权案件,系行为人过错的证明责任倒置,由被告(行为人)对其自己无过错承担证明责任,而非由原告对行为人过错承担证明责任。

(3)遵循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案件,行为人过错不是证明对象,不需要任何一方当事人

承担证明责任。

所谓证明责任倒置:是指法律规定将本应由受害方证明的要件事实规定为加害方证明,因此加害方对免责事由承担证明责任并非举证责任倒置,而是一般分配原则。

➽总结:

(1)无过错责任:高度危险作业;环境污染;产品质量;饲养动物致害;

(2)举证倒置情形整合:

①环境侵权----倒置因果关系要件

②建筑物、构筑物、悬挂物、搁置物、堆放物致害案件--倒置过错要件

③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63条)。

④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第3款)。

⑤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的,证券公司应当证明其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不存在误导、欺诈等情形。证券公司不能证明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证券法》第89条第2款)。

⑥执行异议之诉:无论是申请执行人起诉还是安外人起诉,均由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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