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林轶事|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被忽略的教学背景

1818年,原本执教于海德堡大学的黑格尔应召转入柏林大学,接掌费希特去世后空缺的教席,并奉命开设法哲学课程。他为此悉心撰写的《法哲学原理》(1820年),便是面向柏林大学莘莘学子的教学纲要。开课公告里的标准课程名称为“自然法与国家学”,这正是《法哲学原理》初版封面上另一标题(《自然法与国家学纲要》)的来源。此书并非应景之作,相反,黑格尔做足了前期准备工作:第一,依托两卷本的《逻辑学》(1812—1816年)阐明思辨知识的本质和方法论;第二,通过1817年海德堡版《哲学科学全书纲要》宣告整个体系的通盘规划及法哲学的专属位置(第400—452节,即“客观精神”);第三,凭借耶拿、海德堡和柏林时期的法哲学知识积累。这部教科书由于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手稿发表以来所引起的兴趣,也由于黑格尔复兴运动和法哲学本身问题意识的激发,成为黑格尔备受关注也极具争议的作品。学界目前倾向于假定《法哲学原理》是单纯的学术著作,甚少谈及该书的教学考量。

教学使命

就黑格尔的哲学原则而言,法哲学并不具备特殊的相对重要性。有鉴于此,年届五旬的黑格尔突然倾全力创作和出版大部头的法哲学教科书,颇为耐人寻味。该现象表明《法哲学原理》所肩负的重要教学使命:立德树人。

立德树人的中心任务是教化,教化的内涵因时因地因人而异。在黑格尔看来,所谓教化,就是雕琢人的特殊性,使之合乎理性目标或事物本质,就是通过思维将某事物设定为意识中的普遍东西,从而克服单纯的感性东西,就是让人摆脱自然的直接性和质朴性,转而追求体系化(即朝向普遍物的提升)。教化是一项艰苦卓绝的科学工作,它既不宜从数学之类的低级科学那里借用方法,也不宜听任内心直觉的断言或者外在反思的推理。在法的具体王国中实施教化,比单纯传授法学知识和法律技艺更为困难,且其意义非同小可,比纯粹哲学领域内的启蒙多出两重特殊背景:第一,就黑格尔如数家珍的希腊传统和希伯来传统而言,“法”拥有着神圣的源头,既是尘世生活和宇宙秩序之间的纽带(人法效仿神法,城邦是缩微的宇宙),又是神所馈赠的教导和训诫(可以说,法本身就是最重要的教化),进而作为天降灾罚的根据;第二,法的相关概念和制度历经两千年的发展,到黑格尔时代已积淀出坚实的肉身(从罗马《十二表法》到《拿破仑法典》),其含义界定直接关乎众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直接关乎众人的权利义务和行动预期,不可单凭个别思想家的主观理解做出修改或者重塑。面对这样庄严恢宏的教学课题,黑格尔一方面通过文本梳理和课堂讲解,努力引导学生慢慢熟习精神的运动亦即概念的内在发展(这既是认识的绝对方法,也是内容本身的内在灵魂),期待听课者从实用的眼界提升到科学的立场;另一方面也必须在相当程度上采纳法律材料约定俗成的意思(尽管为其搭建了与众不同的叙事框架),而这样的采纳是以娴熟掌握欧洲既有法律文明特别是罗马法传统为前提的。

法哲学的教化当然不会一帆风顺:自然的或者传统的法权感,以及古往今来流行的法理学说,都在争夺对于学生的意识形态支配权。于是黑格尔在附加的注疏文字中,不遗余力地批判古代或东方那种贬抑主观特殊性的纯粹实体性国家理念,批判封建君主制和君主专制的那套非有机的宪制原则,批判近代早期自然法理论的经验心理学底色,批判卢梭社会契约论为政治共同体创设的个人意志基础,批判政治经济学家的那种把国家等同于或化约为市民社会的取向,批判康德的形式主义伦理学和契约主义婚姻观,批判法国革命者的那种要求从头确立新世界的否定性自由观,批判拿破仑的那种凭借臆断为某国创制宪法结构的妄念,批判哈勒所代表的反理性国家观,批判萨维尼对于德意志民族法典编纂能力的不信任态度,批判弗里斯所代表的迎合学潮的主观主义民主学说,批判当时知识界反复出现的政教合一呼声或者(与之相反的)精神世界的无神论等。在柏林求学的年轻精英们一旦沉湎于上述任何一种思想,都可能给未来的普鲁士造成负面乃至灾难性的影响。1819年卡尔斯巴德决议的出台,进一步强化这方面的限制性考量,迫使黑格尔临时撤回已经提交的初稿而做出大幅度修改。可以说,散见于《法哲学原理》的各处批判,既是哲学探讨的成果,也是政治责任使然。

黑格尔指出,作为教学内容的法哲学不再是一门私人的技艺,而是具备明确的公共价值,主要或者纯粹为国家服务。具体到普鲁士当年的历史背景,法哲学须敦促学生以正确的立场认真对待战后国家重建和民族复兴事业,毕竟那是左中右三派建国方略漫天飞舞的时代。为此,《法哲学原理》明确将自身的内容归结为“把国家作为一种自身有理性的东西来把握和阐述的尝试”,亦即理性国家的建筑术。《法哲学原理》所演绎的政治结构,是以世袭王权为起点和顶峰的立宪君主制:它继承并改良帝国昔日的等级制和等级会议,以政治有机体原则对抗法国的激进民主化和恐怖统治,容纳现代市民社会的主观自由并使之充分展露生机,但又通过司法、警察和同业公会加以保障、限制和矫正,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工商业运动的无限利己主义趋势,为市民社会向国家的过渡奠定基础。这一方案绝非普鲁士现状之捍卫,实为现代性的德国尺度、法国尺度和英国尺度的折中,从而算得上学术逻辑和政治逻辑相结合的教科书典范。

谋篇布局

黑格尔关心授课效果,提倡要对尚未习惯于思辨的学生进行主动引导,这造就了《法哲学原理》在体例方面的若干特点:第一,根据课堂研讨的进度分节书写,并在每一篇、每一章、每个主题的开头,安置概要的引言或者预告,比如第1—33节等。这类论述结构在不作为教学成果的黑格尔著述中是看不到的。第二,全书分为上篇“抽象法”、中篇“道德”和下篇“伦理”。这种目录划分绝不是按照外来理由对现存材料所作出的外表分类,而被视为概念本身的内在区分:它是方便学生总揽全局的媒介和标记,不等于领域本身的割裂;相反,各部分内容都沿着一定线索内在衔接起来(例如参见第71、81、104、128、141、181、256节),在原则上既排斥体系发展的二重性甚或多重性,也不允许颠倒次序或断章取义。第三,许多正文后面伴随着“附释”,这些附释是黑格尔亲笔添加并一再增补的说明,旨在对比各种相近的或不同的观念,使正文比较抽象的内容更加明朗,从中引出进一步的结论。20世纪德国著名学者伊尔廷(Karl-Heinz Ilting)将黑格尔的法哲学讲演录汇编出版,使我们得以系统而直接地领略黑格尔在不同学期的授课风采,遂成一时之佳话。

撇开黑格尔的某些偏颇立场和时代局限不谈,《法哲学原理》不仅基于教书育人方面的缜密思索,而且智识的密度和厚度超乎想象,几乎涵盖古希腊以来欧洲法律文化的全部成果并加以融会贯通,称得上体系完备的法学总论教材和法律思想史教材。这样看来,马克思选择《法哲学原理》作为青年时代的终极批判对象的确高瞻远瞩,等于给自己制造了系统反思西方世俗文明核心范畴与现代尺度的机会,由此脱胎的历史唯物主义也才真正有资格照亮崭新的人类文明生活。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马克思法律思想的法国渊源研究”(17BFX161)和江苏高校品牌专业建设工程资助项目成果)

(作者系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暨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副教授)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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