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笔记」《证据新规》中的电子数据证据解读(下)
本期我们将对电子证据的审查要素及当事人的应对建议进行探讨。
四
电子证据审查要素
01
常见的几种电子证据形式
下文中,笔者将结合几种常见的电子证据形式,对于举证、质证及具体审查的主要要素进行讨论。
1、手机短信
· 发、收件人的姓名及手机号码;发送、接收的时间;发、收件人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 手机短信的位置是否出现变动;发出(收到)的信息是否仍在发(收)件箱中;
· 手机短信的内容是否完整;与其他证据是否有矛盾;与待证事实是否有关联;
· 必要时可申请鉴定或向电信运营商作调查。
2、微信聊天记录
· 当事人提前准备好发送微信的手机以备查验;
· 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是否完整,是否经过筛选后选择性提交;
· 审查微信聊天记录中双方当事人身份,可以通过原始手机在通讯录中查找对方用户并点击查看个人信息,展示个人信息界面显示的备注名称、昵称、微信号、头像照片等具有身份指向性的内容;
· 对于微信聊天记录中涉及的文本文件、图片、音频、视频或转账等内容,应当点击打开展示。
3、电子邮件
· 邮件的来源,包括发件人、收件人及邮件提供人,是否为合同约定的邮箱地址;
· 上述人员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
· 邮件的生成、接收时间及邮件内容;
· 必要时,请网络服务商提供协助,从电子邮件的传输、存储环节中直接保全证据。
4、支付宝信息
· 支付宝用户登录支付宝APP,点击“我的”菜单,展示本方支付宝账号、身份认证信息;
· 在支付宝通讯录中查找对方用户并点击查看个人信息,展示对方支付宝账户名称及真实姓名;
· 审查通讯对话框中的对话过程是否完整;涉及的转账信息如何;转账是否有备注信息。
5、录音、视频
· 提供录音、录像光盘的同时应提供完整的文字稿,并审查二者是否一致;
· 提供的录音及视频是否完整,是否经过剪辑、剪接、伪造或篡改 ;
· 录音、录像是否为本人;
· 录音、录像是否包含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等基本要素;
· 对于关键核心内容是否有明确回答、对方是否确认;
· 录音、录像本身的取得方式是否合法,是否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严重违背公序良俗;
· 录音、录像内容是否真实反映对方意思表示,是否存在胁迫、绑架等情况。
6、网页截图
· 提供网址、时间,并将网页当庭演示,指明网页中与案件相关联的内容。一般情况下,网页作为证据质证的过程就是当庭打开网页进行展示;
· 可请求相关网站提供协助,从计算机系统传输、存储的环节中直接保全证据,或请有关单位专家作鉴定,从网页证据的生成、存储、传递和输出环境的可靠性提出专家意见。
02
新型电子证据审查要素
如前所示,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新型电子证据形式及存证方式日渐兴起,时间戳存证和区块链存证因其高效、中立、成本低等优点,逐渐被应用到司法实践中。
1、 时间戳存证
目前实践中常见的时间戳存证是指利用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可信时间戳互联网电子数据取证系统对电子证据进行存证或证据保全。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是由国家授时与守时保障的时间戳服务机构,根据可信时间戳互联网电子数据取证及固化保全操作指引(V1.0)记载,可信时间戳的电子证据固化是以该中心为第三方,以可信时间戳作为保障电子数据原始性的技术手段,按照规范操作流程对取证计算机及网络环境进行安全性和清洁性检查后,对整个取证过程全程录像记录并对录像文件申请可信时间戳认证。
采用该取证方法可在事后追溯取证过程、方法及内容,形成完整证据链。因此,严格按照该操作指引对相关电子证据进行保全固定的,如无相反证据,其所固定的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可以确认。在咪咕数字传媒有限公司、济南众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2018)鲁民终1608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便对这一存证方式确认的电子证据予以认可。
2、 区块链存证
所谓的区块链存证,是指利用区块链技术将电子证据存储在区块链上。而所谓的区块链技术,则是指把数据区块按照时间顺序依次连接起来,形成一种链式数据结构,再运用密码技术保证其不被篡改和伪造。
目前区块链技术在司法存证领域中的应用已经在各互联网法院中逐步开始推广,未来随着智慧法院的建设和纳入区块链节点的法院日益增多,该方式也会逐渐拓宽至各法院司法审判中,因此,了解其基本审查要素及内容也很有必要。
首先,与时间戳存证方式不同,区块链并没有一个国家统一的存证机构和服务中心,而是散见在多个数据平台中。故当事人在提交通过区块链存证的电子证据时,还需要另外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涉案的区块链存证平台本身的资质及其内部规范制度等,特别需要证明该平台与涉案当事人之间没有利害关系,且该平台的存证方式是科学有效、存证的数据不会被篡改或伪造等。
其次,在审查通过区块链技术存证的电子证据时,应结合《证据新规》第93、94条规定中对电子证据真实性审查的要素进行具体分析。与自行存证的电子证据不同,因区块链存证平台本身属于第三方存证机构,具有一定的中立性,故在具体审查时,可适当放宽标准,以提高证据审查的效率。另外,如果对方当事人本身也是该区块链中的节点之一,那么可要求其提供自该区块链平台中获取的相应数据,以进行比对,确保证据的真实性。
最后,因区块链技术本身的特点,其对于已经存入的数据可以保证其不被随意篡改、伪造,但对于原始数据是否真实无法进行甄别。因此,若一方当事人就原始数据真实性提出异议,那么应就该原始数据本身的真实性进行单独审查,而不能简单以其已经存在于区块链平台中而直接认定其真实性。
五
当事人应对措施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未来电子数据形式的证据会越来越多、越来越新,但无论如何,其作为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类型,就必须符合证据“三性”基本原则。因此,对于当事人而言,在证据采集、保存过程中,同样可以从“三性”入手,以不变应万变。
01
真实性
· 必须由电子设备正常运行而自动产生,不得经过人为篡改或加工;
· 完整提取和精确复制电子数据证据的内容;
· 确保原始载体及其中的电子数据证据至提交法庭时不发生实质性变化。
02
合法性
· 自行存证的证据,获得手段要合法合规,不能通过破坏加密措施或以其他方式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
· 公证存证的证据,不得侵犯他人通信秘密、个人隐私,公证的方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 委托第三方存证平台固定的证据,要注意相关软件的合法合规,不能使用非法软件获取电子数据证据。
03
关联性
· 电子数据证据要在案件待证事实发生时形成;
· 电子数据证据能够确定(网络用户)真实、唯一的身份;
· 收集、保管的记录要构成完整的证据保管链,能够相互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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