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回顾】民事诉讼中的不战而屈人之兵

丽莎知道,

谈到战争,孙子《谋略篇》曾经说道:“是故百战百胜,非善之善者也;不战而屈人之兵,善之善者也。”这两句话的意思就是,百战百胜虽然高明,但并不是最高明的;不打仗而能够让人屈服的话,才是最高明的。
那在实际中如何才可以做到不战而屈人之兵呢?那就是尽量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资源,通过军事和外交的途径,向对方充分展示自己强大力量,让对方意识发动战争就是自取灭亡,根本没有取胜的任何希望,从而放弃发动战争的念头。这就是为什么我们会经常看到美国在企图使一个国家屈服时,总是先调动航空母舰群,同时通过自己的盟国频频发声向对方进行谴责。最根本的目的就是警告对方,不要企图以卵击石,玩火自焚。
民事诉讼在一定程度上和战争是有相似性的。一个好的律师也需要相同的智慧和勇气。他不光是要帮助客人打赢官司,最重要的是能否帮助客人尽量不通过诉讼而同样能够取得所想要的结果,因为诉讼毕竟是非常浪费时间和金钱的,而且还充满不确定性。如果诉讼已经开始,律师的责任不光是要帮助客人打赢诉讼,而且还要采取一切方式,让诉讼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以对客人最有利的方式来结束。
律师想要达到这一目标,就必须帮助自己的客人把所有有利的证据尽可能快地搜集起来,然后技巧性地透露给对方,或者是把对方最致命的缺点指出来,让对方清楚地看到自己的案子是没有任何希望的。一旦打下去,他只会承担更多的损失。

民事诉讼和战争不一样的地方在于,失败者所遭受的损失不是城池和领地,而是诉讼费。按照诉讼法的规定,失败者不光需要支付自己的律师费用,而且还要支付对方的律师费用。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律师费用有时候会达到非常高的数额。同时英国的民法还规定,如果一方在诉讼中的行为是不合理的,法庭有权在律师费用的判决上做出惩罚性的判决。有时候法庭甚至可以判处获胜方支付失败方的律师费用。有经验的律师都会充分利用这些机制,给自己的客人创造出有利的局面,让对方放弃或者提前结束无理的诉讼。

和其他民事诉讼相比,移民上诉存在着一定的特殊性。它最大的不同点在于,无论谁输谁赢,都是当事人自己承担自己的律师费用。移民官员在把一个人的申请拒绝之后,往往是当事人一方在找律师,花费用和时间。如果官司打赢了,移民局会把签证给你,但是这个签证本来就是属于你的,所以说这个赢对于当事人来说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赢。如果官司输了,你花费了那么多的钱更是什么也得不到。
从这里可以清楚地看出,在整个过程中移民局作为上诉的应诉人所遭受的损失是微不足道的。在很多情况下,他们根本不派人参加听证。就是提供给法庭的文件,也往往是敷衍了事。曾经有一段时间,移民局往往只是派人参加难民申请被拒的听证。对于其他类的移民上诉,无论是境外的还是境内的,他们都不派人参加。
正是由于移民上诉中的诉讼费用的畸形规定,导致了移民局在很多案件的决定中存在着诸多滥用职权的随意行为,而且他们的行为有时候达到了荒唐的地步。我们曾经有一个客人,申请学生签证续签,本来是交了银行存折,而且移民局在存折上还盖了章,但是在决定的时候一定说这位客人没有把银行存折交上去。仅仅因为这一点就把续签拒绝了。

我们在把客人的上诉递交上去之后,同时还把客人那张被移民局盖了章的存折复印件寄给了他们,明确指明客人是交了存折的,而且该存折还被他们查验过,因此他们的决定很明显是错误的。我们要求他们立刻重新审查他们的决定,以便这场无谓的上诉能够避免。但是一直到开庭前的一天,移民局始终没有回信。我们最后不得不连夜准备上诉案卷。没有想到第二天等到我们赶到法庭的时候,法庭的书记官告诉我们,早上刚刚收到移民局的传真,说他们已经取消了他们原先的拒绝决定。

按照当时的规定,一旦移民局取消了自己的决定,法庭不再有任何审理的权利。这个案件就这样不了了之了。虽然后来客人也拿到了自己的续签,但是如果移民局按照我们的要求提前审查自己的决定的话,这个上诉案件是根本也不需要准备的。我们可以省去不少时间,客人也可以省去不少费用。
我们还经历过另外一个案件。我们的客人申请自己的孩子来英国和他们定居。大使馆在审查后拒绝了客人的申请,唯一的理由就是说收入不够。我们立刻提出了上诉,同时给大使馆写信,指出在他们的拒绝信中,他们没有把客人的所有工资单考虑进去,因此决定是根本错误的。我们要求他们立刻重新考虑这个案件,但是始终没有消息。
然而就在我们把上诉案卷准备好之后,开庭前的一天,忽然收到法庭的传真,说是大使馆已经收回了他们原先的决定。按照大使馆的做法,他们一般会给客人签证的。没有人会想到,过了两周的时间,签证官又重新拒绝了客人的申请。这意味着,客人又要重新上诉,又要再等待一年的时间才可以开庭。在这之前,客人为了等待开庭已经等待了1年的时间。
客人为了申请自己的孩子过来,整整花了将近3年的时间。准备资料花了将近2个月的时间,大使馆审查申请花了3个月的时间,两次上诉一共是2年多的时间。客人的孩子在递交签证申请时还不到18岁,等到我们最后把官司打赢,移民局把永居给他的时候,他已经快21岁了!
针对移民局在处理移民上诉案件时,上诉种种近乎荒唐的不合理行径,移民上诉法规进行了重大调整。新的移民上诉法明确规定,移民局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将不准在即将开庭前通过取消自己的决定的方式来达到取消听证的目的。任何此类决定必须有法庭批准,否则听证将如期进行。同时,任何一方如果存在不合理的行径,另外一方都可以要求法庭判处对方赔偿诉讼费用。
如果按照新的规定,在我们上面所说的两个案件中,移民局不但不可以随意取消听证,而且还必须赔偿我们客人的诉讼损失。
应该说移民上诉的这两个变化将会对移民局或者大使馆的行为有很大约束和震慑力。所有的移民律师在处理类似的案件时都应该充分利用法律所赋予的这两个工具,给他们以真正的压力,让他们尽早改变自己的决定,从而为客人避免不必要的上诉,同时也使他们能够尽早取得自己应得的签证。
如果当事人的签证申请被移民局拒绝了,而且拒绝的原因完全是因为移民局没有考虑当事人所递交的相关资料,或者是移民局在重要的事实上犯了错误,那么当事人就应该立刻要求自己的律师在上诉的同时,给移民局或者大使馆写信,指出他们的错误,要求他们立刻进行重新审查。如果对方拒绝这样做,或者是对于当事人的要求置之不理的话,当事人完全可以在听证的时候要求法庭判处对方担负自己的律师费用。

一般来说,只要证据充分,移民局或者大使馆在费用的压力下,都会重新认真考虑自己的决定的。不战在这种情况下也应该是可以获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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