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把客人的上诉递交上去之后,同时还把客人那张被移民局盖了章的存折复印件寄给了他们,明确指明客人是交了存折的,而且该存折还被他们查验过,因此他们的决定很明显是错误的。我们要求他们立刻重新审查他们的决定,以便这场无谓的上诉能够避免。但是一直到开庭前的一天,移民局始终没有回信。我们最后不得不连夜准备上诉案卷。没有想到第二天等到我们赶到法庭的时候,法庭的书记官告诉我们,早上刚刚收到移民局的传真,说他们已经取消了他们原先的拒绝决定。
按照当时的规定,一旦移民局取消了自己的决定,法庭不再有任何审理的权利。这个案件就这样不了了之了。虽然后来客人也拿到了自己的续签,但是如果移民局按照我们的要求提前审查自己的决定的话,这个上诉案件是根本也不需要准备的。我们可以省去不少时间,客人也可以省去不少费用。我们还经历过另外一个案件。我们的客人申请自己的孩子来英国和他们定居。大使馆在审查后拒绝了客人的申请,唯一的理由就是说收入不够。我们立刻提出了上诉,同时给大使馆写信,指出在他们的拒绝信中,他们没有把客人的所有工资单考虑进去,因此决定是根本错误的。我们要求他们立刻重新考虑这个案件,但是始终没有消息。然而就在我们把上诉案卷准备好之后,开庭前的一天,忽然收到法庭的传真,说是大使馆已经收回了他们原先的决定。按照大使馆的做法,他们一般会给客人签证的。没有人会想到,过了两周的时间,签证官又重新拒绝了客人的申请。这意味着,客人又要重新上诉,又要再等待一年的时间才可以开庭。在这之前,客人为了等待开庭已经等待了1年的时间。客人为了申请自己的孩子过来,整整花了将近3年的时间。准备资料花了将近2个月的时间,大使馆审查申请花了3个月的时间,两次上诉一共是2年多的时间。客人的孩子在递交签证申请时还不到18岁,等到我们最后把官司打赢,移民局把永居给他的时候,他已经快21岁了!针对移民局在处理移民上诉案件时,上诉种种近乎荒唐的不合理行径,移民上诉法规进行了重大调整。新的移民上诉法明确规定,移民局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将不准在即将开庭前通过取消自己的决定的方式来达到取消听证的目的。任何此类决定必须有法庭批准,否则听证将如期进行。同时,任何一方如果存在不合理的行径,另外一方都可以要求法庭判处对方赔偿诉讼费用。如果按照新的规定,在我们上面所说的两个案件中,移民局不但不可以随意取消听证,而且还必须赔偿我们客人的诉讼损失。应该说移民上诉的这两个变化将会对移民局或者大使馆的行为有很大约束和震慑力。所有的移民律师在处理类似的案件时都应该充分利用法律所赋予的这两个工具,给他们以真正的压力,让他们尽早改变自己的决定,从而为客人避免不必要的上诉,同时也使他们能够尽早取得自己应得的签证。如果当事人的签证申请被移民局拒绝了,而且拒绝的原因完全是因为移民局没有考虑当事人所递交的相关资料,或者是移民局在重要的事实上犯了错误,那么当事人就应该立刻要求自己的律师在上诉的同时,给移民局或者大使馆写信,指出他们的错误,要求他们立刻进行重新审查。如果对方拒绝这样做,或者是对于当事人的要求置之不理的话,当事人完全可以在听证的时候要求法庭判处对方担负自己的律师费用。
一般来说,只要证据充分,移民局或者大使馆在费用的压力下,都会重新认真考虑自己的决定的。不战在这种情况下也应该是可以获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