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收入准则:销售返利处理方式有变(附:账务处理、税会差异)
关于销售返利,原本没有会计处理与增值税处理、企业所得税处理方面的差异。但随着新收入准则的实施,税法与会计之间存在了处理差异。显然,企业应当依照会计准则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同时对于涉税业务进行账务处理)。我们举例来看。
甲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月度申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2021年6月26日,甲公司向商品流通企业乙公司销售A产品一批,含税(适用增值税税率13%)总价款113万元;当日发货、收款。合同约定,乙公司年底总销售数量达到规定条件,则可享受10%现金返利。甲公司基于经验分析及数据预计,有根据判定乙公司年底能够实现合同约定返利条款。
2021年12月31日,乙公司实现合同约定返利条款;甲公司依约向乙公司返还10%款项,并按照规定程序开具红字发票。
甲公司会计分录如下。
一、账务处理
(一)2021年6月26日
借:银行存款 113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9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万
预计负债 10万
注1:根据“新收入准则”第十四条相关规定,企业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不计入交易价格。
注2:此时,10%返利只是预计,尚且并未发生,因此甲公司应当按照全额开具发票。
(二)2021年12月31日
借:预计负债 1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万
贷:银行存款 11.3万
二、增值税处理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而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
因此,增值税层面,还是于业务发生时(2021年6月26日)全额计提销项税额,于返利发生、开具红字发票时(2021年12月31日)再按照规定据实冲减之。
三、企业所得税处理
事实上,企业所得税处理与增值税类似,业务发生时(2021年6月26日)即应当全额确认收入。如果发生销售返利,则于返利发生、开具红字发票时(2021年12月31日)再按照规定据实冲减当期销售收入。
注3: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相关规定,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总之,计提税费、发票开具,应当基于税法规定;而会计处理,则应依照企业会计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