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对重大工程项目和应付职工薪酬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事务所及注会被出具警示函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于曙光、赵鹏翔、密惠红:
经查,我局发现你们在执行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雾节能或公司)2016-2017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项目(大信审字[2017]第1-00750号、大信审字[2018]第1-02517号)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对重大工程项目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对国内首台(套)重要项目的工程成本与预算成本无差异未保持合理职业怀疑,未发现公司2016年少计金川弃渣综合利用一期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金川一期)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的相关成本1.16亿元。
   金川一期属国内首台(套)工程,是实验室技术首次落地的创新项目,实际建设过程中边施工边设计、边施工边改进,导致实际工程成本大幅超出预算成本。你们在知晓“很多项目工程随着工程进度的开展和推进会形成大量的隐蔽工程和复杂的工程设备组”的情况下,未对“实际归集的项目成本与预计总成本差异不大”“重要分包(供应)商基本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及设备供货工作”等现象保持合理职业怀疑,未执行进一步的审计程序,导致未发现公司在项目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事项。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十二条、第二十九条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二)未合理关注重大工程进度的异常情况,未发现公司2017年广西景昇隆50万吨/年高端合金新材料项目(以下简称广西景昇隆)多计收入1.47亿元,多计施工成本1.02亿元,多计工程施工-合同毛利0.45亿元。
   你们未对广西景昇隆项目2017年11-12月完成工程报审量激增,其中回填区域强夯施工完成约628亩、远超项目当时已协调用地面积;工程进度报审加速与访谈记录中“因土地和资金到位影响施工进度”相矛盾等情况保持合理关注,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导致未能发现实际挖运土方量比确认函少93.45%,池塘挤淤、级配砂石回填、CFG桩15米以上、理坡治理等工程多报或未实施的情形。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五条的规定。
   二、对应付职工薪酬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未合理关注2017年职工薪酬增长的异常情况,未发现公司2017年末跨期计提工资费用2175.7万元。
你们抽查资产负债表日后2018年1月发放的1725.5万元工资没有具体人员名单,相关审计证据不充分;“2017年职工薪酬较上年度增加,主要为员工人数的增加及研发人员等高端人才居多”的分析表述,与你们对公司2017年财务报表出具保留意见并对公司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予以强调的相关内容矛盾。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1月30日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们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定,加强质量控制,确保审计执业质量。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同时抄送证监会会计部。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西证监局
2021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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