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房子低于市价卖给孩子,是利是弊? 有啥税务问题?
如同莎粉所说,想要以低于市价25%卖给孩子,那么,在该房产的目前“市价”和莎粉给出的“折扣价”之间的差额,需要被视为莎粉夫妇赠送给孩子俩的“礼物”。
既然是礼物(Gift)、是一种赠予,就可能牵涉到遗产税(Inheritance Tax)。
当然了,如果在莎粉夫妇“赠送”该礼物给孩子后的7年内,莎粉夫妇都健在的话,那么这段“价差”就不会衍生出遗产税的问题。
→ 还有印花税的问题?
莎粉并没有向我们透露有关孩子的详细情况。但假如,孩子都是从来没有买过房子、名下也尚未有任何房產的First-time buyer(首购者)的话,那还真的需要考虑清楚,是否要现在买下莎粉的房子。
毕竟,孩子们买了之后,如果不是自己住,而是继续维持出租给其他人的话,那么孩子买房的时候,不仅无法享有首购者的印花税优惠政策;甚至在以后,即便孩子要买自住房,也无法再被视为First-time buyer,就这样白白浪费掉了一生中唯一一次享有“首购者优惠”的机会。
再假设,孩子们都已经不是First-time buyer,名下已经至少有一套房了。
那么,孩子们买下莎粉投资的伦敦公寓后,也会被视为是“二套房”(如果孩子没有要把原来名下的房卖掉,并搬进伦敦公寓而把“它”当做自住房),因此需要支付“更高印花税”(Higher rates)。
由于莎粉的描述,是两个孩子打算一起“共同”投资持有这套房产,就是共同持有一套房产。
即便是亲兄弟姊妹,未来也难保会没有“意见不合”的时候。如果可以的话,最好先订定一份“信托契约”(Deed of Trust),在契约上明确规范双方的责任,以及需要遵守的公约。
而在”产权模式“上,如果希望双方各自享有更高的自由度,也可以选择以“Tenancy in Common”(一般共有制)来共同持有一套房。
这样的话,其中一方如果未来想要转让或出售自己持有的房产份额,并不需要获得另一方的同意,就能自由地转让/转卖自己在该房产中所拥有的全部份额。
当然,以上只是针对莎粉的特定情况所提供的延伸参考和说明。
实际想要做出什么样的选择,决定权还是在莎粉自己身上。莎粉可以根据自己的考量,去做出最符合自己和家人需求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