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丨关于身边“信用卡坑”的三个案例及四个建议
今天过的很忙碌,上午开了远程视频庭,效果还不错。虽然有声音几秒钟延迟,但基本上不影响庭审正常进行。感谢人民法院的食堂午餐,挺人性化的。下午开完庭,接到了一案件家属的致谢电话,前几日提交的取保候审获批,已从看守所接到当事人回家。欣慰。言归正传,说说信用卡诈骗。最近接连接到几起信用卡诈骗的咨询,咨询人都是受害者,但同时又具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咱们先从来了解一下信用卡诈骗罪的基础法律知识。
一、信用卡诈骗罪法律规定
(一)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5.7】
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二、以案说法
案例1:信用卡由他人保管,未经本人授权他人擅自刷卡
2012年10月,陆某帮助费某向某银行申领信用卡一张,申请人费某,之后费某即将该信用卡交给陆某让其刷卡1000元以此支付办卡手续费。其后,陆某即使用该信用卡多次套取现金和进行个人消费,共计人民币7701元(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该卡的名义持有人费某除了让陆某刷卡支付1000元办卡手续费以外,对陆某持卡进行的其它数额的刷卡消费并不知情(银行提供的催收记录显示,自2013年6月起银行多次对该卡进行电话及信函催收,但是宅电和手机一直无法接通)。2014年4月,费某拨打了银行的热线电话后得知其名下的该信用卡累计透支13000元(含银行利息等),遂立即催促陆某归还银行欠款,并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是陆某未归还该卡所欠银行的款项。不久,陆某投案自首,并表示其暂时没有经济能力偿还银行欠款。本案中,陆某具有非法占有的恶意,同时,除了经费某授权取1,000元钱支付手续费以外,其他透支银行该卡的金额都是在费某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的。因此,陆某的行为符合冒用他人信用卡的信用卡诈骗罪构成要件,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案例2:被他人冒用身份信息办理了信用卡 并恶意透支
2016年6月,杨某在办理银行信用贷款时,发现自己被拉进了黑名单。经查询得知,他名下有一张信用卡透支未还,加滞纳金共计三万余元。杨某从未将身份证给借给他人使用过,也未丢失过,且从未在该银行填写过办卡资料。本案中,杨某系受害人,且对于身份信息被冒用的事实不明知,也无过错。所以,杨某对该笔欠款无法定或约定偿还责任,银行应为其恢复信用记录。(第三段附解决方案)
案例3:把信用卡借给朋友刷 朋友透支万跑了
2016年8月,李某连续两次接到银行催还电话,其名下信用卡透支6万元,已逾期一个月。李某很懊恼,随即给他的朋友谭某打电话。语音留言提示已关机,去谭某家,也已经人去楼空。原来,李某和谭某系朋友,谭某以资金紧张为由从李某处借款十万余元,再借时,李某说,我没钱了,你拿这张卡去刷吧。李某想,反正你欠我钱,那个钱不还我,信用卡总得还吧。当他把理由告诉银行时,银行给了两个解决办法,一是还钱,二是走刑事程序。
本案中,李某将信用卡借给谭某刷,是最自己财产的一种处分行为。该行为并不能成为阻却其承担对银行还款的责任。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比如他从第三人借出的钱,第三人并不管你把这笔钱给谁用,只是依照第三人和他之间的借款合同执行。如果他不能按时还款,经两次催收且超过三个月,就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三、张律建议:
(一)看住自己:理性消费,按时还款。申办信用卡可不是简单的欠款民事法律关系,记住三个数字: 一万,两次催收,超过三个月。采取逃避方式,有可能因此而遭遇刑事风险。
(二)保护信息:该信息即包含个人信息,又包含信用卡信息。保存好自己的身份证,不随意借给他人使用。身份证复印件,一定要在显著位置,用黑色签字笔写上复印件用途,部分字体的笔墨要压住身份证复印件上的主要信息。开通短信提醒,设置日最高限额等。刷卡时要注意卡不要离开视线,如果换POS机就要格外注意。
(三)谨慎申请及持有:通过正规渠道办理信用卡。不要相信所谓的高额代办信用卡,往往是拿了不少手续费后,卡没拿到,却背下一口大黑锅。如果当真是为了帮助朋友完成办卡任务,在通过电话或短信开卡前,一定要将卡持有,并核实是否真实有效的卡片。如果你把自己的信用卡借给朋友刷,就要做好替朋友还钱的准备。选择正规商家使用信用卡。
(四)遭遇风险,及时冻结及报警:如果信用卡在你身边却接到了被盗刷的信息,用办卡绑定的手机打电话通知开卡银行,冻结账户,同时,请在在附近可刷卡的地方进行取现或消费,以证明没有丢失卡片的过错。通过110报警,再到最近的派出所现场报警,拿到报案回执,然后再和发卡行沟通维权事宜。
当然,如果你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发现名下无中生有了一条不良记录,先向发卡行反映,确认申请卡过程。如果你确认自己没有在办卡申请书上签字,那么银行在办卡过程中可能存在纰漏,可要求发卡银行协助将更改。如银行拒绝,也可以通过个人向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提出异议申请来维权。异议申请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供查验,同时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如不了解具体程序,也可委托律师进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