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民法典87:合同无效但验收合格,工程款不必等到整体工程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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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民法典系列》是李立律师的读民法典笔记

聊民法典87:合同无效但验收合格,工程款不必等到整体工程竣工


第七百九十二条 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

这是对于国家重大建设工程管理的计划性控制。

什么是“国家重大建设工程”,目前没有明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但是,根据1996年6月14日发布,后于2011年修订发布的国务院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于“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进行了定义和罗列,这可以作为本条文解释何为国家重大建设合同提供了参考: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是指从下列国家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中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大型项目; (二)高科技并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项目; (三)跨地区并对全国经济发展或者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四)对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五)其他骨干项目。

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民法典》本条内容,在现行《合同法》中是没有的,是一条新增的法律规定,基本上是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工司法解释(一))这个司法解释中的内容,但是还是有所修改和调整的。

本条第一款内容,与建工司法解释(一)的第二条相对照,有细微的文字修改。

建工司法解释(一)的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相对照的,《民法典》本条第一款内容中,2个修改要点:

  1. 强调是“参照合同……”。意在表明,并不是让一个无效合同按照有效合同进行履行;强调是“折价补偿”,同样是强调这是无效合同处理中的补偿问题,而不是一个有效合同履行中的合同义务问题。
  2. 将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二条中的“竣工验收合格”,修改为“验收合格”。这意味着不必等到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本条第二款这项规定,部分吸收了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三条的规定,有修改。

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三条中的“竣工验收”,在《民法典》中修改为“验收”。不需要等到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只要是已经完成的工程得以了发包人的验收,即可适用本条的规定。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与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三条中的内容对照,《民法典》这里的表述强调是“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这个措辞,是和本条第一款的内容保持一致的。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项规定是《民法典》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时的过错责任的具体体现之一。“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百九十四条 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概预算等文件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对勘察、设计合同内容的建议性规定。较之《合同法》中的规定,还特别增加了“一般”这个词语。下一条关于施工合同的内容的规定也同样增加了这个词语。

第七百九十五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较之《合同法》中的规定,特别增加了“一般”这个词语。

虽然这不是一个强制性的规定,但是这里面规定的合同内容,从现实经验来看,几乎都是一个正常的施工合同必备的。

第七百九十六条 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编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由具有法定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根据发包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建设工程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对承包人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发包人对工程建设过程实施监督的专门活动。

《民法典》本条与《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内容基本相同。委托监理合同,法律要求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第七百九十七条 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之前在“承揽合同”一节做笔记时提到过,建设工程合同事实上也是承揽合同。因此,定作人(发包人)随时对工作进程进行检查,是承揽合同的特点之一。

除了自行检查外,委托监理单位对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进行监理,也是符合本条的发包人的检查权的体现。

第七百九十八条 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隐蔽工程,是指地基、电气管线。供水供热管线等需要覆盖、掩盖的工程。

第七百九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民法典》本条内容,与《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相同。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八百条 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所谓“质量”,是指勘察、设计的成果必须符合相关的所有的法律法规,符合所有有关的国家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同时也要符合双方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质量要求。

第八百零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施工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都由施工人承担责任。

因为本条所规定的发包人请求施工人返工改建而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对此逾期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百零二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期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也有过“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的用词。

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发包人提供场地的,通常是指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承包人施工、操作、运输、堆放材料设备的场地以及建设工作涉及的周围场地、通道;同时,发包人要负责办理相关用地和通道相关的批件和申请许可,排除施工场地上的障碍,提供施工必须的水、电、热力、通讯等线路。

所谓发包人提供资金,通常是指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或预付工程款。

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本条规定了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缓建时所应承担的责任。本条内容与《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相同。

第八百零五条 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实际消耗的工作量”,目前并没有法律上统一的标准。因此,常规来说,在合同中应当对此事先做作明确的约定,以免产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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