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建立“装配式建筑特区”(中篇)
4、向其他行业学习
近40年来,中国所有行业(除建筑行业以外)都积极努力的与国际标准接轨,任何产品,只要采用国际标准就可以得到各个行业和各级政府的经济和政策支持,在中国所有行业(除建筑行业以外)的高新技术产品申报表中都有一个术语——“采标率”——说的就是产品采用国际标准的比率,“采标率”越高,产品的技术水平越高,获得各个行业和各级政府的经济和政策支持力度越大。
在建筑行业现有体制、机制和技术领域之内,可能很难与国际标准接轨。
但是,如果把“装配式建筑”标准、规范划归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问题就会很简单了。
可以在“装配式建筑”领域开一个口子,向国际先进建筑技术打开大门,可以采用,或等效采用国际先进的建筑标准与规范,不用5~10年,不但中国的“装配式建筑”会突飞猛进,整个中国的建筑技术都会发生突飞猛进的进步,住宅产业化、模块化建筑、集成建筑、钢结构建筑绝不会像现在这么艰难,几十年都停步不前。
中国住宅也绝不会再是“钢筋混凝土框架+砌块围护墙”在唱“独角戏”了。
早一点与国际标准接轨,就会早一点收益。这一点已经在其他行业得到了充分验证,中国的家用电器行业、IT产业、服装产业、汽车产业、玩具产业、汽车产业、造船产业,等等,都从与国际标准如果要在中国发展冷轧轻钢建筑,首先就要解决设计规范问题,而按照中国87版或2002版的《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来编制冷轧轻钢建筑设计规范难度非常直大。即使能够很费劲的编制出来,我估计可操作性也很差,使用起来也相当吃力,最终会出现标准归标准,应用归应用,双方互不搭界的尴尬局面(即报建、报批采用中国标准,否则你无法通过审批程序,而实际应用却要采用国际标准,否则你就无法真正进行设计和制造),而且中国冷轧钢结构最终还是要走向国际市场的,自立门户是要吃亏的,其它行业已经有了先见之明。
5、向发达国家学习
2017年2月21日颁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明确了二十个改革发展的重点。其中 (十八)加强中外标准衔接,强调“积极开展中外标准对比研究,适应国际通行的标准内容结构、要素指标和相关术语,缩小中国标准与国外先进标准的技术差距。”
其中(十七)完善工程建设标准,强调“整合精简强制性标准,适度提高安全、质量、性能、健康、节能等强制性指标要求,逐步提高标准水平。积极培育团体标准,鼓励具备相应能力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标准,建立强制性标准与团体标准相结合的标准供给体制,增加标准有效供给”。
标准规范的编制、出版、颁布主体单位多样化,互相之间是竞争关系,而不是上下级关系。
例如,在现有建筑行业体制、机制下,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对于中国钢结构建筑的技术标准规范几乎没有任何贡献。而AISI(美国钢铁协会)却为全球钢结构建筑的技术标准规范编制发挥了巨大作用,现在除中国外,全球所有国家的钢结构建筑技术标准规范的基础性设计方法和一些免费设计软件都是由AISI(美国钢铁协会)提供的。
在建筑行业现有体制、机制和技术领域之内,可能很难做到这一点。
但是,如果把“装配式建筑”标准、规范划归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问题就会很简单了,而且也能够公平对待每个标准编制主体,不会出现厚此薄彼的现象。
装配式建筑涉及的行业协会如下,但不局限于以下机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
中国钢结构协会;
中国建筑金属协会;
中国混凝土行业协会;
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
中国建筑业协会;
预制混凝土构件分会;
中国林产工业协会。
如果每个标准规范主体都是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下,就可以公平竞争,也可以使得标准规范的非盈利特征得以充分体现。标准规范的自愿性采用原则也就顺利成章的实施起来了。谁编制的标准规范科学、合理,消费者(业主、设计师等)就会采用谁的标准规范。
(三)质量监管创新
1、建筑材料和建筑部品的质量监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其他行业的产品是全覆盖,即从制造、流通,乃至消费全方位监督管理。
但是,对于建筑材料和建筑部品却是只管工厂大门以内,建筑材料和建筑部品一旦出了工厂,到了建筑工地,就移交给工地所在地建设质量管理站管理,属于铁路警察,各管一段。
另外,对于住宅工厂制造的成品,或半成品住宅谁去管理、在哪里管理、如何管理,还有待讨论。
那么,让装配式建筑享受全国其他所有行业的共同待遇,即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来管理“装配式建筑”的质量监管,就可以化解很多在现有建筑管理体系下无法克服的顽疾。
另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既然可以管理建筑物的近亲——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的产品质量,那么管理建筑物的产品质量也就是捎带脚的事情。就像请客吃饭多一个人,也就是加一双筷子那么简单。
2、目前混凝土预制构件工厂时如何监管的?
首先明确一下“建筑构件”的定义:建筑构件是指构成建筑物各个要素。如果把建筑物看成是一个产品,那“建筑构件”就是指这个产品当中的零部件。
也就是说,“建筑构件”就是某种在“工厂里制造的建筑零部件”。
按照我们国家目前“条块分割”的政府组织管理架构,它(工厂制造)的产品质量应该属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而且建筑材料和建筑部品的质量监管一直很清晰,例如门窗、厨卫、洁具等,以及水泥、螺纹钢、红砖(砌块)都有明确的可执行国家标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监管起来非常容易。从来就没有什么异议和歧义。
但是,混凝土预制构件却成了质量监管“飞地”。从国家层面来看,并没有严格界定管理权限,全国各地对于“建筑构件”的质量监管也是不尽相同。
最近我通过微信聊天,基本弄清楚北京、上海、深圳三地的混凝土预制构件质量监管模式。
(1)北京市
北京市住建部们曾经给一些混凝土预制构件厂发放过生产资质。但是国务院要求住建部清理各种资质后,住建部一纸命令,取消了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资质,但没有交代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归谁管,有点乱。
目前不清楚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到底归哪个部门管的情况下,北京市住建局和质监局都管一部分(图4),其实也类似现场的延伸,但也不全是,因为没有明确监督部门是否能在混凝土预制构件厂执法。
图4
(2)上海市
上海市规定预制构件去质检站备案(图5)。
图5
上海市住建局规定的混凝土预制构件质量管理执行标准为: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
《装配整体式住宅混凝土构件制作与安装施工及质量验收规程》DG/TJ08-2069(上海市住建系统颁布)
(3)深圳市
深圳市混凝土预制构件质量归住建局管理(图6)。
图6
3、混凝土预制构件质量监管“飞地”的成因
(1)为什么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管理不了“建筑构件”质量?
目前“建筑构件”肯定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在当地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备案)。而且,目前的混凝土预制构件厂也没有按照现代工业企业质量管理模式操作和运行,例如上面所说的各种标准,已经工厂运行所需要的各种工艺和质量管理文件都是缺失的,例如:
工艺卡;
作业指导书;
适合工厂质量管理的ISO9000质量保证体系;
合格供应商名单;
合格供应商评审程序;
ERP(企业资源管理规划)。
如果真让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去管理,就只能下发《质量整改和停产通知书》了。
由于目前“装配式建筑”刚刚起步,没有多少产值和利税,也没有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所以质检系统也就乐的装聋作哑,视而不见。
一旦“装配式建筑”蓬勃发展起来,产值和利税上去了,也会暴露出一些质量和安全事故,那么“预制构件”工厂的质量归谁监管就会提上议事日程了。
(2)住建局是如何监管“预制构件”产品质量的?
住建系统是如何“巧夺”预制构件质量监管权的?
看似很难,实际很简单。住建系统只是把混凝土预制构件工厂称之为“第二工地”,就轻松获取了“预制构件”产品质量管辖权。
因为按照中国政府现有的“条块分割”的政府组织管理架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是无权过问“工地”上的质量问题的。最近发生的西安地铁电缆质量责任事故中,西安市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就明确提出,产品一旦进入工地,我们就无权过问。
(3)住建局是如何解决“预制构件”没有产品标准的?
也很简单,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现浇混凝土建筑技术取得了长足发展,各种技术规范应有尽有。
所以住建系统就想到了“等同现浇”这么一个技术术语,一下子就化解了“预制构件”没有标准的难题。例如,上海市住建局就规定混凝土预制构件质量管理执行标准为: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
《装配整体式住宅混凝土构件制作与安装施工及质量验收规程》DG/TJ08-2069(上海市住建系统颁布)
另外,“等同现浇”也是“第二工地”技术理论依据。
4、制造业与建筑施工企业的税率差异
(1)建筑施工企业的税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2)制造业的税率
一般制造业企业需要缴纳哪些税
增值税按销售收入17%、3%(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生产加工纳税人);
城建税按缴纳的增值税的7%缴纳;
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增值税的3%缴纳;
地方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增值税的2缴纳%;
印花税:购销合同按购销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帐本按5元/本缴纳(每年启用时);年度按“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的万分之五缴纳(第一年按全额缴纳,以后按年度增加部分缴纳);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缴纳(各地规定不一,XX元/平方米);
房产税按自有房产原值的70%*1.2%缴纳,或租金的12%缴纳;
车船税按车辆缴纳(各地省规定不一,不同车型税额不同,XX元辆);
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以后的利润)的25%缴纳;
发放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制造业与建筑施工企业的税率差
忽略其它税种不计,只考虑增值税,制造业与建筑施工企业的税率差
=17%-11%
=6%。
所以,把“混凝土预制构件工厂”说成是“第二工地”,就可以“合理”避税6%,何乐而不为。
“营改增”之前,忽略其它税种不计,只考虑增值税,制造业与建筑施工企业的税率差
=17%-3%
=14%。
所以,“营改增”之前,把“混凝土预制构件工厂”说成是“第二工地”,就可以“合理”避税14%,何乐而不为。
当然,目前“装配式建筑”刚刚起步,没有多少产值和利税,所以质税务局也就乐的装聋作哑,视而不见。
一旦“装配式建筑”蓬勃发展起来,产值和利税上去了,那么“预制构件”工厂采用什么税率就会提上税务局的议事日程了。
5、如何解决混凝土预制构件质量长治久安问题?
现在,我基本知道为什么一些混凝土预制工厂不像工厂了,因为他们根本就没有按照现代工厂的模式来管理,管理人员来自工地、管理模式来自工地、管理方法来自工地。而且,混凝土预制构件工厂的管理人员自我感觉良好,因为“第二工地”的脏、乱、差现象确实比“第一工地”好多了。
让专业的人和部门做专业的事,工厂就是工厂,工地就是工地。其管理模式、管理方式、管理手法是截然不同的,让不懂工厂的人去管理工厂肯定会出问题,同样,让不懂工地的人去管理工地也会出问题的。
在房地产疯狂的年代,很多制造业老板(汽车、家电、HVAC、服装等行业)看着眼红,也纷纷进入房地产领域,想分一杯羹。虽然他们也还都挣了一些小钱,但跟真正的房地产大佬相比,那就是和没有挣钱一样。
为什么会这样,因为隔行如隔山,这些制造业老板(汽车、家电、服装等行业)把制造业精细化管理模式带到了粗放型管理的房地产行业,决策优柔寡断,程序审批缓慢,在挣快钱的房地产业,制造业精细化管理模式会把许多挣快钱的机会丢失。
如今,很多搞工程的老板都想进入制造业——投资建“混凝土预制构件厂”,同样,也是隔行如隔山,如果他们把工程建设领域粗放型的管理模式带到了精细化管理的制造业,产品的质量和成本就会严重控制,赔钱则是很正常的,不赔钱才是不正常了。
这也更加表明建立“装配式建筑”特区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了。
(四)财政补贴创新
(一)其他行业的经验教训
2009年提出“七大新兴产业规划”后,各地的产业政策用到了极致,也导致风电、光伏、动漫等新兴产业上演了一场“无度地狂欢”。著名经济学家马光远曾表示:“中国人一个很牛的能力就是可以把任何行业做的很低端”,产业政策的刺激因素无法回避。产业政策力度越大,行业进入者越多,其中心术不正的进入者将打破原有的创新生态,滋生腐败、寻租、价格战等乱象,这十分不利于产业创新。
反对政府产业政策的张维迎主张废除一切形式的产业政策,他认为产业政策仍遗留着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甚至会扼杀企业家精神,滋生寻租土壤,于创新并无益处并终将失败;实现创新的唯一途径是经济试验的自由,政府不应该给任何企业、任何行业任何特殊的政策,产业政策注定会失败。
而且,如果政府制定了产业规划并用各种补贴、税收、信贷优惠等激励企业参与,会造成很多不良后果。在一些新兴产业原本有民企在认真搞,研发投入也大,如果被列为规划后,就会打破原有的生态,刺激市场一窝蜂参与,很快将产业做成产能过剩,打价格战,导致原本认真创新的企业没有足够利润用于研发,最终一地鸡毛。
从其他行业的发展经验来看,财政补贴不但无法促进行业发展与进步,还会滋生腐败。所以建议取消装配式建筑的一切奖励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