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防借破产重整之名给“僵尸企业”招魂

严防借破产重整之名给“僵尸企业”招魂

僵尸企业该死的就要死,该破的就要破,

否则,严重侵占社会资源,破坏市场秩序!

据媒体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贺小荣近日表示,人民法院在运用破产重整方式处置“僵尸企业”过程中,要对企业进行精准识别,挽救确有存续价值的企业,防止“僵尸企业”将重整制度作为护身符逃避清理。

所谓“僵尸企业”,是指已停产、半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主要靠政府补贴和银行续贷维持经营的企业。“僵尸企业”不同于一般经营出现问题的企业,也不同于因问题资产等陷入困境的企业,这些企业能够通过一定的途径和手段起死回生。“僵尸企业”的最大特点,就是“吸血”,而且因为时间过长,出现了依赖性,而自身基本失去了造血功能,一旦停止输血,就立马生命终止。输血的时间越长,自身的造血功能就越差,起死回生的可能也越小。除了破产,没有其他可以解决的办法。

由于“僵尸企业”大多是国有企业,是政府的包袱。一旦放弃输血,企业无法运转,就有可能出现员工没有着落的问题。而员工都有“国有身份”做后盾,如果不能解决好,就有可能引发很多社会矛盾,带来社会不稳定因素。在这样的情况下,“僵尸企业”又具有绑架勒索的特征,可以让政府下不了决心。特别对喜欢政绩、喜欢用莺歌燕舞表达政府工作成效、喜欢听好话的地方来说,对“僵尸企业”的处置,就显得更加没有决心,更加愿意通过外部输血让企业苟且偷生,只要不给政府添麻烦就行。

正是在这样的心理支配下,一些地方在处置“僵尸企业”过程中,就采取了破产重整的方式,想以此来给“僵尸企业”招魂,防止问题出在“当下”,把矛盾留给后人。因为,他们也十分清楚,这些已经完全灵魂出窍的企业,是根本不可能招到魂的。就算能够招回一点魂魄,也是无法让这些企业起死回生的,只是在用社会资源维持其生命特征。也许,这才叫真正的不计代价、不讲成本吧。

事实上,既然某些企业已被认定为“僵尸企业”,就说明没有多大起死回生的可能,也没有什么可以挽救的价值,就应当按照破产法要求实施破产,为什么还要破产重整呢?说到底,不就是怕承担责任、怕员工上访、怕解决实际问题吗?殊不知,如果不把“僵尸企业”清除掉,不让它们继续与其他企业抢资源,市场就永远难以公平,市场竞争也就永远难以充分。特别在资金配置方面,“僵尸企业”由于有政府做后盾,可以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获得资源,自然,也就减少了其他企业获得资源的机会。而“僵尸企业”占有了资源后,又不能创造价值、创造财富,整个社会的投入产出水平就会大大降低。

要知道,在现行环境下,原本实体经济就存在着比较突出的融资难、融资贵矛盾,如果政府的手段、金融机构的资源、各种政策等,再向“僵尸企业”倾斜,给“僵尸企业”占用,那么,其可能产生的影响就可想而知,其对市场秩序的伤害也不难判别。所以,最高法对“僵尸企业”处置发出警示,要求法院系统不能让“僵尸企业”借破产重整逃避清理,是非常及时的,也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过程中必须解决好的一个问题。

必须看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目标就是提高供给的质量与效率。很显然,“僵尸企业”的存在,对供给质量和效率的提升是不利的,是不利于促进市场公平的。如果不能及时彻底地把“僵尸企业”清理出市场,把抢占社会资源的“吸血鬼”清理掉,经济的肌体就很难健康,供给侧的供应质量和效率也很难提高,其他市场主体的运行环境就难以改善。而要做到这一点,最关键的就是政府不能干预司法部门的行为,不能对司法部门的工作指手画脚,而是让司法部门独立办案,独立承办“僵尸企业”的处置工作。在此基础上,司法机构要依据法律,实事求是地对“僵尸企业”进行辨识,确认是“僵尸企业”,就一定要依法破产,而不是破产重整。对绝大多数“僵尸企业”来说,都是鲜有可挖掘的价值的。纵然有,也可以通过资产的有效转让、资产处置等,将有价值的东西转让给其他市场主体,“僵尸企业”则应当坚决清理掉。至于员工,“僵尸企业”处置得越多、越彻底,其他企业的机会就越大,带来的就业就越多,员工到新的岗位上岗的机会也越多。

当然,在处置“僵尸企业”过程中,如何维护好员工利益,解决好员工失业以后的就业工作,提供新的工作岗位,也是非常重要的。对地方政府来说,既要不发生阻止“僵尸企业”破产的现象,也要解决好员工就业问题,积极地为员工重新就业创造条件。通过保护“僵尸企业”让员工不下岗的手段,是非常危险的,也是非常有害的。

总之,对“僵尸企业”的清理,必须严格依据市场要求,做好辨识工作。条件成熟,就立即予以破产,切莫用破产重整手段保护“僵尸企业”,用消耗大量社会资源为其招魂。对“僵尸企业”来说,是无魂可招的。

谭浩俊【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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