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宠”坏了的民间借贷 是该上“紧箍咒”了
是该上“紧箍咒”了
近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要求,民间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通知强调,严厉打击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严厉打击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或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费用)变相发放贷款行为。
众所周知,民间借贷是近年来比较活跃的一种资金借贷和企业融资方式,虽然没有在法律上提出禁止要求,一定的借贷行为也符合相关的法规要求。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相当一部分民间借贷行为已经出现异化,出现了与民间借贷完全不相符的现象。如发放高利贷、与黑社会性质的人紧密联系在一起、吸收公众存款、采取不正当的催收行为等,也引发了一些不该发生的恶性事件。
也正因为如此,民间借贷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带来社会危害、产生不良后果、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重要领域,再不加以规范和约束,就极有可能造成更大的社会危害,带来更多的不良后果。
应当说,如果民间借贷行为规范,对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些矛盾和问题,特别是小微企业的融资问题、居民的临时资金需求问题等,还是能够发挥一定作用的。关键就在于,很多民间借贷行为都出现了变味和变异的现象,变成了极少数人牟取暴利、获取不当利益、损害他人利益的工具,并逐渐成为了社会的一颗毒瘤。如非法集资,很多就与民间借贷有关,与不法分子打着创新的旗号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有关。甚至一些大公司、大企业都在从事非法集资、非法金融行为,并不时地出现金融机构的身影。正是介于这样的一种现状,有关方面才需要用更加规范的方式,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管理和打击力度,避免问题的进一步发生,矛盾的进一步激烈,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现在的问题是,通知已经下发,相关的要求也已经明确,地方能否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执行,相关职能部门能否真正履职到位,就成了问题能否解决的关键。因为,此前,也并不是毫无规章可言,而是管理失控,是各项制度没有能够严格执行到位,从而造成了民间借贷的不断异化,各种问题的不断发生。如果监管严一点,打击力度大一点,预防措施更及时和超前一点,很多问题就不会发生。
值得注意的是,面对民间借贷的异化,很多地方和部门都会找出借口,认为在政策上不好把握。事实上,异化的民间借贷,并非象地方和部门所言不好把握。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吸收公众存款,就是非法集资。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利率远高于法律规定的标准,就是违规。向还在上学的学生滥发贷款,且利率很高,就是违规。所有这一切,都能找到依据,找到规范和约束的制度规范,只是地方和相关职能部门没有好好地调查了解,没有深入到事件的第一线。更多情况下,还把这样的行为称作是创新。
创新决不是违法的代名词,是不是创新,也决不是看表面现象,而要看实际操作方式。操作过程中不按规定和制度执行,表面上的名词再好听、再新颖,也掩盖不了问题的实质,避免不了违法的本质。所以很多案件会数额十分巨大,后果十分严重,就在于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没有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制度去执行,没有认真地对照制度和规定约束行为人的行为,从而导致问题复杂化、矛盾尖锐化、案件扩大化。
所以,新的规定的下发,能否有效遏制住非法民间借贷,能否让民间借贷行为真正在法律框架内实施,就看能不能做到“严”字当头,制度执行严、政策把关严、跟踪监管严、打击处罚严,能否真正按照制度与规定,对一切违规行为说“不”。
当然,要想让制度执行得更好,金融机构提高服务水平与质量,更好地把服务实体经济、尤其是小微企业作为重中之重,也是十分重要而关键的。因为,很多的民间借贷,都是因为金融服务不到位,金融服务没有跟得上企业发展需要的步伐所致。尤其是为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更是目前最大的短板。所以,在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同时,更好地提供有效的金融服务,也是规范民间借贷行为能否到位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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