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明确约定“先开发票后付款”,施工方...
合同中明确约定“先开发票后付款”,施工方如何破局?
■ 裁判要旨
合同中明确约定先开发票后付款,但在实际履行合同中双方未严格按照约定履行,存在先付款后开发票等情形的,可以认为是对合同约定内容的变更,发包方再以合同约定来抗辩付款义务的,不予支持。
■ 一审法院认为
案涉合同明确约定:工程进度支付方式为乙方在每次申请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时,必须先提供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正规发票给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拒付工程款。但本案工程已验收合格,工程款双方也于2017年已结算,且从之前泷澄公司申请付款、提供发票以及世诚公司付款的情况来看,双方并未严格按先提供发票再支付款项的方式操作,从事实履行来看,双方改变了之前约定的方式,故法院判令世诚公司应予偿还工程款。
■ 二审法院认为
双方虽在补充协议中有“乙方(泷澄公司)在每次申请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时,必须先提供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正规发票给甲方(世诚公司)”的约定,但从之前双方付款及开发票的情况看,既有先开票后付款,也有先付款后开票的情形。加之,在已付工程款中,双方的领款数额与票款数额一致,双方并不存在关于发票交付问题的纠纷。上述事实表明,双方就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并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先开票后付款的支付条件履行,而是在工程款的实际结算中进行了变更。其次,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方开具发票并非是与发包方支付工程款相对应的合同主要义务,而是为协助合同履行而设立的一项附随义务。发包人不能以未履行发票交付的附随义务来抗辩工程款支付的合同主要义务。第三,案涉工程已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双方也于2017年进行了结算,世诚公司以未履行交付发票的合同附随义务来抗辩支付工程款的合同主要义务亦不符合公平原则。故二审法院对支付工程款诉请予以支持。
■ 最高院再审认为
黄梅世诚公司在福建泷澄公司未开具发票的情形下也支付过工程款,这表明双方并未严格依照《补充协议》中先开票后付款的约定支付工程款。对一审二审的意见予以认可,对再审申请予以驳回。
■ 案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6157号;
福建省泷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梅县世诚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鄂民终755号
范丹丹律师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