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法律实务
本文作者:四川皓锦律师事务所-张家杨律师
前 言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是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建设工程合同义务的重要部分,也是合同双方确定债权债务的主要依据。
作为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中的竣工结算,更是承包人在通过建设工程招投标、施工管理以及竣工验收等环节之后,请求债权利益的重要根据。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常见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案件主要是:建设工程价款竣工结算案;提前解除建设工程合同后引发的工程价款结算案件。
由于建设工程价款竣工结算,是承包方依约、依法实现合同权利的最终表现,其后果是确定了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因发承包特定建设工程后产生的债权债务数额。
因此,研究建设工程价款竣工结算中的法律问题,及时制订解决问题的办法,对每一个施工企业都是很重要的事情。
1、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的法律、法规规定
《合同法》第275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6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第20条: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
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21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第22条: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2、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的表现形式
(一)根据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的情况分:
1、建设工程预付款结算
律师提醒:建设工程预付款主要用于承包人在工程开工前的预付备料款、设备租赁费等。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一定要注意建设工程预付款的比例、预付款支付的时间、扣回的时间和比例等。
2、建设工程进度款结算
律师提醒:在建设工程进度款结算中,施工单位一定要注意做好已完工程量的计量工作,同时要注意向发包人发送催要工程进度款的函件并加以保存,以便以后进行工程索赔或签证。
3、建设工程竣工结算
律师提醒:在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中,施工企业要注意签订一份有利于自己进行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合同条款;其次要保存相应的证据。
如:向发包人交付结算报告书,催告发包人在约定时间内完成竣工结算的函件。
(二)一方提前解除建设工程合同而引发的工程价款结算
1、对合同约定范围内已完工程的价款结算
对已完工程,结合招投标文件的规定或合同约定,进行已完工程的价款结算。
2、对合同约定范围之外已完工程价款结算
对合同约定范围已完的,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根据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结合定额、取费标准进行结算。
3、实践运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1、施工企业应当与发包人有完整的书面约定,这里的书面约定既有是建设工程合同约定,也有可能是其他以书面形式表现的约定。
如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往来函件,备忘录等等。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审价期限(时间)必须有明确约定
3、送审的竣工结算文件应当齐全
4、送审资料必须有发包人的签收
送审资料必须有发包人签收,而且必须是发包人有签收资格的人(如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师、驻工地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签收,最好加盖发包人的单位公章。
如发包人拒绝签收,承包人应当采用公证邮寄送达的方式进行。
5、签收单上要能够反映出总造价,或在签收本上写明总造价
6、审价期限届满后,施工单位应立即向发包人发出工程造价以送审价为准的函件
结 语
当然,施工企业在工程竣工结算中还有许多需要防范的法律风险。
例如: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