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款油水分离器摊上事了……滞留罚款?

先看某官微的一则案例:

2016年X月X日,宁波海事局PSCO对XX籍集装箱船“G”轮(船舶概况船名:G   总吨:13000   船种:集装箱船  龙骨安放日期:2014.6 )实施港口国监督检查。该轮油水分离器15PPM报警装置取样管路的布置如图1,15PPM报警装置取样管路上设置了考克。在港内正常测试期间,将考克关闭后,取样水无法进入15PPM报警装置的情况下,油水分离器仍能正常运转。

缺陷描述如下:

1、通往15PPM报警装置的取样水管路被关闭时,油水分离器仍能正常工作。(when the sample water pipe   was closed to15ppm alarm unit , the O.W.S keep running)

也有的检查员会写做:additional valve was found on the sample water inlet pipe. 或the sample water inlet pipe not satisfy the requirement of MEPC.107(49) 。描述的缺陷都是一个意思,15ppm报警装置测试水样管路安装了一个手动控制的阀门。这个缺陷成立不?怎么解决?船舶会被滞留么?

再看某海事公司的一则通告:

分析下这则缺陷:

违反公约条款为:

1、M73/78/ANI/R14

滤油设备的设计,应经主管机关批准,而且应保证通过该系统排放入海的含油混合物的含油量不超过15ppm。在审议这类设备的设计时,主管机关应注意到本组织推荐的技术条件。

2、MEPC.107(49)6.2.2

从15PPM舱底水分离器通向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的排放管路提取样品的船上布置应以足够的压力和流量,提供有真实代表性的流出物样品。

注意到MEPC.107(49)6.2.2的要求,公约中并没有明确取样管路不可以装设截止阀,因此对于这种布置的报警装置,由一下两种情况:

1
关闭取样管路截止阀,系统报警、停止工作,这种情况满足公约要求,不用改造。
2
关闭取样管路截止阀,系统不报警,继续工作,违反公约要求,需要改造。

因此相关人员在看到自己的船舶确实如上述布置时应进行进一步测试,确认是否存在缺陷。

另外大家会关心这种缺陷可以导致滞留么?

如果缺陷确实存在,要分情况对待:

1、拆开排船舷外管路,如果有油污存在,说明该种缺陷已造成实质性的污染,这种情况,滞留、罚款、追究RO责任。

2、拆开排船舷外管路,如果无油污存在,说明未造成实质性污染,这种情况,可以追究RO责任,封存油水分离器,改造前不允许使用,17应该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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