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主机燃油放残阀未关闭案例
1船舶概况船舶名称D轮国籍中国船舶种类滚装船建造日期2014.03船级社CCS总吨29992检查情况
2017年03月1日,FSC检查官对靠泊在天津港的D轮实施船旗国船舶安全检查。检查中,检查官发现该轮左右主机燃油泄漏报警装置放残阀均处于开启位置,导致船舶高压油管一旦发生漏油,无法及时报警,经检查,发现船舶未按照公司体系文件要求,按时对该装置进行检查保养测试,未好相关记录等工作,从而对船舶造成了潜在的安全隐患。缺陷描述如下左右主机燃油泄漏报警器放残阀均处于开启位置,导致高压油管泄漏时无法报警。处理意见 17
3检查依据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第2篇2章第1.15.1 (2) 9:除安装在救生艇上的柴油机外,位于高压燃油泵与燃油喷油器之间的所有外部高压燃油输送管路,应设有一个能够容纳因高压管路破裂对漏出的燃油加以保护的套管管路系统。这种套管包括内装高压燃油管的外管,构成一固定组装件。套管管路系统还应包括一个收集漏油的装置,以及一个燃油管故障报警装置。
4缺陷处理
船员按照燃油泄漏报警装置使用要求,对放残阀进行了关闭,确保了船舶主机一旦发生漏油的情况,可以立即进行报警。
5点评及建议
我国《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技术检验规则》(2011)对燃油泄漏报警装置有明确的规定,要求燃油泄漏报警装置随时处于良好状态,此次检查发现船舶未按照公司体系文件要求,按时对该装置进行检查保养,并做好相关记录,从而导致当船舶一旦发生漏油事故时,不能及时发出声光报警等信号,对船舶安全造成了潜在的安全隐患,船员在日常工作中,一定要切实提高责任心,认真落实公司的各项制度和体系文件要求,才能真正把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董少强,船旗国监督检查A级检查官,毕业于天津理工大学航海技术专业,无线航区资深二副,2011年起开始在北疆海事局从事船舶安全检查工作。作者简介PSC 官微 | 2018055期 总第356期综合采编 | 李伟校对监制 | 徐治责任编辑 | 李伟Copyright © 2014 - 2018 Integrated Media Center of PSC-subcommittee.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