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24日,由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主办,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与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承办的第八届企业刑事合规高端论坛暨《2019-2020企业家刑事风险分析报告》发布会在京举行。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主任张远煌在会上正式发布了《2019-2020企业家刑事风险分析报告》。报告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传的刑事案件判决书、裁定书为检索对象,对2019 年12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上传的所有刑事案件判决书、裁定书,从中筛选出符合企业家犯罪定义的案例2635件作为分析样本。虚开发票位列第四,成为企业家涉刑风险的高发源头之一
数据显示,2020年企业家触犯频次最高的前五个罪名及占比分别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647次,27.72%)
职务侵占罪(373次,15.98%)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15次,9.21%)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167次,7.16%)
合同诈骗罪(166次,7.11%)五个罪名占本年度企业家犯罪频次总数的67.18%。报告认为,就五年来民企犯罪的高频罪名而言,大致可以分为融资类犯罪、腐败犯罪和与税收征管有关的犯罪,经济犯罪风险仍然是民营企业及企业家面临的重要风险形态。从罪频次占比来看,在企业家犯罪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排行第四,是企业家涉刑风险的高发源头之一。虚开发票高居国企经营犯罪之首,发票合规方面的关注远远不够
报告同时显示,2020年国有企业家触犯频次最高的前五个罪名分别为:受贿罪(61次,26.18 %)
贪污罪(30次,12.88%)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5次,10.73 %)
行贿罪(16次,6.87%)
挪用公款罪(16次,6.87%)五个罪名占本年度国有企业家犯罪频次总数的60%以上。“相比于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在经营管理中发生的犯罪总体数量较少,涉及罪名范围也更小。”报告认为,其中的一个关联因素,是国有企业的规模比民营企业更大,经营管理相比较而言更为规范,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涉及的犯罪体现出罪名集中的特点。国企合规的关注点主要体现在融资、劳动、合同等方面,通过对比也可以发现,在国企犯罪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和合同诈骗罪三个高频犯罪占比大大下降,然而虚开犯罪占比却进一步提升,体现出国企对于发票合规的关注远远不够。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股东对虚开犯罪难辞其咎
报告指出,在2020年度,企业家触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共计167次,其中国有企业家触犯25次,民营企业家触犯142次。在性别方面,男性犯罪仍远高于女性;在年龄段方面,触犯该罪的企业家集中在30至59岁;在学历方面,触犯该罪的企业家学历多集中在初中学历;在职务上,主要集中于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股东;在企业所在市经济发展程度方面,主要分布在二线城市;在发案环节上,主要集中于财务管理环节,其次是日常经营活动环节;在犯罪潜伏期方面,该罪的潜伏期集中在十年以下。由此可见,虚开风险一经爆发,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股东通常难辞其咎。尽管他们可能没有直接实施开票行为,但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到了授意、指使等关键性作用,无法逃避刑事责任。国有企业家被免予刑事处罚的比例低于民营企业家;
民营企业家适用拘役比例略高于国有企业家;
国有企业家和民营企业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比例大致相当,但在刑期方面,对于国有企业家的量刑要略重于对民营企业家的量刑。数据显示,2020年有1名国有企业家被判处无期徒刑,而有3名民营企业家被判处无期徒刑。在附加刑适用方面,国有企业家和民营企业家适用各种附加刑的比例大致相当。在有期徒刑适用方面,企业家犯罪的刑罚类别基本集中在有期徒刑,其中又以5年以下占较大比例。报告分析认为,一方面,囿于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保护的不平等现象体现的“重公轻私”理念,刑事立法对国有企业家所涉罪名配置的法定刑更重;另一方面,传统观点认为,较民营企业家,国有企业家犯罪侵犯的法益(如公权力的廉洁性、职务的不可收买性)更多元,社会危害性(与企业经营的产业和体量相关)更大。这一观点在虚开犯罪中同样适用。此外,值得关注的是罚金刑的适用,2020年企业家犯罪中,罚金刑适用率基本达到65%上下。因虚开通常是单位犯罪,其罚金刑适用率更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