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占有人的责任
提醒:读者设定为法律人和法律爱好者,难度较大。
一、权益是权利或利益的统称,有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两种。财产权益有财产权利和财产利益两种。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属于财产。对物的占有是财产利益,不是权利。占有权则是财产权利,而不是利益。
二、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二条保护恶意占有人对占有物的占有利益,他人不得侵害。否则,侵害人应当承担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或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三、占有权人对占有物的权益,民法典也不允许恶意占有人侵害,否则,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1. 损害责任。恶意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物,致使占有物受到损害的,应当向占有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2. 返还责任。占有权人可以请求恶意占有人返还占有物及其孳息,并且不支付恶意占有人因维护占有物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3. 毁损、灭失责任。占有物毁损、灭失,占有权人请求赔偿时,恶意占有人应当将因占有物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占有权人;占有权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六、占有权在民法典中不独立出现,包含在所有权、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中。“占有权人”以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的名义出现,在民法典中都称作“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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