稀里糊涂签名惹来的官司
□ 宋世玉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会遇到需要签名的情况。有些签名,比如在买卖合同、借款借条中,一经签署,就会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从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月23日,黄骅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签名而导致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
3月2日,某水产店店主拿着有李某签名的十张欠条来到黄骅市人民法院起诉李某,要求其偿还自2011年至2017年所欠的货款,共计15880元。当法官联系李某时,李某感到十分诧异,他向法官说自己并没有在该水产店购买过海鲜,不存在欠款一说。法官向他出示了原告提交的欠条,上面明确写着欠款金额,欠款人是“李某”。李某拿着这些欠条仔细回想,原来,这些欠条上的名字确实是李某签的,但是李某是受朋友王某的委托,到该水产门市捎货,李某取了货之后,店主让李某在取货未结款的单子上签字,李某就糊里糊涂签上了自己的名字。李某表示这批货跟他没有关系,不能承担这个货款。随后,法官帮助李某联系上王某,向王某说明了当前情况。王某对他欠付的货款予以认可,并向李某表达歉意。3月23日,李某将王某送来的货款交付给店主,店主撤诉,一场因签名引发的合同纠纷案终于了结。
说法
日常,在借条上签字只能存在三种身份:借款人、保证人或见证人,这几种身份因其性质、关系等不同,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具有很大的区别。无论是何种身份,签字时均应在借条上明示自己是何种身份,即应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否则难以推定签字人的实际身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在借条上签名后,对自己究竟是“借款人”“担保人”还是“见证人”等身份产生异义时,有责任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
在此案中,李某认可欠条上是他本人签字,但没有在欠条上标明自己在该债务中是何种身份,那么签字就代表他对双方买卖合同的一种认可。除非第三人王某来证明并支付欠款,否则法院不能支持李某的抗辩。本案中王某承认借款,这场合同纠纷案才得以圆满化解。
面对类似的经济纠纷,在签名之前一定要认真阅读相关内容,不管是买卖合同还是借款合同,不可碍于情面,随意签字,一定要三思而行,避免因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而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