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代理规范化流程要点指引!

律所将代理原告的诉讼流程细分为12个阶段,对每个阶段的服务内容进行了规范和流程优化。全程法律服务的流程、阶段分为:接案分析论证--立案--保全--阅卷取证--组织证据--质证--完成开庭前必备工作--开庭--庭后分析--调解(和解)--分析审核裁判文书--装卷。

律所将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和内容以提供《工作日志》的方式全面及时向客户反馈,提供《工作日志》。对于重要的工作内容,比如确定诉讼方案、组织证据、质证、确定案件分析意见、确定庭审笔录、分析裁判文书等内容,律所将邀请客户一道参与。向客户全面展示律所律师的思路和方案等,力求发挥合力,实现客户的诉讼目标。根据案件进展和实际需要,向客户发送工作联系函。工作联系函包括:《接案备忘录》、《原告初步证据核实函》、《法律服务计划书》、《同意代理告知函》、《涉诉涉执主体查询信息报告》、《送达和保全确认函》、《通常要素审查结果告知函》、《送达结果告知函》、《诉讼期限告知函》、《财产查询结果告知函》、《保全结果告知函》、《原告庭前证据核实函》、《原告证据证明力分析报告》、《被告庭前证据核实函》、《被告证据证明力分析报告》、《法律要件与事实比对报告》、《案情分析意见书》、《庭审笔录》、《庭审纪要》、《调解方案确认函》《工作联系函》等。

一、接案规范

流程图

工作规范

1.交流案情收集证据

1.1 工作规范:

交流案情前应要求客户提交相关电子材料或作简要书面说明,不事先提前准备材料的,原则上不予分析。原则上不在电话中过多过深作法律分析。

在交流案情前,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请其带好基础材料。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客户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客户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提供对方当事人准确的名称或姓名;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供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提供能够确定案由的基础材料;如果案件已经立案的,应当提供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立案通知书或案件受理通知书等资料。同时,把《接案登记表》发给客户,请客户尽量在来律所之前填写完整并提交给律所。

每位律师应在手机短信或微信或QQ等软件中,预留向客户解释的话语,以便可以随时向客户作出合理解释,以取得客户的理解和支持。比如:'非常感谢您对本所及本人的信任和支持,为更全面更客观地向您提供最合理、利益最大化的法律分析意见,本所需要您提供相关书面材料和说明,也便于本所律师团队进行更深入的研究讨论'等。

事先拟订好交流提纲。初步确定办理业务部门,以及具体经办人员。交流案情时,应由主办律师、协办律师以及案源律师参与,主办律师和协办律师不能同时参与的,至少应由主办律师或协办律师参与。案源律师应提前与客户确定见面时间和地点。和客户确定见面时间和地点后,应及时以微信或QQ或手机短信等方式通知客户会面地点、行车路线、停车地点等,事先把位置信息发送给客户。对于确定在客户办公场所见面的,协办律师应事先和客户确定好地点、路线以及停车场地等信息,并发送至参与见面的每位律师。

与客户交流案情、拜访等,律师不得迟到,应提前到达。对于到客户办公场所见面的,原则上应提早5分钟左右到达。但不应太早到客户办公场所,原则上提早时间不应超过约定时间的10分钟。

律师与客户见面时,应衣装整洁、皮鞋要擦亮,头发要理齐并且不能太长。全体律师都应严格按照律所的商务礼仪规范,在与客户见面、拜访,与司法人员交流、开庭等正式场合下,全体律师及辅助人员均应统一穿着律师订制的制服。男性律师应每天剃净胡须,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

律师与客户交流案情时,原则上应选择在律所或客户单位办公场所。对于自然人客户及办公与住宿一体的单位客户,不得在客户的住宅与客户交流案情、拜访等。对于客户因各种因素不到律所来的,可以选择'咖啡厅'等安全、卫生、保密性有保障的公共场所,但不得去宾馆、饭店、酒吧、会所等秘密性强的场所。律师不得在秘密性强的场所一对一与客户交流案情等,特别是与异性客户。

与客户见面的会客室和会议室,不得留下律师的办案案卷,以避免泄露他人案件信息、秘密等。保管在与客户见面的会客室和会议室的案卷材料,必须装好并且采取'印封'等措施。与客户见面的会客室和会议室应保持干净、整洁等,室内花草等不得有枯、死等情形。夏天或冬天需要开空调或暖气时,应提前开好,不得等客户来了之后再开启。

对于损害赔偿、交通事故等原、被告双方对立性强的案件,去交流案情时一定要落实清楚对方是否在现场,是否要和对方面对面交流。对于对方在现场或需要与对方当面交流的,必须选择在'派出所''政府''法院'等行政机关的场所内或有足够安保实力的单位办公场所。对于安排在'宾馆'等没有足够安保力量的地方,律师一律不参与并向客户明确说明。

对于法人单位的业务,应与单位的相关负责人见面,至少应去一次客户单位。对于单位业务,律师不参与单位内部之间的'斗争'或'争权',应维护委托人单位的利益。对于单位委托人的业务,但由某一股东或高管或控制人等具体负责委托律师的,仍应维护委托单位的利益。

对于自然人的业务,必须与自然人本人见面。对于本人不出面,而委托其他人来办理的,应与其进行电话、视频等交流,审核委托人与该本人之间的关系,并要求在开庭前必须与代理人见面交流一次。对于该本人不出面与代理人见面的,原则上不予以代理。

对于自然人为多人的(主要是指基于夫妻关系、合伙关系、投资关系等),应明确告知客户指定一人与律师交流并对相关事宜'拍板',并在代理合同中明确'拍板人'以及代理费的付款责任人。'拍板人'与其他人意见不一致的,仍以'拍板人'的意见为准。但'拍板人'的意见明显损害其他人利益的除外。对于调解等涉及客户实体权利的,应仍由全体委托人签字确认。

对于自然人为多人的群体性案件(主要是指同一类型的案件),应由全体当事人委托一名至二名'代理人',由该'代理人'具体负责与律师对接、确定相关文件等,也由该'代理人'负责付清律师费。律师原则上只与'代理人'交流和反馈信息等,但'代理人'的意见明显损害其他人利益的除外。对于调解等涉及客户实体权利的,应仍由全体当事人签字确认。

对于可能涉嫌'虚假诉讼'的,应明确表示不予以代理。对于形式上为民商事纠纷,但可能涉嫌犯罪的,比如传销、暴力讨债等,不予代理。

对于客户拟通过'上访''曝光''举报'等非法律手段'配合'民事诉讼的,或有以上可能的,原则上不予以代理。并且律师不得参与其中。

对于当事人询问案件是否有胜诉把握的,应当向当事人告知、展示本所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实务经验、知识储备以及研究成果等,并且告知客户案件能否胜诉取决于事实、证据以及诉讼策略、诉讼方案等综合因素。律师对案件处理结果作出任何承诺,都是不负责任的,也是不符合法律的。

律师不得向客户吹嘘或暗示与法院或仲裁委及其领导、负责人、办案人员等'有关系''能找到关系'等不正当行为。

当事人强调律师要去'找关系'而不信任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律师不得代理。

对于案件的收费,应在案委会确定同意代理后,在诉讼方案中以书面形式告知客户。律师不得在案委会同意代理之前,以口头形式向客户报价。

为防止文件材料或重要内容延误,不得通过QQ或微信等收材料,要求客户向律所邮箱发送材料。对于客户的材料回函,也一律通过律所邮箱回复。律所邮箱要确保专人随时接收邮件,设置成自动接收的模式。

为防止遗漏事情,特别是开庭、举证期限、客户商定的拜访时间等,一定要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包括:每天清理通话记录和短信记录以了解当天哪些人和自己联系了,约了哪些事情要完成;每天清理QQ聊天记录和微信记录,以确定客户是否向自己发材料,是否和客户有约定,是否有事情要处理等。对于客户或相关单位通过电话约定事情的,一定要在通话结束后立即记录,以防止遗忘。每天在下班或睡觉前,整理一天的工作情况,包括已完成的事项,商定的将要完成的事情,下一步打算的工作等。

每次案情交流结束后,都应作备忘录,并向客户提交电子文档。

初次交流后,应要求客户留下联系电话、联系人名称、收发材料的电子邮箱、微信号、QQ等,一并录入《接案登记表》。

律所使用'代理流程'系统(代理流程APP)等电子业务平台的,办案秘书负责将客户信息录入系统,由系统自动生成客户账号和客户初始密码。办案秘书通过手机短信、微信、QQ等途径将APP的下载、使用,客户账号和客户初始密码等告知客户。同时,应特别提醒客户不能泄露密码,以防止案件信息泄露。

1.2 工作成果:接案备忘录,原告初步证据核实函。

1.3 参与人:业务部门,办案秘书。

2.召开接案分析会

2.1 工作规范:

在收齐材料2天内应发起召开接案分析会。

收到案卷材料后,应立即录入周工作计划中和电子日历中。同时,应建立案件材料的电子档和纸质档案。

律师收到客户提交的材料后必须依照律师事务所的规定对案件进行利益冲突检索,对于有利益冲突且不能解决的案件不得代理,不提交案委会讨论。但应及时告知客户。对于有利益冲突的案件,不得介绍至其他律师事务所。

录入电子日历的要求:录入时间一定要准确、不得录入错误;对于期限届满的时间,一定要提前3至5天提醒;每周例会时,一定要再次核对开庭传票、举期期限通知书等材料以确定录入是否有误。

会议讨论由案委会主办律师发起,在业务部发起之前应拟定初步意见、争议焦点问题以及需要研究中心支持的问题。

对于需要研究中心支持的法律问题,要求以书面形式向研究中心提出,并要明确'争议焦点''关键词''法律依据'等,明确需要查询的具体要求。

应在接案分析会召开前,将相关材料的电子稿发给参会人员。

由案委会确定是否代理以及初步方案。

应对案委会的讨论内容和确定的诉讼方案、工作方案等形成备忘录,并将确定的诉讼方案和工作方案在法律分析意见书中予以体现。

要严防客户虚假诉讼,律师发现可能涉嫌虚假诉讼的,应及时向案委会提出。经案委会讨论研究确属虚假诉讼的,应及时终止委托代理。律师不得暗示或明示或诱导客户实施虚假诉讼,或为客户的虚假诉讼提供法律服务。

要严防原告和被告之间恶意串通以诉讼方式损害第三方利益。律师发现该诉讼系恶意诉讼的,应及时向案委会提出。经案委会讨论研究确属恶意诉讼的,应及时终止委托代理。律师不得暗示或明示或诱导客户实施恶意诉讼,或为客户的恶意诉讼提供法律服务。

律师的代理方案、诉讼路线图、案件材料、起诉书等文本,必须保密,不得向第三人透露。知悉前述材料的律师及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更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律所应加强信息化管理以及保密管理,以确保前述材料的安全和保密。

律所或律师在对外宣传时,不得宣传未生效的裁判文书的内容,也不得透露该案的客户信息和案件内容。对于法院裁判文书未上网的,律所代理的案件不得对外宣传。

律师不得在办公场所或法庭、仲裁机构等正式场所以外公开讨论正在办理的案件。在外涉及该案的,应使用外人难以知道的简称或使用原告、被告等称谓,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守案件秘密、客户信息、案件信息。

2.2 工作成果:同意代理(含暂不具有可诉性的)告知函。

2.3 参与人:业务部、案委会、研究中心、办案秘书。

3.确定法律服务计划书、诉讼方案、代理方案

3.1 工作规范:

案委会确定同意代理之日起3日内由案委会主办律师提交案委会讨论。召开程序参照接案分析会的程序。

在提交案委会讨论之前,应完成涉诉涉执和主体查询信息报告,通常要素审查结果告知函,本案所涉法律案例告知函等工作。通常要素审查参照《诉讼主体索引表》、《管辖索引表》、《最高院案由规定》、《诉讼时效索引表》、《除斥期间索引表》。

由案委会确定正式的方案,并根据案委会确定的方案对法律服务计划书进行调整。对于主办律师提交的法律服务计划书、诉讼方案等材料,案委会没有通过的或全部推翻的,由主办律师根据案委会的意见修改调整后重新提交讨论。对于此种情形的,主办律师应按律所内部管理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原告败诉风险大的案件,应在诉讼方案中提示可能的败诉风险,并要当面明确告知客户可能的败诉风险,以及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包括和被告调解、和解,或以其他方式尽最大限度避免损失扩大。

尽量以图表、数据等简明扼要的方式向客户表达诉讼方案以及诉讼路线图,同时制作PPT以便于讲解。

代理方案和收费方案可以分别提供,原则上应在客户已经确认代理方案之后再提交收费方案。收费方案通常应提供两个方面供客户参考,一是普通收费方案,另一个是胜诉收费方案。收费方案的收费标准应客观、实际,与案件难易程度、工作量多少相适应,不得背离律所确定的收费标准。客户对收费方案提出'异议'的,可以进行调整,但不得进行大幅度调整。

律师提交的诉讼方案,可以建议客户以调解、和解、仲裁、公证、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但不得明示或暗示或诱导客户采取非法律途径(包括但不限于:上访、网络曝光、写举报信件、暴力、冷暴力等)解决双方纠纷。

3.2 工作成果:涉诉涉执和主体查询信息报告,通常要素审查结果告知函,送达线索告知函,本案所涉法律案例告知函(法律适用争议较大的),法律服务计划书。

3.3 参与人:业务部、案委会、研究中心、办案秘书、客户。

4.确定起诉书(申请书)等文本

4.1 工作规范:

在客户确定法律服务计划书、代理方案、诉讼方案之日起3日内提交案委会讨论,完成起诉书、申请书等材料。

确定起诉书之前,一定要明确起诉所适用的基本法律规范以及被告可能抗辩的法律依据。常见案由所依据的法律和抗辩的法律请参照《常见案由起诉法律依据和抗辩法律索引表》。

诉讼请求即法律要件中的'法律后果',因此,确定诉讼请求时一定要核对法律依据。特别是新型案件的诉讼请求,除了核对法律依据之外,还要查阅同类型或同案由的裁判文书的判决项,判决项即是诉讼请求的最好参照。对于常见案由的诉讼请求如何确定,参照《诉讼请求一览表》。

起诉书(申请书)等的诉讼(仲裁)请求一定要明确具体、具有可执行性,并且要符合客户的诉讼目标、能解决客户的实际需求。除基于特别的诉讼目标、诉讼目的之外,不得只提'确认有效''确认无效''确认解除''履行行为'等非交付金钱债务的诉讼请求。对于基于特别的诉讼目标、诉讼目的的诉讼请求,律师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客户释明风险及后果等,并由客户予以书面确认。

对于既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也可以要求继续履行的案件,律师必须向客户解释两个诉讼请求不得同时适用,告知客户,要求解除合同的则不能再要求继续履行,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则不能再要求解除合同。同时,律师要针对'解除合同'和'继续履行'出具优点和劣势的对比分析意见、提出律师的倾向性意见,由客户确定是继续履行合同还是解除合同。对于标的物已被司法机构查封或有抵押、质押的,原则上不得提出继续履行的诉讼请求,具有法律规定的可以对抗查封或抵押、质押的情形除外。

在起诉书(申请书)等材料中,简明扼要地陈述事实和理由,对于可能产生歧义的、有争议的或与本案无关的事实的可不写入。特别是,不能出现自认事实。

对于本次起诉只解决部分争议的案件,一定要明确表明对其他权利没有放弃。并且,在事实和理由的陈述中要特别注意,不要有对今后主张权利不利的表述。

对于利息、违约金等随着时间推移会不断增加的诉讼请求,一定要注明起算点、计算标准以及暂算截至时间等,并且要求客户出具计算方法。

对于起诉书中的利息、违约金等,律师一定要留有工作底稿,以便今后核对。

对于要求被告履行行为或交付财产或返还财产的请求要特别注意,是否存在履行不能的情形,同时建议客户应立即采取保全措施以防止被告恶意转移或将标的物灭失。对于该类诉讼,有些法院会要求在诉讼请求中增加'被告不能履行的,要求被告支付款项或赔偿损失'等内容,以避免出现被告履行不能的而另案起诉导致增加诉累。对于此类案件,需要事先和客户沟通,以确定是否要在诉讼请求中增加'被告履行不能的,要求被告支付款项、赔偿损失'。考虑到有些法院会要求必须增加该项,即使客户没有提出的仍需要预先准备好备用的起诉书,并事先向客户予以释明。

对于客户明确表示只要'返还财产'或'履行行为'的,应尽量与法院沟通,请求予以立案。同时,为便于法院计算诉讼费用,还要准备一份记载了财产价值或能够确定财产价值的起诉书(比如:原告以500万元购买取得本案财产)。

对于可能涉及其他诉讼或主张其他权利的,在确定诉讼请求时,一定要考虑到本案诉讼请求不能影响其他案件的审理或对今后主张其他权利产生不利影响。也不应与在其他案件中主张的事实或权利相矛盾或不一致。

由案委会确定正式起诉书、立案证据等材料。有些法院会要求提交立案证据的证据清单,要求根据被告人数提交相应数量的证据。有的法院会要求提供光盘版电子材料,应按要求多准备和提供一份,以免提交的单份材料损坏不可读取等影响诉讼进程的情形。在办理立案时,应准备好备用的证据材料。对于之前没有去办过案件的法院,律师在起诉立案前,应浏览该法院对于立案的特别要求。对于没有要求提交的,则不提交。

提交到法院及对方当事人的证据材料复印件,一定要干净、清晰可见,尽量以原件扫描打印,建设律师下载'扫描全能王'等软件,并且不能有涂、画、标记等痕迹,特别是不能有涂、画、标记的内容对自己方不利的情形。对于证据较多的,一定要对证据进行分组、分份进行标记,以便于法庭查阅。

因法院已实现立案登记制,立案时只需提交符合立案条件的证据材料即可。其他相关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提交。

对于特殊诉讼主体,参照《诉讼主体索引表》予以核实。对于多个被告的,特别注意诉请之间不能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形。不得出于管辖的目的,有意增加被告。

对于需要保全的,原则上在起诉书中暂不列出对方当事人的送达联系方式和送达地址等。待保全完成后,另行提供送达联系方式和送达地址给法庭。

4.2 工作成果:起诉书(申请书)等、立案证据材料。

4.3 参与人:业务部、案委会、客户。

5.办理委托代理手续

5.1 工作规范:

确定代理后,应及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差旅、交通费用应予明确)、签署授权委托书等委托代理手续。除代理合同有明确约定外,不应在合同约定之外要求客户交纳费用,更不得另行与客户商定'攻关费'等费用。对于不得采取风险代理方式的案件,不得采取风险代理的方式。对于采取风险代理方式收取费用的,律师要细化完善每个阶段的收费方式。

在委托事项中,应当明确代理的仲裁或诉讼阶段(如立案、申请仲裁、一审、二审、强制执行、申请再审、申请抗辩等)。如果委托人一次性委托律师代理整个诉讼过程的,应当详细列明所包含的诉讼阶段。对于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某个诉讼程序,应当注明。如果委托人准备提起诉讼或仲裁前发送律师函或委托律师进行诉讼或仲裁前谈判的,应当在委托事项中予以明确。对于委托诉前谈判的,应特别提示客户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等。

对于约定以案件处理结果作为计取律师代理费的前提或条件的,应约定明确可能的案件处理结果,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开庭前,因一方当事人撤诉或按撤诉处理而结案的;案件开庭前,案件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然后撤诉的;案件开庭后,因一方当事人撤诉而结案的;或因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而撤诉的;案件在法庭的主持下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并制作了民事调解书的;一审败诉,二审因全部或部分改判而减免责任,或增加利益的;一审胜诉,二审因全部或部分改判而增加责任,或减少利益的;案件被发回重审的;案件被提审或指令再审的。要根据不同的处理结果约定不同的代理费计提方式。

不管收费金额多少,都应将代理合同约定的款项支付至律所帐户,并开具发票。律师不得私下收取客户的代理费,律师一定要告知客户不应将代理费转至律师个人帐户。对于合同约定的差旅费等费用,也应一并付至律所帐户,或者经客户同意由律师垫付后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与客户对帐结算。

对于由律师代客户向法院支付的诉讼费、保全费等,应由客户出具确认函,确认该笔费用已交由相关部门。

律所不得为客户或客户的关联方'过帐'。律所也不得向客户或客户的经办人员'返点'或'回扣'。

律师不能接受客户的宴请,包括吃饭以及娱乐活动等,更不得接受客户安排进入'会所'等场所。

律师不得向正在代理的客户借款、借房、借车、借物等,也不得在合同之外要求客户报销餐费、住宿费、娱乐费用。律师不得与正在办理案件的客户发生感情等关系。

通常情形下,律师的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只有在双方已确定通过调解结案的情形下,律师的代理权限才设定为特别授权,特别授权时应列明授权内容。为便于工作安排,争取让客户出具空白的授权书,并且留存多份备用。

对于实行风险代理的,应报案委会讨论决定。风险代理客户原则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银行、担保公司等金融企业。对于自然人及其他企业、单位原则上不实行风险代理。

律所出具代理手续'所函'前必须已收到代理费,经财务确认后才能开具'所函'。对于风险代理的案件,应已经签订代理合同。对于客户不理解的,应向客户解释说明,并提供电子审批单'截屏'给客户。

5.2 工作成果:授权委托书,代理合同,律师事务所函。

5.3 参与人员:业务部门、办案秘书。

二、立案规范

流程图

工作规范

1.备齐立案材料

1.1 工作规范:

对于客户应准备的立案材料,尽量一次性书面告知,对于可能公告的,应事先准备好公告申请书。

对于被告为自然人的案件,要求客户提供被告及其配偶的身份证复印件。不能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的,应要求提供该被告准确的身份证号码或其配偶的身份证号码,以及结婚时间和婚姻登记地等信息。

对于需要保全的,应同时准备好保全的材料,包括保全申请书、保全担保书、保全担保材料等。

1.2 工作成果:立案须提供材料告知函,诉讼费、保全费预算告知函。

1.3 参与人:业务部、办案秘书。

2.办理立案手续

2.1 工作规范:

对于诉讼费是按件缴纳还是按标的数额为基数缴纳不是很明确的,或者对于诉讼费的计费基数不是很明确的,尽量按诉讼费较低的方式与法庭沟通,争取按低的缴费金额。同时备好多个版本的起诉书,也可事先与立案庭法官沟通。

对于诉讼费和保全费,尽量要求客户去现场缴纳费用,以提高立案和保全的效率。对于费用较少的,在征求客户同意的情形下,可以先代客户预先缴纳诉讼费和保全费。

对于非现场缴纳费用的,办完立案手续后,应及时通知客户支付诉讼费以及保全费用等。并且及时跟进诉讼费的到帐情况,及时要求法院开具诉讼费发票。

有法院不允许实习律师独立办理立案手续,应当提前与立案法院确认,实习律师是否可以办理立案手续。对于不能办理的,应当由受托的执业律师办理立案手续。

在办理立案时,律师应当耐心解答立案法官提出的问题,不得与经办法官争吵。如对经办法官的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向有关部门反映。经办法官不予立案的,可以要求其说明理由。对经办法官的理由,应当认真听取和记录,并进行核实,如有异议可进行解释并出具证据和法律依据。对起诉书确实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进行改正,然后重新办理立案手续,不得当场无理纠缠。

对于经办法官认为当事人对法律文件的签署存在遗漏的,不得代客户补签字,应由客户补签。

对于立案时要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应当预留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和主办律师、协办律师的联系方式。律所内勤应当每天到物业前台查核是否有文书。对于电子送达的,应当预留律所的电子邮箱,并且要求内勤每天查收电子邮件(包括垃圾箱内邮件)。

对于不予立案且诉讼时效、除斥期限将届满的案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的方式(比如以邮件方式向法院邮寄法律文书),行使权利,确保客户的权利不会受到损害。

因立案登记制,对于立案不需要提交代理手续的且立案本身没有法律争议的,可以由办案秘书负责前期的立案、缴费工作。

告知客户诉讼费、保全费发票暂不入帐,便于今后调解、和解退费。及时跟进案件分案情况以及该案的业务庭室。

2.2 工作成果:缴费通知。

2.3 参与人:业务部、办案秘书。

3.签收录入各法律文书

3.1 工作规范:

当庭予以立案的,应立即要求法院出具《立案通知书》,并核实案号。

不得倒签法律文书,特别是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涉及当事人程序性权利的文书。

签收后及时审核是否属简易程序或小额诉讼程序。对于不符合的,应及时向法庭提出。

举证通知为必备的书面文书。对于口头通知开庭的,应尽量要求法庭送达书面的开庭传票,以便与客户沟通。

及时准确的录入各项期限至电子日历中以及周工作计划中,特别是开庭期、举证期,并且在每次周例会中应再次确认各期限的时间点。

及时扫描备份各项法律文书,按每个文件单一扫描。

对于需要保全的,应及时跟进主办法官。待案件一分到主办法官时,应及时与主办法官联系保全事宜。

3.2 工作成果:诉讼期限告知函。

3.3 参与人:业务部、办案秘书。

4.协助送达

4.1 工作规范:

对于需要保全的,应事先和法庭沟通,请在法庭完成保全后再送达。并且,对方送达的联系方式、送达地址等在保全完成之后另行提交给法庭。

应要求委托人提供书面的被告联系方式并盖章或签字。

邮寄单应注明:'务必本人亲自签收,不准代签,否则退回'。邮寄单一定要注明文件内容,比如'XX案民事起诉书'等。

对于合同中有约定送达地址的,要求按该地址送达。

对于公司和法定代表人均为被送达人的,邮寄给公司时应加上法定代表人的名字,反之亦然。

对于夫妻间等特殊主体的邮寄送达的要求每个被告分开邮寄。

公告送达的要及时和法院核对开庭时间。

尽量协助法官填写,一定要将邮寄单拍照带回。

要及时协助法庭核对签收人是否有权签收。

及时查询邮件专递送达的结果,争取与邮递员联系,外网查询不到的,到EMS中心查询,下载后打印并由EMS公司盖章提供给法院。

对于送达不到,法官坚持需上门送达时,可到当地派出所、居委会、村委会出具证明,证明其不在辖区居住。

对于公告送达的,各当事人均为江西省境内的应选择新法制报公告,有当事人为江西省以外的,则到人民法院报公告。

4.2 工作成果:送达结果告知函、送达确认书。

4.3 参与人:业务部门、办案秘书。

三、财产(行为)保全规范

流程图

工作规范

1.客户提交财产线索

1.1 工作规范:

根据客户提供的线索,逐步缩小查询范围。

不同财产应提供的财产线索,详见《财产线索告知函》。

提供财产线索是一个不断递进的过程,根据查询进度和进展不断深入,提供新的或更进一步财产线索。

1.2 工作成果:提供财产线索告知函。

1.3 参与人:业务部、办案秘书。

2.根据线索进行查询

2.1 工作规范:

有关部门现场查询。具体查询要素参见《财产线索告知函》。

网络系统查询。

自有数据库查询。

律所不断增加、更新相应数据库,采取更多的途径查询财产线索。

2.2 工作成果:财产查询结果告知函。

2.3 参与人:业务部、办案秘书。

3.确定保全财产清单

3.1 工作规范:

确定保全财产的基本原则:易变现原则;价值从大到小原则;争取首封或在先顺位少的原则:易查封原则;不超标的原则;已抵押财产后位或交叉保全原则。

尽量附财产的相关权属资料。

考虑到法院保全的效率和人力安排,不应提交太多的财产用以保全,应抓住重点和有变现价值的材料。对于明显没有价值的或难以变现的,建议客户不要保全。

3.2 工作成果:拟保全财产确认函。

3.3 参与人:业务部协办律师、办案秘书。

4.备齐保全所需材料

4.1 工作规范:

要提前告知客户保全需要提供担保,请客户提前准备好保全担保材产。

各法院对于财产保全担保的要求并不相同,担保的形式包括保证金担保、房产担保,银行或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的'保函'、公司保证等。在申请保全时,应与业务庭或立案庭充分沟通,以确定担保的方式等,还要明确是否会采取'查封'登记等措施。

对于自然人为被告的,考虑到财产有可能登记在其配偶名下,因此,应增加其配偶为被告,以便于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考虑到诉讼费、保全费以及起诉之后的利息等费用,保全申请的金额要高于诉讼请求的总金额,高于部分控制在诉讼请求总金额的20%以内。

诉讼请求系要求被告履行行为的,比如要求被告房屋过户的,应对履行标的采取保全措施,以防止该标的因其他案件被查封或由被告转让,从而致使履行行为无法实际履行。

4.2 工作成果:财产保全担保事项告知函。

4.3 参与人:业务部门、办案秘书。

5.法院裁定保全

5.1 工作规范:

及时跟进、推动法院尽快裁定保全,作出相关法律文书。

根据拟保全财产的种类、数量来预备文书的数量。

及时核对保全裁定书,重点核查,案号、当事人名称、信息、保全金额。经核对有误的,应及时与法庭沟通,请求补正。

5.2 工作成果:诉前保全及时起诉告知函、保全裁定书。

5.3 参与人:业务部、办案秘书。

6.协助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6.1 工作规范:

保全债务人存入银行的保证金的,建议法庭查封保证金帐户和保证金退回的结算帐户。

保全共同共有财产的,可以查封全部财产,但共有人可以析产。

保全在建工程的,在房管部门预查封建筑物和在土管部门查封土地使用权,并进行公告。

保全未上市股份的,在工商部门查封登记的股份和在托管中心查封公众股股份。

保全被申请人购买的已付全款但第三人尚未过户或尚未交付财产的,查封财产和冻结合同解除应退款。

保全已缴款未办证的土地使用权的,预查封土地和冻结解除合同的退款。

保全未办理房产证的商品房的,应向出卖人发协执,要求出卖人不得把购买房款退回给买受人。同时,还应到房管部门查封该房产。

查封应收帐款或到期债权的,对于没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应由债务人予以确认或由法庭制作调查笔录;对于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可以直接要求债务人支付。

协执时要求登记部门注明是否轮侯,轮侯的顺位,是否抵押,首封法院、案号、当事人、金额等,如果未写明的,要向登记部门了解、记录。

核实协执、送达回证的保全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违反法律规定的,提请法院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南昌中院关于首封与抵押权的执行次序,目前的处理方式:进入终局执行且享有抵、质押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向执行法院申请处分查封财产的,由该法院向首封法院发函,首封法院应当在收到函件后7日内作出回函并将查封财产移送执行法院处分。首封法院与执行法院就移送查封财产产生争议的,应当先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报请南昌中院协调处理。

6.2 工作成果:

6.3 参与人员:业务部门、办案秘书。

7.录入保全期限告知保全结果

7.1 工作规范:

法院保全结束后,应及时到法院复印保全材料,包括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人签收的送达回证等。

取得保全资料后,应及时核对保全资料,重点核对案号、保全财产是否与财产权属登记相符合、保全期限是否与法律规定的期限相符合,是否记载保全顺位。

不动产、其他财产权利36个月。银行存款、其他资金12个月。动产24个月。续查期限与第一次期限相同。申请强制执行的,仍受期限限制。原查封的继续有效,到期后仍要继续采取强制措施。

保全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启动续封,时间同时录入工作日历及周工作计划以及保全期限表。

对于诉前保全的,应告知客户在1个月内提起诉讼。对于1个月的起算点,可以从首次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但建议从裁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尽量提早提起诉讼。

7.2 工作成果:保全结果告知函。

7.3 参与人员:业务部门、办案秘书。

8.分析保全对抗

8.1 工作规范:

重点审查,担保财产是否等值、是否有利于执行;是否保全错误;是否超额保全等。

8.2 工作成果:保全对抗的分析意见。

8.3 参与人员:业务部门、办案秘书。

9.参与保全对抗听证等程序

9.1 工作规范:参照庭审程序规范。

9.2 工作成果:庭审纪要(保全听证)

9.3 参与人员:业务部门。

10.分析法院保全对抗裁定(裁定解除原保全的)

10.1 工作规范:参照裁判文书分析意见。

10.2 工作结果:裁判文书分析意见(保全听证)

10.3 经办人员:业务部门。

11.按法院保全对抗裁定采取相应措施(裁定解除原保全的)

11.1 工作规范:

参照保全程序进行保全置换的财产。

要求法院应先查封置换财产再解除原财产的查封。

法院裁定保全置换后,按财产保全的程序开展工作。

11.2 工作结果:保全结果告知函。

11.3 经办人员:业务部门、办案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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