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劳动法》的小常识可以保护自己?

既然是小常识,我尽量精简、通俗易懂,列举一些劳动法小常识,希望能帮到你:

1.找工作谈条件时候,最好录个音。

2.签订劳动合同时关键性条款要写上去,如合同主体、劳动报酬和工作地点等,空白合同最好不要签。签完记得拍个照。

3.不满一年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一个月,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劳动合同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单位只能和你约定一次试用期。

4.单位如果把合同收走了说去盖章,一定要及时去要,如果不给其实是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的。

5.老板如果不和你签劳动合同,可以主张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从入职第二个月到满一年未签订,最多可以多要十一个月工资。

6.调岗降薪变更工作地点原则上是要协商一致书面变更的,但用人单位也有一定用人自主管理权限,至于边界在哪里,一看劳动合同约定,二看规章制度,三看是否合理等。

7.如果试用期内你要离职,提前三天通知即可,过了试用期,得提前一个月通知。只有当单位强迫你劳动或者危及你人身安全,才可以立马走人。如果你说走就走可能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8.如果单位拖欠你劳动报酬,不给你缴纳社保,不提供劳动保护,违法制定规章制度损害你劳动权益,你也可以炒老板鱿鱼,还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不过还是要提前告知单位,给单位一个改错的机会和时间。

9.如果你试用期不合格,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脚踏两只船影响本职工作,被判刑等,单位可以辞退你,不给补偿。

10.如果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安排其他工作;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仍不胜任;客观原因合同履行不下去,也不能变更协商一致;一般出现这三种情形,单位可以解聘你,但是要给经济补偿金。特殊情形,如女职工在孕期哺乳期等,出现上述情形单位也是不能解聘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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