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能偶像苏东坡,断案也是第一流
近日,#古代学霸的字体有多好看#一话题登上了热搜榜。
明朝万历二十六年殿试状元赵秉忠的考卷,因整齐干净的卷面,雅正漂亮的字体,让网友们赞叹不已。
有网友表示,这比印刷体还好看,终于理解老师说的卷面分了。
说到古代写字好看的学霸,当然少不了我们的“全能偶像”苏轼啦。
苏轼,不仅文学位列北宋之首,书法也位列北宋书法四大家之首,他的书法作品《寒食帖》被世人冠以“天下第三行书”的美誉。
和明朝的赵状元以考卷惊艳今天的网民一样,当年的苏轼也曾因其考卷,文震京师,只不过苏轼不是因书法,而是因文气。
这年策论的题目是《刑赏忠厚之至论》,任点检试卷官的梅尧臣看到一份试卷,认为有“孟轲之风”,便推荐给欧阳修。欧阳修看后,大为赞赏,本欲拔擢为第一名,但他觉得这份卷子应该是自己学生曾巩的,为了避嫌,便将其列为第二。结果到试卷拆封时,才知道这份卷子的作者是苏轼。
梅尧臣
兄弟,你快来看看这篇文章,感觉颇有孟子的文风啊。
哎呀!实在是太好了,肯定是我的学生曾巩写的,为了避嫌,只好给他个第二名了!
欧阳修
尽管苏轼被列为第二,但他却得到了欧阳修的青睐,欧阳修在给梅尧臣的信中称赞到:“读轼书不觉汗出,快哉!老夫当避此人,放出一头地”。
苏轼很快名声大噪,一代文坛新“顶流”就这样“出道”了。
如今提到苏轼一鸣惊人的“高考满文作文”——《刑赏忠厚之至论》,大多是肯定苏轼的文学才气,然而这篇文章主要内容则是讲述法学,主题是在依法治理方面。
其中表述的观点已经涉及到现代法学理论中的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疑罪从无、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宽严相济、法律的惩罚与教育的目的等方面,体现了苏轼的法学理念。
当然,苏轼对法律的理解也不仅仅是纸上谈兵,他就像公案剧、侦探剧里的主角一样,走到哪儿,哪儿就有案件处理。
现在考证出来,由苏轼亲自处理的司法案件就有密州盗窃案、杭州颜氏案、杭州高丽僧案,以及杭州商人负债案等。此外,有文献记载的案例还有:子瞻判和尚游娼、花判助官妓女从良,但由于后两例或出于话本、或文学性较强,真实性难以辨证。
今天我们不讲作为书法家的苏轼,也不讲作为文学家的苏轼,就跟着法学家苏轼,一起去判定千年以前的难案吧!
一、密州盗窃案
这首千古流传的名篇《江城子·密州出猎》,是熙宁八年(1075年)秋,亦即苏轼到任密州知州的第二年,在祭祀常州庙返回途中举行会猎写下的。
据《苏轼年谱》载,在苏东坡赋《江城子》后,他便令壮士歌之。试想,壮士围猎于群山之中,迎着凛冽秋风,合着战马嘶鸣,齐唱:“会挽雕弓如满月,西北望,射天狼。” 此时,苏轼心中的雄浑豪迈是可想而知的。
而大致在同一年,密州还发生了一件盗贼案。
我们先来看看案件发生过程:
“有盗窃发,安抚司遣三班使臣领悍卒来捕,卒凶暴恣行,至以禁物诬民,入其家争斗杀人,且畏罪惊溃,将为乱。”(《宋史·苏轼传》)
史料中虽寥寥数语,仔细观之,此案则颇为复杂。不仅涉及上级安抚司衙门的介入,还关系到原本就有争议的盗窃禁物的认定。同时,兵卒斗杀百姓需要处置,一旦处置失当,还有可能酿成兵卒哗变的紧张局势。
事情发生后,百姓奔走,跑到知州苏轼处申诉。
尽管事情复杂,但苏轼的处理非常从容,据史载:
“民奔诉轼,轼投其书不视,曰:‘必不至此。’散卒闻之,少安,徐使人招出戮之。”
大人,你可要为草民们做主啊!
放心吧,肯定不至于这样的!大家都散了吧,回家吃饭吧!
苏轼
苏轼先是对百姓的诉求佯装不理会,即“投其诉状于地”,且言上差派来的官兵必不至于发生斗杀百姓之事,以此稳定了逃散的兵卒,不至于引起哗变;等到局势稍安,再派人抓获斗杀百姓的兵卒,以正国法。
可见,苏轼不仅是一位伟大的文学家,而且也通晓法律,尤其对司法实务成竹在胸,并善于把握地方复杂的局面。
此外,由于兵卒为上级官府所派,即使是依法处置,难免面临上级的压力,但苏轼仍然公正地处置了斗杀百姓的兵卒,体现了以苏轼为代表的宋代士大夫具有挟道自重的时代精神和关心民瘼的责任担当。
二、杭州颜氏案
元祐四年(1089年)七月三日,苏轼到任杭州。次月,即发生了杭州颜氏案。
本案的背景为苏轼欲改革杭州夏季税收积弊所引发的一场骚乱。
宋有夏、秋两税之分,杭州民户以绸绢作为夏税予以交纳。但民户为减轻赋税压力,以劣质绸绢输纳官府,阻挠收税官吏挑选识别。官府迫于截止期限,不得不接受这些劣质绸绢。
官员甲
这个月朝廷发的布料,实在差得很哟!轻轻一拉就脆了!
是啊,听说是杭州上贡的。不过,听说苏大人正在改革,以后就有好布料做衣服了。
官员乙
苏轼想要革除此弊,他命令负责税收的官吏对百姓交纳的绸绢进行筛选,不允许交纳质量粗劣的绸绢。
新举措引发了大规模的骚乱,反抗百姓多达百人,不仅喧嚣于受纳场,更是奔涌至州衙前,官吏军民不敢阻拦。
对此,苏轼并没有强力弹压,而是以理喻遣,婉言安抚。
民众散去之后,苏轼又分析到:“此数百人,必非齐同发意,当有凶奸之人,为首纠率。”
进而,苏轼对案件行了侦查:
首先,找当场见证人了解情况。
当日受纳官仁和县丞陈皓陈述,确实有颜氏兄弟二人为始作俑者,有煽动众人之嫌。苏轼随即差人抓捕颜章、颜益二人,枷送右司理院禁勘。
苏轼
这件事必有蹊跷,肯定是有人蓄意煽动!受纳官你就在现场,你来说说当时的情况!
当时确实有颜氏两兄弟带头作乱。
受纳官陈皓
其次,对重点嫌疑人进行了审讯。
司理院进行审讯,颜氏兄弟招认,在交纳税收之前,确实有所预谋。在交税过程中,颜氏兄弟交纳的绢多被拣退,于是挑起事端。
第三,查访嫌疑人的家庭背景及过往行迹。
原来,颜氏本是杭州一等豪户,户主叫颜巽,两次因非法敛财入狱,两次又都转危为安,十分奸猾巨甚。颜章、颜益正是颜巽的儿子,两兄弟深得其父真传,父子三人奸恶凶煞,众人无不畏惧。因此,颜氏兄弟下狱后,百姓都拍手称快。
至此案件已经查明,进入判决环节。
由于颜氏兄弟犯罪情节严重,且给革除税收之积弊带来严重损害,苏轼认为难以用常法判决,于是判处其兄弟二人刺配本州牢城。
结案之后,苏轼就其法外刺配问题,上《奏为法外刺配罪人待罪状》,在阐述这样判决的理由之外,仍待罪乞朝廷。
苏轼的作法被御史论为不遵守法律,最后,朝廷还是依法放免了颜氏,但也没有追究苏轼。
从杭州颜氏案的处理中可知,苏轼在司法实践中,非常重视调查研究,且具有较高的法律自觉,在其法外刺配之后上书朝廷待罪。而且苏轼,虽重法晓律,在一般情形下,力图做到断之以法,情法两平。但在部分事关利害的情况下,他还是会根据具体事实而进行判断。
三、杭州高丽僧案
刚刚处理完上述颜氏案,同年十一月,苏轼又遇到了一起高丽僧团来中国祭奠并请求朝贡的案件。
案件背景
高丽是位于北宋东北海滨之地的一个国家。作为近邻,高丽常朝贡中国,然而频繁的朝贡产生了两大弊端:其一,高丽朝贡,朝廷需赏赐,两浙、淮南需接待应答,造成公私劳费。其二,高丽是宋朝北方劲敌——辽国的臣属国,高丽人频繁出入中国,有为辽国刺探情报之嫌。
案件过程
本案的起因,可从一位刚刚故去的杭州僧人静源说起。这个僧人旧居海滨,常与高丽人交易,在高丽享有一定声誉。
静源故去后,他的门徒徐戬想要继续与高丽人交易牟利,便鼓动静源的其他门徒,乘船往高丽告知义天静源的死讯,并请他来华祭奠。
义天是高丽王朝时期的著名高僧,出身王室
义天得知静源的死讯后,派他的门徒寿介、继常、颍流、院子金保、斐善等五人,携带本国礼宾省公文,来华祭奠静源。
祭奠完毕之后,寿介一行人便呈状称:“临发日,奉国母指挥,令赍金塔二所,祝延皇帝、太皇太后圣寿。”
对此,苏轼一面退还书状,告知“朝廷清严,守臣不敢专擅奏闻”,且派净慧禅师思义为馆伴,以便监管探查寿介等人,另一面则奏报朝廷请旨。
寿介等人
我们想要送两座金塔给皇上和皇太后祝寿。
朝廷管得严格,我不能擅自做主。
苏轼
案件审理与建议:
在案件的审理中,事关两国之间的交往,苏轼并没有擅自决断,而是将相关情况与处理意见上奏朝廷,请旨施行。
1、对于徐戬,因其曾擅自与高丽贸易牟利,并策动高丽僧人来华,苏轼将他枷送司理院审判,并上奏建议对其进行法外加重处理。
2、对于寿介等人提出的祝寿朝贡的请求,苏轼建议由他代表州一级地方政府进行拒绝。苏轼在向朝廷的奏状中解释如此处理的必要性:
”臣料此僧势不肯已,必云本国遣其来献寿,今若不奏,归国得罪不轻。臣欲于此僧状后判云:‘州司不奉朝旨,本国又无来文,难议投进。执状归国照会。’如此处置,只是臣一面指挥,非朝廷抗绝其献,颇似稳便。”
3、苏轼建议:只许致奠,其余寻师学法出入游览之类,一概不许。并限日送至明州,令其搭附引便船只归国。
寿介等人
我们奉旨来献寿,如果不能上奏,回国后恐怕获罪不轻。
呵呵,实在是难以投进呀。
苏轼
寿介等人
我们想出去寻师学法,游览一下。
你们不是来祭奠的吗?既然祭奠完了,明天刚好有船可回高丽,船票我都给你们买好了,不用谢啦,呵呵!
苏轼
从这个案件可知,苏轼对国家之间的外交关系十分敏感,而且之后还他根据庆历、嘉祐以来有关客旅通商的编敕,就商贾与高丽的频繁沟通,提出立法建议,足见其对法律的娴熟。
而在对徐戬的处理中,苏轼再次提到了“法外重刑”,亦可见在处理情理与国法的关系时,苏轼确有屈国法而伸人情的情形。此处的“情”则是指对国家安全的影响、国家利益的损失和对地方统治秩序的破坏等实际情况。
四、杭州商人负债案
在杭州知州任内,苏轼还处理了一件制扇商人负债案件。本案案情简单,但苏轼的处理颇为精彩,集中体现了擅长书画的苏轼精于理政的鲜明特点,流传甚广。
此事见于宋人笔记《春渚纪闻》卷六《东坡事实》,作者何薳与苏轼为同时期人,而且他的父亲与苏轼交情匪浅,且本卷目之以“事实”。综合来看,这件事虽具戏剧性,但有一定的可信度。
一天,州府接到陈诉,有人拖欠绸缎款不还,数额达到两万钱。
苏轼传唤被告进行询问:
苏轼
大胆被告,为何欠钱不还?
启禀大人,我确实欠钱了,但我不是故意不还的。我是一个卖扇子的商人,但是今春阴雨连绵,天气寒冷,导致扇子滞销,而且近日我父亲也去世了,所以无力偿还。
被告
宋代对于负债不如期归还有较为详细的规定,据《宋刑统》卷二十六《杂律》“公私负债”条:
“诸负债,违契不偿,一疋以上,违二十日笞二十,二十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三十疋加二等,百疋加三等。各令备偿。”
如果严格依照法律判决,那么作为被告的制扇商人将面临最少笞二十的刑罚。
可是这样做,并不利于事情的妥善解决。一方面,被告商人的团扇可能依旧因为连绵阴雨卖不出去而无偿债能力;另一方面,被告可能因被责打而致伤致残。如此对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没有好处,只会让简单的事情变得更为复杂。
经验丰富的苏轼显然意识到了这一点,他并没有简单地依照法律将被告责打一顿了事。
最终,苏轼的处理可谓精彩。他让被告将自己所制团扇取来,在二十柄团扇上写了行书、草书,或画了枯木竹石。有了苏轼的题写,销路自然不成问题。
“其人抱扇泣谢而出。始踰府门,而好事者争以千钱取一扇,所持立尽,后至而不得者,至懊恨不胜而去。遂尽偿所逋。”
五、文学法理,咸精其能
由上述案例可知,苏轼不仅是一位文学家和书法家,还是两宋士大夫中具有极高法律素养的一位,可谓“文学法理,咸精其能”。
作为久历地方的司法官员,他对于地方犯罪情况与司法实务具有深刻的洞察,面对复杂情况,能泰然处之,化解于无形,有着高超的行政司法能力。
而作为文学家的苏轼,又使其在判案时展现了宋代士大夫所共有的人文关怀,能够关心民间疾苦和同情百姓遭遇。
苏轼在法律表达与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张力:一方面,在许多法律表达中,苏轼明确要求守法度,维护国法之权威。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苏轼亦经常屈国法而伸人情,此处所言的人情概指某种“事实”。它可表示社会中普遍存在的现实情况,也可表示行为举止合乎相应的伦常要求。
可见,苏轼对法律仍抱有一定的实用主义心态,断之以法并非解决问题的终极目的,用苏轼自己的话说:“职在承宣,当遵三尺之约束;事关利害,辄从一切之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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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冉娜 黄泓
观点资料来源:
《北宋士大夫的法律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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