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合规护航 筑企业百年基业!2020大成企业刑事合规专题研讨会圆满落幕丨律新社在现场

律新社丨廖丽君 王思雨

企业健康发展的护航舰,经济平稳运行的防火墙,律师业务拓展的新蓝海,企业刑事合规正在迅猛发展。
当下,新冠疫情仍在全球肆虐,对企业的生存与运行造成了极大冲击。推进企业刑事合规管理、优化企业司法环境、改革企业犯罪相对不起诉适用机制,已成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的司法方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在全国6家基层检察院开展合规不起诉改革的试点工作。
昨天(12月27日),“2020新形势下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构建专题研讨会”在上海举办。研讨会由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合规业务研究委员会、大成刑委会大成刑事合规研究中心、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举办,百余名法律界专家学者嘉宾亲临现场,许多知名企业家代表也到达现场参会,还有15000余人通过直播线上观看。
企业刑事合规如何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发挥作用?企业又如何构建一套行之有效的刑事合规制度?都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研讨会上,各领域专业人士齐聚一堂,百家争鸣,为企业刑事合规制度本土化建言献策,助力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构建。

01

改革前沿
上海领跑全国刑事合规建设
作为我国市场经济最发达的地区之一,上海在探索民营企业内部刑事合规制度建设上具有先天优势,走在全国前列。这个建设过程,伴随着企业管理人员对刑事的认知不断提升而完善,也伴随着各个专业刑事合规机构成长,不断健全服务机制。
▲ 翟建
大成上海刑事部主任、大成刑委会名誉主任、大成刑委会刑事合规研究中心顾问翟建谈到企业对刑事合规的认识过程,上世纪80年代,刑事律师与上海企业管理人员的聚会时,企业人员都说只有商事业务可合作不需要刑事业务。但后来,上海企业意识到了企业刑事合规的重要性,聚会上1/3的企业成了翟建的客户。
▲ 潘书鸿
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潘书鸿介绍了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合规业务研究委员会的成立经过。2019年,上海市律师协会换届后,在原有刑事辩护业务研究的基础上,将传统刑事辩护业务从专业化、精细化的方向拓展开,专门成立了刑事合规业务研究委员会,推动律师业务专业化和精细化发展,着眼于本土需求和国际趋势,以国家刑事合规预防观念为指导,加强预防性犯罪理论实践研究,发挥刑事理论对合规制度创建,企业刑事风险内控的作用。

▲ 杨玉俊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浦东检察院”)检察长杨玉俊介绍了浦东检察院的刑事合规工作。尤其是浦东检察院在全国检察机关率先探索企业犯罪认罪认罚相对不起诉制度,取得较好效果。今年3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为探索企业犯罪相对不起诉机制改革试点单位之一。他指出,全国各地在探索刑事合规制度及其配套制度建设方法过程中,可以上海经验为范本,探寻在全国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建设路径。
▲ 应培礼
华东政法大学(以下简称“华政”)党委副书记应培礼分享了华政应对新形势下刑事合规行业需求做出的举措。华政展开了专项研究,并于今年成立了互联网企业反腐败与合规研究院,整合凝聚实务界与学术界专家资源,打通连接刑事合规实务领域与刑事法学前沿领域对话沟通的桥梁,为研究新形势下刑事合规制度建设过程中的实际问题,提供了探讨研究的平台。
▲ 顾伟
上海市律协刑事合规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市犯罪学学会理事、大成刑委会刑事合规研究中心主任顾伟主持会议。顾伟拥有多年刑事辩护经验,入选Legalband“2020年度中国律师特别推荐榜15强:经济犯罪”,在接受律新社采访时,他表示,实践发现刑事合规相关法律自身存在不足,与社会实际需求也存在较大出入,因此本次研讨会邀请了高校教授、检察官、法官、律师、企业家多方人士,希望加强刑事合规理论研究,推动刑事合规制度的建立。
企业刑事合规发端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继日本、德国率先引入后,英国、法国等众多发达国家立法认可,南非、巴西、印度等发展中国家也在特定领域建立了自身的刑事合规制度。此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OECD关于腐败的刑法公约》《保护欧洲共同体金融利益公约的第二协议》等一系列国际文件的出台,加速了传统企业合规向刑事合规升级发展的全球化进程。今天,对企业进行合规管理,避免企业因为巨大的法律风险遭受损失,已经成为西方企业治理的重要方式。
我国的企业合规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大致分为三个阶段——改革开放到21世纪前,以反腐为核心的刑事行政监管,尚未出现正式合规概念的阶段;2000年到2016年,银行、保险、证券三个高风险金融行业率先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合规体系的阶段;2016年至今,全行业全面合规体系建设受到重视的阶段。
其中,2018年是我国企业合规制度元年。国资委发布《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施行)》,国家发改委发布《企业海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中国企业的合规建设,进入了规范性时代。

02

顺应潮流
刑事合规制度建设的外国借鉴
GDP排名全球第二,500强企业数量世界第一,世界看中国的眼光已经不一样了。
▲ 刘海涛
2018年以来,中美关系紧张,美国频繁动用“长臂管辖权”,利用本国出口管制和反腐败相关法律,对中国高科技企业进行打压。上海市律协刑事合规委员会主任、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刘海涛在主题演讲中指出,用以打压外国企业的相关法律中,最具针对性的是2018年美国司法部颁布的所谓《中国计划》,或称《中国行动方案》,该法公布了针对中国的十条“特别关注事项”。这是美国司法部历史上第一次以一个国家为名制定政策。
中国华信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事件是美国动用《反海外腐败法》的击垮一家大型中国企业的典型案例。2018年,美国司法部指控华信“为谋取非洲石油资源,行贿外国总统及外交部长”,后相关管理人员在美国被判刑,国内有关部门随后对华信进行了大规模调查,今年年初华信申请破产清算。
不止美国,近年来,企业合规,特别是反腐败、反贿赂已成为国际共识,世界银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等众多国际组织出台了各类指南或倡议。与此同时,中国企业海外运营屡遭合规处罚,69家涉华企业因违反《反海外腐败法》被处罚,142家遭到世界银行制裁。
世界范围内“合规”形势愈发严峻,但中国走向国际化的步伐未有丝毫停歇。国内国际双循环的新发展格局加速构建,“一带一路”、上海自贸实验区临港新片区建设等国家战略加快实施,中国企业正在直面全球化带来的刑事风险。要想在对外开放过程中实现更好的发展,中国企业特别是涉外企业需要顺应国际潮流,加快建立健全刑事合规制度。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作为起步较晚的国家,在刑事合规制度的建设中,中国有许多可以借鉴的对象。
▲ 黎宏
清华大学法学院商事犯罪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黎宏在演讲中指出,美国《反海外腐败法》虽然“管得又宽又狠”,其对企业刑事合规的强制性却是中国可以借鉴的理念。我国于21世纪初参与起草并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并于2005年通过《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行为纳入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范畴,就是对这一理念的认同。2006年美国西门子公司遵守《反海外腐败法》挥刀解雇全部300名高层,耗时2年统查10万员工,成功挽大厦于将倾的例子,到今天仍具备参考性。
▲ 李翔
为改变企业处遇,越来越多的声音呼吁构建美国式的“暂缓起诉协议”、在认罪认罚制度中发展企业刑事合规、立法中明确刑事合规出罪事由的合法地位。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治战略研究中心主任、互联网企业反腐败与合规研究院院长李翔提出,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构建,既要肯定其带来的司法便利优势,也要全面透析其背后中外刑事法理的差别。在英美法系,法人犯罪的基础是“身份认同原则”,这与我国的单位犯罪归责基础有本质上的区别。
▲ 马贺
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互联网企业刑事合规研究院副院长马贺以萨宾第二法案为视角分析了法国刑事合规的立法与实践。据马贺介绍,萨宾第二法案(Sapin II)是法国关于提升透明度、反腐败及使经济生活现代化的法律,详细规定了法国反腐败局的职能、对吹哨人的保护以及法国反腐败和打击侵蚀廉洁性的其它措施。
▲ 韩友谊
大成北京高级合伙人、大成刑委会刑事合规研究中心顾问、北京大学法学博士韩友谊同样认为法国的刑事合规立法值得中国借鉴。企业的惩治权利应握在本国司法机关手中,当企业所涉事件已在中国立案并作出处罚,因宪法规定的“一事不再理”原则,美国再次对其进行处罚的概率大大降低。此时,国家能够选择对企业实施更“合理”的惩治,在保留企业生存的前提下,作出合理判罚。
▲ 郭鹏
上海外资企业法务合规官郭鹏介绍了刑事合规视角下日本企业的内部统制与风险管理。他分享到,日本企业内部都有内部统制、风险报告、内部通告制度。日本《公司法》和《金融商品交易法》均规定了“内部统制”,企业总部设有专门监察部门,不定期对各子公司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报告。风险报告指按照一定标准,将可能引起法律风险的事项报告给总部。内部通告即内部(可越级报告)举报平台。

03

把握边界
刑事合规制度构建中的检察角色
“只有企业‘活下来’‘留得住’‘经营得好’,就业才能稳,社会才有稳的基础。”这要求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犯罪中,既要严惩犯罪,又要采取有效措施让符合条件的企业活下来,刑事合规正是其中重要举措。在这一背景下,检察机关参与刑事合规是未来刑事检察工作发展必然趋势。
当前检察机关参与企业刑事合规的理论研究,仍然处在比较空白的阶段,但全国检察机关探索参与企业刑事合规的实践,取得了较为突出的成果,即实践先行,由司法实践带动理论研究。某检察官助理分享了企业刑事合规与检察工作相结合的实践价值。
检察机关参与企业刑事合规主要有三种方式。

一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环节,致力于对辖区内企业进行犯罪预防。如普陀区检察院与360金融、一嗨租车等知名互联网企业及市场监管、税务法院共同签署了普陀区互联网企业合规共识框架。

二是在诉讼环节对涉罪企业制发刑事合规检查建议,就案件中暴露出的企业管理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三是与深圳宝安区等检察院试点单位一同积极探索企业犯罪相对不起诉改革,将企业进行合规整改作为对其相对不起诉的前提条件。
检察机关作为公权利机关参与刑事合规这一私权利领域需要守好边界,既要积极参与,又要避免过度介入。某资深检察官分享了他所理解的“边界”。
他认为,守住检察职能的边界,检察机关只能参与与案件密切关联的刑事合规。平时开展的无偿法制宣讲,法律咨询等是检察机关承担社会义务的体现,而非刑事合规的范畴。刑事合规作为一个私权利领域应当基于企业的自主选择,那么检察机关作为办案者,可以就发现的刑事风险向涉罪企业提出刑事合规建议,可以在企业确有合规需求的情况下,为企业提供一定的帮助,不能够予以包办。刑事合规是一项效果导向的工作,需要平衡好企业守法和企业发展之间的关系。同时要建立内部和外部的监督机制,防止个别检察官获得权利寻租消极腐败的机会。
某资深检察官就“企业刑事合规的评价模式与检察探索”进行了详细探讨。他提到,美国司法部于1999年即发布了《联邦商业组织起诉原则》,规定如果检察官认定企业存在有效和充分的合规计划,可以不对企业提出刑事指控。2003年,补充规定了暂缓起诉协议替代性解决方案。要求企业完善或执行内部合规计划,或设立独立监管人。此外,美国《联邦量刑指南》还规定,有效合规行为可以让企业获得量刑从宽。
某资深检察官认为,在上海高水平改革开放背景下,检察机关在助力企业合规建设方面能够有所作为。
第一要更新理念,积极主动参与企业刑事合规建设;

第二要建立健全外部协作机制;

第三要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刚性监督作用;

第四要积极向企业提供刑事合规指引;

第五要创新机制体制;

第六要更好的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以及政府、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的正向引导作用;

最后,要加强检察机关自身建设,走专业化道路。

04

百家争鸣
突破企业刑事合规重点难点
围绕“上海地区企业刑事合规制度构建的重点与难点问题”这一主题,在上海市律协刑法委员会主任、大成中国区董事局董事马朗律师及上海市律协刑诉法委员会主任、上海市律协青年律师工作委员副主任、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王思维律师的主持下,多方专家展开了两轮圆桌谈话。
对于企业来说,建立刑事合规制度的难点有哪些?
据道达尔远景合资公司总经理、远景智能副总裁孙捷介绍,外资企业普遍对刑事合规较为关注,而难点在于企业法务人员对于政策、制度变化不够透彻,通常是出现问题后才求助于外部专家。货运航空公司合规官刘剑平女士则提到,企业合规资源有限,往往在高风险领域投入较多资源。企业重点关注的是考核企业合规体系有效的标准,也需要有建立合规体系的制度激励。
今年,上海市检察机关在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上进行了很多探索,除了在金山和浦东设立了两个试点,还于12月3日成立了上海检察机关智联检察研究中心,聚焦智联犯罪、网络安全的实践和理论前沿问题。某资深检察官提到,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在互联网犯罪领域做了较多的探索,于今年10月组织了互联网企业合规共识框架签约仪式。
对于这些积极探索,另一位资深检察官认为这是检察机关在预防犯罪职能上的延伸探索。但在实践中的企业刑事合规处理问题上,检察机关也遇到了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

首先,认罪认罚制度的价值取向是从宽,从诉讼程序上的趋向从快,但企业的刑事合规制度建设是长期的,这当中存在矛盾。

其次,相对不起诉针对的是一些轻罪案件,在实践中涉及到的大多是小微企业,这些企业不一定愿意做刑事合规。

第三,对于检察机关在企业刑事合规当中的角色和作用,上海市检察院在不断地进行探索,但也遇到了一些矛盾之处,例如企业合规计划的制定和审核,由检察官从提出检察建议入手有其合理性,但刑事合规还涉及到企业管理、税务等专业知识,这并非检察官的专业所在。某检察官提出,引入第三方委托机构的方式,是可以进行探讨与探索的。
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的衔接问题,大成深圳争议解决部副主任、大成刑委会刑事合规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胡珺律师提到了“暂缓不起诉制度+考察期”“暂缓不起诉制度+法益修复期”这两种组合解决办法。
目前,虽然全国多个地区开展了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的试点工作,但这一制度的真正落地还需要很长时间,企业刑事合规与相对不起诉制度的衔接问题也是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
在今年12月初最高检察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件中,一起发生在无锡的案件把企业的合规认定为悔罪表现,作为从宽的因素。对此,某资深检察官认为企业涉嫌犯罪之后,在检察机关建议下,进行合规的制度建设,本身是对企业的认罪悔罪态度的认定。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企业作出进行刑事合规的承诺后,就一定不会被起诉,相对不起诉要综合案件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定,这一制度本身受法律严格规定的限制,这也是限制刑事合规工作开展最根本的一个因素。
某资深检察官认为对于合规不起诉的基本态度是“有益探索,谨慎操作”。合规不起诉要大有作为就要突破原有的不起诉框架。但合规不起诉还是要考虑背景,目前来说还是在法律的框架之下进行探索,一旦扩展范围可能会涉及到法律依据不充分的问题,检察机关一定要考虑合法性问题。实践中合规不起诉可能会带来不平等保护的问题。此外,还涉及到廉政风险问题,需要委托第三方来进行企业合规计划的制定和审核。
今年,刑事合规的业态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在司法机关中,尤其是检察机关出现很多实操类的制度改革。律师如何看待这一变化?
上海市律协刑事合规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虞思明律师提出,律师和检察官对于刑事合规看法、角度不同。在检察官眼中,刑事合规在程序上应该以相对不起诉或者是酌定不起诉相兼容,在认罪认罚的大框架下,成为一个事后的补救措施,且针对对象主要是小微企业,罪名主要是轻微犯罪。律师想讨论的更多是刑事合规能否作为阻却违法性的事由。
吉林省律协刑法委员会主任、大成刑委会刑事合规研究中心副主任、大成长春高级合伙人马丽敏律师认为刑事合规可能是律师的一片蓝海,企业刑事合规应该是企业出罪的一个情景。
刑事合规法律业务将会有较大的发展空间,上海市律协刑事合规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陆祺律师也表达了这一观点。从从律师业务的角度出发,陆祺律师希望有明确的企业刑事合规激励机制出现,如果这一制度没有在法律法规层面得到明确,形成较为统一、标准的规范,当前刑事合规业务激起的水花不会持久。

05

树本砺新
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构建与展望
不同类型企业对刑事合规的需求不同,构建完整的刑事合规制度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为走得长远、安全,企业必须立足当下,树立起合规的意识、理念。
▲ 赵运恒
从2019到2020,刑事合规已从理论发展阶段进入实务阶段。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大成刑委会主任赵运恒提出三个问题:

其一,刑事合规发展的动力应是强制、奖励,还是奖励+强制?其中,强制方法不应是增加罪名,但可以是对现有罪名的调整或增加监督合规过失责任。而奖励措施可以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作为认罪认罚从宽中的认罚情节处理。此外,检察机关不必把自己限定在审查起诉阶段,把对象设定在涉案企业上,而可以前伸到未涉案企业的合规中,发挥预防犯罪功能,也可以延伸到营商环境,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对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提出要求,给予企业合规空间和动力。

其二,企业合规监督者应该是谁?律师、检察官,还是其他专业人员?赵运恒建议监督者应该是经过严格培训的企业“合规官”为主,律师为辅。检察官不应作为监督者,易产生监督过失责任问题。检察机关亦不应选任律师等监督者,否则公安监委和行政部门都可能开始选任监督者。选任什么专业、方向的律师同样需要思考。

其三,合规内容问题。刑事合规不能独善其身,有许多交叉性法律问题。刑事违法由民事违法、行政违法转化而来,应注重合规的有效体系,检察机关应该在全面合规还是专项合规、一般合规还是行业合规、普遍性合规还是个性化合规上多做研究。

总之,赵运恒希望研讨会讨论更加深入,能够研究出丰硕成果,充分利用各地试点机会,避免目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争议很大的局面,把企业合规真正做到有益于企业,有益于所有法律人,有益于国家。

▲ 娄秋琴
展望企业刑事合规建设的中国化之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院副院长、大成北京高级合伙人、大成刑委会顾问娄秋琴律师提出,中国构建刑事合规制度是大势所趋,但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中国企业应当提前做好准备。

首先,要树立合规意识,建设合规文化,让合规制度能真正落实到位,做到实质合规。

其次,要储备和培养合规人才,合规是跨领域跨学科的课题,不但要懂法律,还要懂业务,让合规助力业务发展。
再次,刑事风险是企业最致命的风险,所以刑事合规是企业的必修课,企业要能识别各个环节和模块容易产生的刑事风险。
最后,推行合规制度,需要立法保障,目前中国主要靠行政手段,法律位阶低,且主要针对央企和金融行业,这还远不够,应当完善相关立法,加强推行力度。
另外,国家还应当构建合规激励机制,让制定和执行合规计划的企业在违规违法时能免除或减轻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娄秋琴顾问提出,企业要顺势而为,不但要望眼未来,也要立足当下,稳健地走好当下的每一步。
▲ 毛玲玲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金融犯罪研究中心主任毛玲玲指出,检察机关、法律服务业、行政监管部门的“合规”工作有一定差别。检察院通过不起诉决定帮助企业进行合规建设,督促认罪认罚的民营企业合法规范经营。法律服务业为企业提供顾问式、预防式或检查式服务,避免企业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付出不利代价。行政监管部门的合规指企业的经营活动与法律、规则和准则相一致。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治战略研究中心主任、互联网企业反腐败与合规研究院院长李翔分析了企业刑事合规近来受到关注的六大原因,介绍了刑事合规的源起,提出当前部分理论研究在逻辑上仍有矛盾。在李翔教授看来,未来企业刑事合规有四点目标,将刑事合规设定为企业刑事责任的积极抗辩事由有无可能?出罪有无可能?刑罚减免有无可能?相反情况如何处理?目前在中国,企业刑事合规制度本质上只能当成一项刑事政策,企业刑事合规的法治镶嵌过程,还需考虑我国的制度、文化、经济环境,特别是中国的犯罪论体系以及刑事立法的价值目标。
某资深检察官提出,应首先明晰刑事合规的概念与范围,范围大体上可分为三部分,犯罪预防,设置制度让企业出罪、从轻处罚,单位犯罪的责任问题。其次,刑事合规的最终目标是引导市场规范,引导企业依法依规经营。最后,应明确刑事合规的实现路径,新制度的成长总有从小到大,从不成熟到成熟的慢慢发展的过程。律师、司法机关对企业进行合规时要各司其职。
▲ 孙万怀
在为期10个小时研讨中,与会嘉宾们纷纷发表真知灼见,在观点的交流与碰撞中,发现合作与创新的机遇。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大成刑委会刑事合规研究中心顾问孙万怀总结到,此次研讨会主要聚焦对中国法治发展路径的选择、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机制改革是否突破法律框架、如何看待合法性等问题。

▲ 刘蓉蓉

大成中国区董事局董事、大成上海主任刘蓉蓉律师在闭幕致辞时表示,本次论坛应合了对于“刑事合规”热点问题的答案寻求和路径探索,并收获了不同专家的诸多鲜明观点和务实高见,大成律师将继续与理论界学者、实务界专家有更多深入交流,多维互动,为助力社会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总之,企业刑事合规是一个跨行业、跨领域、跨学科的大命题,仅依靠企业远远不够,需要法院、检察院、律师等法律职业共同体各方勇担责任,把脉刑事合规构建新方向,结合社会发展实践,同时发力推进,才能实实在在地落地制度,助力经济发展和法治中国建设!
责任编辑:Fiona  |  版面编辑:swe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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