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眼还眼》| 杨蕾解读
关于作者
米切尔·P. 罗斯(Mitchel P. Roth),加州大学圣芭芭拉分校博士,萨姆休斯顿州立大学犯罪学教授,他的研究主要关注刑事司法的历史面向,以及谋杀、恐怖主义、有组织犯罪的历史,著有《有组织犯罪》(Organized Crime)及《罪与罚:刑事司法制度的历史》(Crime and Punishment: A History of the Criminal Justice System)等书。
关于本书
米切尔·P. 罗斯在书里网罗了全球各地的史料,考察了犯罪是如何变化的,各个社会是怎么定罪、怎么制定相应惩罚的。这些史料让他有了一个统合性的新视角,去看待罪与罚的历史。他想通过这本书让读者看到,不同时代、不同地域对罪与罚的态度变化,折射出了人类的进步。
核心内容
首先,犯罪与惩罚的历史中有哪些延续性?
第二,为什么监狱和监禁概念的出现,是全球犯罪与惩罚史上的里程碑?
第三,惩罚对象从身体转到灵魂,围绕这场转变有哪些争议?
你好,欢迎每天听本书,我是杨蕾。本期音频为你解读的书是《以眼还眼》,副标题是“犯罪与惩罚简史”。这本书主要讲的是,数千年来犯罪行为如何变化,以及惩戒犯罪的惩罚体系是如何转变的。
这本书的作者是美国刑事司法史专家米切尔·罗斯,他的眼界很开阔,他在书里网罗了全球各地的史料,考察了犯罪是如何变化的,各个社会是怎么定罪、怎么制定相应惩罚的。这些史料让他有了一个统合性的新视角,去看待罪与罚的历史。他想通过这本书让读者看到,不同时代、不同地域对罪与罚的态度变化,折射出了人类的进步。
作者发现,虽然人类在每个发展阶段都取得了进步,但很多关于犯罪与惩罚的基本理论,并没有随着时间而改变,具有明显的延续性。比如,从古到今,罪犯实施谋杀、抢劫等犯罪行为的动机几乎没有什么本质上的改变;人们惩戒犯罪的出发点也是一样的,都是要惩罚个体的犯罪行为,来保护社区免受伤害,甚至一些国家直到现在,依然遵循“按照社会地位判刑”这个古老传统。
对于犯罪行为如何变化,作者在书里有很精彩的讲述,感兴趣的话,你可以去翻翻原书,我在第一部分中也会简单提到。我今天想为你重点介绍的是惩罚体系的转变,了解这部分内容能帮你更好地理解作者的观点和本书的精华。
惩罚体系转变的关键是18世纪末监狱和监禁概念的出现,在作者看来,这个进步是全球犯罪与惩罚史上的里程碑,在它出现之前,公开处刑和肉体酷刑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一部分。当监禁逐渐取代了酷刑,惩罚对象从罪犯身体转向他们的灵魂,罪犯在监狱里接受教育和改造,今天我们习以为常的现代文明社会主流观念才逐渐形成。
好,接下来,我会主要围绕监狱和监禁概念的出现,为你解读这本书。
首先,犯罪与惩罚的历史中有哪些延续性?
第二,为什么监狱和监禁概念的出现,是全球犯罪与惩罚史上的里程碑?
第三,惩罚对象从身体转到灵魂,围绕这场转变有哪些争议?
好,我们先来看看,犯罪与惩罚的历史中有哪些延续性?
作者纵观史料后发现,很多关于犯罪与惩罚的基本理论,都不会随时间的改变而改变。我们分别来看看,犯罪和惩罚都有哪些地方一直延续到了今天。
先来看犯罪。犯罪的历史延续性中最重要的一点是,人们犯罪的动机一直都没变过。我们具体到谋杀这个罪行来看看,为什么作者会这么说。作者在书里用了整整一章的内容讨论谋杀,虽然谋杀比抢劫、诈骗等常见罪行罕见,但它涵盖的范围要比其他任何罪行都广泛,史料要更丰富。大部分凶手都只会作案一次,凶手和受害者大部分是男性。谋杀虽然是一种相对罕见的罪行,但放到更长的时间段来看,数字同样触目惊心。作者在书里给出了一个数字,在20世纪,超过100万名美国人死于谋杀。
谋杀跟激情杀人不一样。犯罪学家认为,谋杀跟激情杀人有一个最大的区别是,谋杀是恶意预谋而不是临时起意,对于绝大多数谋杀案的凶手来说,谋杀是他们面对跟欲望、贪婪、嫉妒、恐惧、报复、地位、名誉等有关的问题的“致命解决方式”,这一点,从有“谋杀”罪名开始,就没有改变过。
接着,我们来看看,惩罚体系里什么传统延续下来了。
从人类文明出现到现在,总有人会违反自己所在社会的行为标准,危害到社区的利益。而不同时代、不同地区的人们,对犯罪行为的反应却惊人的一致:发明各种新奇的手段惩罚这些人。只不过,他们具体采用的手段,会因为受到技术和想象力的限制而不一样。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惩处罪犯的方式,渐渐从体罚转成经济补偿和监禁。作者认为,这个转变过程里,如果站在人类发展史的全局视角观察,你会发现,几千年来,有一个影响判决结果的重要因素一直以来都没变过,那就是,按照社会地位判刑。从社会组织形态开始产生法律萌芽,到今天世界各个角落的案卷,一个人打官司的时候,只要有特权阶层的身份,或多或少总是有利于判刑结果。公平一直都是人类文明前进和法律发展的不懈追求,但是社会地位的高低,总会在文明的不同发展时期影响到判决结果的轻重程度。
按照社会地位判刑这个传统,早在《汉谟拉比法典》(书中翻译为《汉穆拉比法典》)发布的公元前18世纪,就出现了。这部法典分别针对巴比伦社会民众的三个等级,设立了一系列惩罚措施。如果一座房屋倒塌砸死了屋主的儿子,那要偿命的不是造这个房屋的人,而是他的儿子,不过,要是砸死的是一个奴隶,那造房屋的人只用赔偿另一个奴隶。
这个传统一直延续到现代世界的某些角落,是某些特定形态社会的法律原则,甚至,个别国家和地区依然遵循它判刑。比如,在尼日利亚,富人要是杀了人,并不会被处死,他们可以用奴隶作为赔偿,也可以让奴隶替自己被处死。再比如,伊富高人是菲律宾的一个少数民族,他们到现在还认为,社会地位不同的人,犯罪以后缴纳的罚金就应该不一样。
好,在这部分,我们知道,从古到今,人们的犯罪动机没有变过;即使是今天,依然有个别国家和地区遵照社会地位判刑。不变的背后,当然也有变化,最重大的变化就是18世纪末监狱和监禁概念的出现。
接下来这部分,我们来了解一下,为什么我开头要说,监狱和监禁概念的出现是全球犯罪与惩罚史上一座重要的里程碑?
在18世纪以前,世界大部分地区惩罚罪犯的手段都非常野蛮,最常用的就是肉体刑罚,比如断肢、烙刑等。而且,很长一段时间里,公开处决都是文明社会早期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一部分,它就相当于公开表演,民众挤满了处决现场,受刑人被押到高处去处决,方便让更多人看到,来实现简单的威慑和宣传。
除了威慑旁观者,统治者们设计花样百出的残酷处决手段,其实还有一重考虑,就是遏制潜在的犯罪。作者认为,这些酷刑的存在也反映出,文明社会早期的各地政府其实没什么管理信心,管理手段上也没有太多高效的方法。当时的社会,常常被灾难、传染病、宗教和民族冲突困扰,统治者其实并没有能力完善出一套彻底重塑社会秩序、遏止犯罪行为的配套措施,他们能够找到的成本最划算的办法,就是用痛苦和残酷的刑罚发出强烈的震慑信号。
到了18世纪,欧洲一些文明社会开始转向新的惩罚体系,它以监禁为基础。用作者的话说:“现代监狱的出现,连同治安管理的发展、司法体系和法典的改革,标志着一种新的社会秩序的实现,这种新秩序不再热衷于血腥的公开惩罚。”也就是说,现代监狱的出现,代表人类文明进入到一个新的高度。
这场转变的关键就是监狱的兴起。比如,原来的绞刑架和其他酷刑让位给监禁和流放,惩罚的对象从罪犯的身体转向他们的灵魂,相比以前,这时候的罪犯们已经能够保全自己的生命和肉体,在监狱里接受教育和改造。
这里说的监狱,和18世纪以前完全不同。在18世纪以前,人们就会用一些现成的建筑关押罪犯,不过,这些建筑只是临时关押,建造它们的目的可不是为了教育和改造。比如,英格兰国王亨利二世在1166年颁布了《克拉伦登赦令》,促进了监狱的建设。《克拉伦登敕令》要求治安官们在各个郡修建监狱,关押那些等待被审判的重犯。这时候的“监狱”都是临时关押罪犯的设施,等待这些犯人的,依旧是对肉体的折磨和残酷的刑罚。
但18世纪以后,这种情况开始变得不一样了。接下来,我们来看看,监狱和监禁概念是怎么一步步发展出来的。我帮你把书里的这个发展过程简单分成了三步。
第一步,是死刑的减少。我们已经知道,残酷的肉体刑罚是18世纪之前各地最常用的手段。但除此之外,其实惩罚性劳役和流放也逐渐发展出来。在作者看来,它们可以算作是监禁和监狱的前身。
惩罚性劳役就是为国家出苦力,犯了重罪的犯人要在采石场和矿场度过余生,或是在苦役船上为国家的利益服务。比如,西班牙在历史上长期采用惩罚性劳役,被锁链锁住的罪犯要做苦工直到死去,后来,苦役船变成了常规的惩罚手段,罪犯都要在苦役船上为国家服务。
流放政策则是强迫罪犯离开自己的家乡,去流放地从事各种公共工程的建设,比如修建港口和道路。澳大利亚就是最典型的例子。18世纪到19世纪,英国人曾把澳大利亚当作自己的流放地,把十几万个罪犯流放到那里,如果罪犯勤奋工作、表现良好就可以改善自己的待遇。
在初期,惩罚性劳役和流放不可避免地也有伤害罪犯肉体的情况发生,甚至会折磨罪犯的肉体。但随着时代的发展,这些手段渐渐取代了死刑,死刑的执行量明显减少了。它们的重要性在于,肉体消灭不再是统治者的首选。不过,这两种手段主要针对犯了重罪的犯人。那罪行比较轻的人怎么处置呢?
他们会和流浪汉、穷困潦倒的人一起,被关到像改造所和济贫院这样的监禁场所里。改造所和济贫院就是监狱发展的第二步。
改造所和济贫院是现代监狱出现之前,英国用来管束无业游民的手段,目的是为了抑制潜在的犯罪,让罪犯意识到,只有通过劳动才能实现改造,这些场所其实就是当时的监狱。为了防止罪犯偷懒,这些场所费尽心机地给罪犯安排了各种各样“无价值的工作”,比如臭名昭著的踩踏车,罪犯要用自己下肢的力量通过踩踏板带动水泵和磨坊工作。这种装置一直被使用到了19世纪晚期。
第三步就是18世纪末、19世纪初现代监狱的出现,它意味着惩罚方式发生了巨大的改变。作者在书里介绍了美国一家著名看守所,宾夕法尼亚胡桃街看守所。它和它的效仿者们,引领了美国的刑罚改革之路。1790年,这家看守所开始从惩罚犯人变成改造犯人,这种改变的重点,是要让犯人忏悔,能够从精神上得到改造。几十年后,这家看守所里又出现了两种相互竞争的监狱模式,一种是独处模式,犯人全天独处,在独立的牢房里进行劳作。另一种模式是,犯人白天聚集在一起安静地劳动,晚上才会被单独关押。后一种模式后来主导了美国的监狱规划,因为这样管理起来更经济,能节省更多的运营成本,制造出更大的利润。
正是惩罚性劳役和流放替代了死刑,有效地减少了肉体消灭的选择,济贫院和改造所又提供了新的处置犯人的措施,加上西欧的社会组织形态不断向更文明的方向演进,才有了现代监狱的出现。随着这股潮流的推进,西欧国家越来越排斥酷刑,而随着殖民地建设等输入手段,这些国家也把监禁概念传播到了全球。最终,公开处决和体罚衰落了,监狱开始兴起。
好,在这部分我们知道,监狱和监禁概念的出现,是全球犯罪与惩罚史上的里程碑。公开处刑和体罚让位给了监禁和流放,惩罚的对象从罪犯的身体转向他们的精神或者说灵魂,罪犯在监狱里接受教育和改造。监狱和监禁概念的出现,让人类社会朝着更文明的方向前进了一大步。
在最后这部分,关于“惩罚对象从身体到灵魂”这场转变,我会给你介绍一些这本书以外的内容。
先来看作者的看法。他认为,随着更文明的监禁概念的不断传播,各地纷纷兴建监狱,官员们在判刑的时候多了一个替代手段,死刑相对来说也会少一些,他的看法是,“公开处刑的衰落和监禁的兴起证明了,西方世界的确发生了一次惩罚的转变”。
作者持有这种看法,其实跟他写作本书的意图有关。他在书里说,他想把不同时代、不同地域对罪与罚的态度变化当作一面棱镜,折射出人类的进步。比如,历史上,人们一直在追求更人道的处决方式。早在古希腊时期,有一种处决罪犯的手段很残酷,就是把罪犯推到一个布满了尖刺和钩子的深坑,确保罪犯掉进去后一定会死,根本不会考虑罪犯的感受。到了公元前5世纪,古希腊开始采用一种不流血的文明处决手段,就是从有毒植物毒芹里提取毒剂让罪犯死亡。在人们对人道主义的不懈追求中,处决方式一点一点进步到目前的注射死亡。
了解了作者的写作意图之后,我们也就理解了为什么在作者看来,“西方世界的确发生了一次惩罚的转变”。抛弃公开死刑和体罚,转用监禁作为惩罚手段,确实是文明的进步。
但是,从惩罚身体转到惩罚灵魂,其实也在思想层面上引起过争议。一些学者和作家对这场转变颇有微词。比如,大作家狄更斯曾经参观过美国最知名的东州教养所,他认为让罪犯全天独处的监狱,是“死板、严厉、毫无希望的单独监禁”,“慢慢地、日复一日地往罪犯脑子里塞什么奥义远比任何对身体的折磨更糟。”而质疑这个问题的最典型观点来自法国思想家福柯。我觉得,他的观点和作者的观点放在一起,倒是可以相映成趣,给你另一种深刻的启发。
福柯曾经写过著名的《规训与惩罚》,书的副标题就是“监狱的诞生”。“每天听本书”曾经为你解读过这本书,感兴趣的话可以找来听听。
说回正题,通过劳动实现改造,不用经历残酷的肉体刑罚,听上去,监狱和监禁制度更文明,更人性化。然而,福柯认为,从针对身体到对付灵魂,是规训制度的现代发明。对身体的惩罚总有尽头,大不了一死,但是对灵魂的规训却有无限可能。
福柯指出,从针对身体到对付灵魂这个过程中,有一个变化值得我们注意:惩罚的主体和对象变得不像之前那么清晰了。在公开处刑和酷刑为主的年代,惩罚的主体就是王权和它代表的正义,通过绞刑架、断头台这样的刑具和刽子手,出现在刑场上。作为惩罚的对象,犯人会在刑场上流血、哀嚎,承受酷刑的惩罚。
但是当现代监狱出现后,惩罚的主体变成了抽象的法律规章,不管是起诉的检察官、判决的法官还是执行判决的狱警,都只是整个惩罚环节中的一部分,都算不上惩罚的主体,惩罚的主体变模糊了。
同时,惩罚的对象也变得模糊。福柯认为,从肉体惩罚转为纠正心灵,监狱对犯人的控制和规训手段,都是为了重新塑造他们的灵魂。为了规训灵魂,就得去研究犯人的犯罪行为和犯罪动机。当惩罚手段针对身体时,罪犯承受的是痛苦;当惩罚手段是为了对付灵魂时,罪犯还要被监视、被观察、被研究。
好,在这部分,对于“惩罚对象从身体到灵魂”这个转变,我们了解了两个观点,作者认为,抛弃公开死刑和体罚,转用监禁作为惩罚手段,是文明的进步。而福柯认为,当惩罚手段针对身体时,罪犯承受的是痛苦,当惩罚手段是为了对付灵魂时,罪犯还要被监视、被观察、被研究。
到这里,《以眼还眼》这本书已经为你解读完了。我们知道:
第一,作者纵观史料后发现,很多关于犯罪与惩罚的基本问题,并没有随时间而改变。犯罪动机、对个体犯罪行为的回应都有它们的延续性,这背后能够折射出人的基本欲望。
第二,不变的背后,当然也有变化,最重大的变化就是18世纪末监狱和监禁概念的出现,它们是全球犯罪与惩罚史上的里程碑。监狱和监禁概念的出现,让人类社会朝着文明的方向前进了一大步。
第三,对于“惩罚对象从身体到灵魂”这个转变,我们还了解了福柯的观点:当惩罚手段针对身体时,罪犯承受的是痛苦,当惩罚手段是为了对付灵魂时,罪犯还要被监视、被观察、被研究。
撰稿、讲述:杨蕾
脑图:摩西脑图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