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万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精要》绪论(第五期)

编者按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正式施行。《民法典》开启了一个权利保护的新时代,必将推动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编纂工作研究小组的副组长,杜万华大法官对《民法典》的制定做出了重大贡献,并耗时一年编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精要》。该书已由法律出版社出版发行。本文系《精要》一书之绪论。绪论介绍了中国民法典编纂的百年历史及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的各种重大问题及观点。

因绪论篇幅较长,本公众号将分期推送。本期推送绪论第五期。本文已获得杜万华大法官授权刊出,在此表示衷心感谢!

杜万华

从2015年初开始到现在,五年多过去了。经过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等六家单位的通力合作,“民法典”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代表大会上正式通过。这部将在全国九百六十万平方公里国土上正式实施的“民法典”,承载着一百多年来中华民族法治梦想的大法终于出生了。这部新出生的“民法典”共七编,1260条。这七编是:第一编总则,第二编物权,第三编合同,第四编人格权,第五编婚姻家庭,第六编继承,第七编侵权责任。

这部法律,是一部在党的领导下,各相关部门努力工作,集中全国人民共同意志的法律。在编纂民法典的过程中,全国人大的各级领导,全国人大法工委承担编纂工作专班的领导和同志们,深入全国各地、各个部门,召开有各界人士参加的调研会,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他们除认真听取和吸收我们的意见外,其他国家机关、各种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和各界人士的许多意见,也被吸收在这部民法典中。可见,我国民法典的编纂过程,就是一个集中民意、体现民智的民主立法过程。通过这一过程,全国人民的共同意志被体现在民法典中。我和我的同事们在五年多的时间里,共同经历和见证了这一过程。这是我们莫大的荣幸。在整个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我们代表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意见,都是在深入基层,广泛听取全国各级法院的法官、各级人民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和各界群众基础上形成的意见,这些意见已经大量被吸收入这部法典中。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这次民法典的编纂,我们提出的人格权独立成编的建议被吸收,人格权作为分则中的独立一编被写进了民法典,成为我国这次民法典编纂的最大亮点;知识产权作为民事权利被写进民法总则中的民事权利一章中,为下一步知识产权法作为单行民事法律的制定奠定了基础。

这部法律,是一部体现新中国成立七十年来,特别是体现改革开放四十年来社会主义制度伟大成果的重要法律。1949年成立新中国以来,我国先后建立了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社会主义财产公有制度;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国有土地有偿出让、转让制度,矿产等自然资源有偿出让、转让制度以及其他公有财产有偿使用制度;公私财产保护制度;包括市场交易制度在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和转让制度;人格权保护制度;婚姻家庭制度;继承制度;民事侵权责任制度;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制度等等。经过几十年的磨练,上述制度在中国的社会主义实践中日臻完善、成熟。这次民法典编纂,不是一两个法学理论或者法学家意志的体现,更不是西方法律制度的简单移植,它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全国人民通过七十年来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探索,特别是改革开放四十年来的经验总结。从这个意义上讲,我国的新编纂的民法典,不是立法者起草出来的,它是中国人民干出来的,其中间经历了多少曲折、辛酸、徘徊、思索和奋进!可以说,这部民法典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完整总结与中国社会主义制度法制化的重大成果,我们的法学家和立法者,只是在党的领导下,几代中国人民七十年来探索和奋进的忠实记录者和整理者。成绩属于伟大的中国人民!

这部法律,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为未来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奠定基础的重要法律。1840年以后,中国逐渐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的国家。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有多少仁人志士为之艰苦奋斗,流血牺牲。新中国成立后,中华民族走上了伟大复兴的新征程。经过七十年的奋斗,我们离民族伟大复兴的实现已经越来越近。但是,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不仅仅是一个经济指标,还有政治、文化、社会管理、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的指标。社会主义法治,就是这五大指标能否实现的综合性标志。经过七十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四十年来的努力奋斗,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水平已经取得长足进展,但离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要求还有不小差距。在第一个“百年梦想”,即在建党一百年之际,在我国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即将达到之时,完成民法典的编纂工作,就是要为第二个“百年梦想”实现,奠定坚实的立法基础。民法典编纂结束后,我国完整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建成,在我们向第二个“百年梦想”迈进之时,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将伴随着“五大建设”的步伐,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前进!这就是完成民法典编纂工作所具有的重大历史意义。

民法典编纂工作完成了,但它并不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完成,而是一个新的开端,一个新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开端。这个开端应当如何进行呢?

一是要借民法典贯彻落实的东风,在全国掀起学习民法典的的热潮,树立尊重他人民事权利,提高全民族平等、自由、公平、诚信等法治意识。民法不仅仅是权利法,而且是权利、义务与责任有机统一的法律。要通过宣传让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在依法享受自己的民事权利时,要认真履行自己的民事义务,因为如果不履行自己的民事义务,别人的民事权利就不能得到实现,反之亦然;在不履行自己的民事义务,或者履行民事义务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要反对侵害别人权利而不愿意承担民事责任,或者只愿意享受权利而不愿意履行民事义务,不愿意承担民事责任的观念和意识。树立尊重他人民事权利,及时履行自己的民事义务,勇于承担自己的民事责任的法治理念和法治意识。

二是要通过行政机关的严格依法行政,为各类民事主体提供完整的平等服务,保证他们的各类民事权利的实现。我国众多的民事主体开展各类民事活动,都离不开行政机关对各类民事主体的管理。民法典的许多条文规定,也涉及行政管理机关对民事主体和民事主体活动的管理职能。例如,行政机关的各种登记管理职能、许多行政机关对民事主体开展民事活动的监督和管理职能等等都是其中的表现。因此,民法典的实施离不开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进行的行政管理职能的履行。在保证民法典实施的过程中,一是要忠实履行法律规定的行政管理职责,为各类民事主体提供高效率的服务。二是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履行管理职责,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行使行政管理权。特别是国家通过“放管服”改革已经不作为行政管理范围的事项,不能再通过具体的行政权力行使再将其收回;尤其是相关行政机关不能利用行政职权,随意界入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三是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严格执法,不能违反法律的程序性规定进行执法活动。四是对民事主体依法订立的合同应当予以尊重,不能在行政执法活动中随意改变当事人的约定。总之,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是民法典实施的重要保障。应当始终坚持:法无授权不能行权,法无规定不能处罚,法有要求不能渎职。只要始终坚持严格依法行政,我国民法典的正确实施应有充分的保障。

三是要通过民事审判工作严格司法,让立法意图在法律实施中得到实现。列宁曾经说过,法律制定出来后如果得不到执行,那它就是毫无意义的空气震动而已。民法典的编纂成功,已经解决了民事纠纷有法可依的问题,下一步要解决的问题,是要让民法典在实际社会生活中得到严格实施。要实现这一目标,首先需要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认真学习理解民法典,深刻理解法律的本意,并在司法活动中严格公正司法,维护法律权威,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只有法官、检察官、律师严格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民事司法活动中的严格公正司法才能得到保证,人民群众的守法意识才能在实践中逐渐提高,整个社会主义法治秩序的良好维护才有可能实现,民法典调整民事关系的社会功能才能真正发挥。

四是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进程中,进一步做好完善民法典和民法体系的丰富和完善工作。这次民法典的编纂工作是结束了,但这一结束只是阶段性工作的结束,而不是民法典和民法体系研究的终结。我国正处于从传统社会向社会主义现代化社会的转型时期。在这一时期中,已经建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还要不断发展和完善。适应这一发展和完善,我国的民法典和民法体系,也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得到丰富和完善。正如马克思所说的那样,权利永远不脱离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这个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文化的发展。如果我们在民法典编纂结束后就裹足不前,那我们的民法典和民法体系就会在不断进步的社会发展面前逐渐失去活力而变得苍老,那它就难以在今后为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五大建设”发挥好自己的功能和作用。要保证我国的民法典永远保持青春,我们只有紧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步伐,一刻也不能停留。

“潮平两岸阔,风正一帆悬”。中国的民法典,一部真正能够在中国九百六十万平方公里上实施的民法典通过了。几代法律人的梦想终于实现了。但正如中国社会主义的道路是漫长的一样,中国法治建设的道路同样漫长。站在风满悬帆的航船上,我们看到的不仅仅是秀丽的风光,还会有拍打航船的惊涛骇浪。但无论前程有多么曲折,我们一定能够到达理想的彼岸。

杜 万 华

二零二零年八月一日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