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举证证明实际施工人身份?(之一)根据...

如何举证证明实际施工人身份?(之一)

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43条规定,适用该规定的前提是要解决实际施工人本身身份的证明问题,即主张自己是实际施工人的,应当提供出有效的证据且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司法实践中,对于证据证明力的审查,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直接证据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件、施工图纸、与各施工班组签订的分包协议、供货协议、材料支付款凭证等,这些证据可以证明涉案诉争工程是谁对外开展施工,实际履行承建诉争工程的各种义务。

第二,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建设工程履行过程中的具体班组、施工人员的组成人员、财产来源、财物管理情况,可以证明是否对施工工地上的人、财、物没有独立的支配权。

第三,间接证据为履行合同过程中的银行证明、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等证据,从而可以证明承包人还是发包人掌控着财务收入与支出管理;加盖公章的空白施工合同、空白施工方案、空白税(费)申报表、空白企业(公司)登记委托书、空白施工方案审批表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可以佐证涉案工程实际施工的事实。

第四,从证据证明力的角度来看,工程价款审核书等有关证据仅可以证明有过汇款行为,而不能由此确定作为汇款方的一方公司就是实际施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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