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退市新规征求意见:财务类退市“4年变2年”, 取消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年报不保真或退市……
来源:中国证券报(ID:xhszzb)
退市新规征求意见!
12月14日晚,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退市新规(征求意见稿),在退市标准、退市程序上进行具体优化。
先来看看退市新规要点:
1、新增扣非前后净利润孰低者为负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市值低于3亿元、信息披露或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半数以上董事无法对年报或半年报保证真实准确完整、重大违法财务造假、退市风险警示股票被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等退市指标
2、取消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退市流程大幅缩短
3、重大违法退市连续停牌时点从“知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作出司法裁判”后移至“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司法裁判生效”
4、退市整理期从30个交易日缩减至15个交易日;同时放开首日涨跌幅限制,压缩投机炒作空间;取消交易类退市情形的退市整理期
5、对于股票已暂停上市的公司,在2020年年报披露后,仍按照此前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判断其股票是否符合恢复上市条件或触及终止上市标准,并按照规则规定的程序实施恢复上市、终止上市;对于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司,在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前,其股票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根据2020年年报披露情况分四种处理方式
6、同步取消可转债暂停上市,不再另行规定其终止上市标准,明确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可转债同步终止上市
7、深市设立包含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在内的风险警示板,对风险警示股票予以“另板揭示”
8、科创板、创业板同步优化退市指标和程序
关注点一:
退市指标有何变化
近年来,沪深交易所已建立起财务类、交易类、规范类和重大违法类等4类强制退市指标体系和主动退市情形,这一次,退市制度改革对退市指标进一步完善和优化。
财务类退市指标方面,沪深交易所新增“扣非前后净利润为负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的组合财务指标,取消单一净利润为负值和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的指标,并对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下一年度财务指标进行交叉适用。同时,还对营业收入的认定作进一步严格要求,在计算“营业收入”时,需要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关联交易收入。
此外,沪深交易所还将审计意见退市指标纳入财务类退市类型,并和其他财务指标交叉适用,进一步严格退市执行。例如,上市公司如第一年触及净资产为负、净利润和营业收入的组合指标或审计意见类型任一指标,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第二年如再次触及净资产为负、净利润和营业收入的组合指标之一,或者年报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其股票将直接终止上市。
简而言之,修订后的财务类退市指标包括:净利润加营业收入的组合指标、净资产和审计意见类型。
交易类退市指标方面,沪深交易所将原来的面值退市指标修改为“1元退市”指标,同时新增“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总市值均低于3亿元”的市值指标。
规范类退市指标方面,新增“信息披露、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且拒不改正和半数以上董事对于半年报或年报不保真”两类情形,并细化具体标准。信息披露、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的具体情形包括:证券交易所失去公司有效信息来源;公司拒不披露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严重扰乱信息披露秩序,并造成恶劣影响等。
重大违法类指标方面,新增造假金额加造假比例的量化指标。在原来信息披露重大违法退市子类型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财务造假退市判定标准,“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上市公司连续三年虚增净利润金额每年均超过当年年度报告对外披露净利润金额的100%,且三年合计虚增净利润金额达到10亿元以上;或连续三年虚增利润总额金额每年均超过当年年度报告对外披露利润总额金额的100%,且三年合计虚增利润总额金额达到10亿元以上;或连续三年资产负债表各科目虚假记载金额合计数每年均超过当年年度报告对外披露净资产金额的50%,且三年累计虚假记载金额合计数达到10亿元以上(前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关注点二:简化退市流程
整理期缩短至15个交易日
此前,退市效率一直被诟病。本次退市制度改革,沪深交易所均在退市流程上作出调整。
一是取消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环节,明确上市公司连续两年触及财务类指标即终止上市,缩短了退市流程,即公司触及退市指标,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次年再次触及退市指标的,其股票终止上市。
二是取消交易类退市情形的退市整理期设置,退市整理期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将退市整理期交易时限从30个交易日缩短为15个交易日。
三是停牌时点后移,将重大违法类退市连续停牌时点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法院判决之日,延后到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法院生效判决之日。
此外,沪深交易所均取消可转债暂停上市安排,不再对可转债另行规定终止上市条件,明确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可转债同步终止上市。
要点三:
精准揭露 强化风险警示
为进一步精准揭示部分长期通过非经常性损益等方式实现盈利,但持续经营能力薄弱公司的风险,沪深交易所均适度扩大其他风险警示的适用情形。
沪深交易所新增“最近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内部控制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或未按照规定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其他风险警示(ST)情形。
此外,深交所调整违规担保其他风险警示情形标准,调整为“上市公司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余额(担保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除外)在一千万元以上,或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完善资金占用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主体范围,为避免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关联人占用资金,明确了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向第一大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关联人提供资金且达到相关数量标准的,公司股票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上交所于2013年设立风险警示板,主要目的是向投资者提示重大风险。根据风险警示的需要,风险警示板股票在交易安排、市场监控措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行情显示及交易信息公开等方面与普通股票有所区分。
此次,深市设立包含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在内的风险警示板,对风险警示股票予以“另板揭示”,同时优化风险警示股票的适当性管理和交易机制安排。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新增普通投资者首次买入风险警示股票签署风险揭示书的要求。在交易机制方面,对风险警示股票设置交易量上限,投资者每日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和盘后定价交易累计买入单只风险警示股票的数量不得超过50万股。
要点四:
过渡期如何安排
每当新规出炉,新老划断都是备受关注的问题。
沪深交易所明确,对于股票已暂停上市的公司,在2020年年报披露后,仍按照此前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判断其股票是否符合恢复上市条件或触及终止上市标准,并按照前述规则规定的程序实施恢复上市、终止上市。
对于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司,在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前,其股票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根据2020年年报披露情况有以下四种处理方式:
一是触及新规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按照新规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
二是未触及新规退市风险警示情形但触及股票上市规则暂停上市标准的,不实施暂停上市,对其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并在2021年年报披露后按照新规执行,未触及新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撤销其他风险警示;
三是未触及新规退市风险警示情形且未触及股票上市规则暂停上市标准的,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四是未触及新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撤销其他风险警示。
要点五:
科创板与创业板同步优化退市指标
虽然本次退市制度修改主要针对主板和中小板,但对于科创板和创业板,两大交易所也作出相应的制度优化。
科创板方面,上交所表示,科创板在前期制度探索的基础上,结合此次退市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同步优化退市指标和程序。一是进一步完善重大违法类退市指标,引入量化判断标准;二是同样实施财务类指标和审计意见类型指标的交叉适用,严格退市标准;三是取消因触及交易类指标的退市整理期,压缩退市时间;四是衔接上市条件,补充红筹上市企业的退市标准。
创业板方面,深交所表示,本次修订进一步细化完善创业板有关退市指标,优化退市程序。在退市指标方面,第一,新增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财务类退市风险警示情形,进一步优化营业收入的认定扣除机制;第二,新增重大违法财务造假组合标准,从净利润、利润总额和资产三方面对公司是否触及重大违法退市进行判定;第三,新增半数以上董事无法对年报或半年报保真的规范类退市指标;第四,完善面值退市指标有关表述。
在退市程序方面,将重大违法终止上市程序中上市委员会两次审核调整为一次审核,退市整理期同步缩减至15个交易日。同时,将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期股票纳入风险警示板交易。改革完成后,创业板与主板(含中小企业板)在主要退市指标、退市流程等安排上基本保持一致。
要点六:听取市场意见后
抓紧规则的修订完善
沪深交易所表示,在后续落实工作方面,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市场意见,抓紧推进退市相关规则的修订完善,并报送证监会审批通过后正式对外发布实施。
上交所称,将坚决承担退市工作主体责任,严格退市监管,坚决落实退市制度中的各项要求,坚持应退尽退,将符合退市条件的公司,特别是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公司,坚决出清,加快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生态,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更好服务国民经济高质量发展。
深交所称,将践行“不干预”理念,充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功能,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破产重整等方式实现市场化出清,化解存量风险,并依法履行退市职责,严格落实退市制度,坚决打击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触及退市标准的公司“一退到底”。此外,还将与地方政府、证监会派出机构等保持密切沟通协作,发挥监管联动效能。(黄灵灵 黄一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