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企业中董事不愿意提供个人的资金流水的替代程序

IPO企业由于独立董事和投资机构委派的外部董事出于个人隐私原因考虑,不愿意提供个人的资金流水的替代程序
针对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的核查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外部投资机构委派的董事和独立董事名单如下:
经核查,上海黑科和江苏毅达是较为知名的股权投资机构,其对康泰医学的投资主要是看好公司的发展前景,属于财务性投资。上述委派的董事并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由于独立董事和投资机构委派的外部董事出于个人隐私原因考虑,不愿意提供个人的资金流水。本所律师协同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此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结合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银行流水、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等的核查,关注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其控制的或任董监高的关联法人在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有资金往来。
(2)结合对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报告期内的个人银行资金流水的核查,关注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其控制的或任董监高的关联法人在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有资金往来。
(3)取得了其签署的承诺函,承诺报告期内不存在占用康泰医学资金、不存在向康泰医学的客户或供应商收付款项、不存在代康泰医学或通过他人代康泰医学支付成本、费用等情形。
(4)取得了其个人的征信报告,报告显示上述个人的信用状况良好,贷款主要为个人住房贷款以及消费贷款等,不存在大额已逾期未归还的银行贷款等负债。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近亲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购经理和总务部经理及仓储部经理等主要综合管理人员、销售副总和销售总监等人员提供的相关资料和说明,报告期内,上述人员不存在为发行人代垫成本费用、进行体外资金循环或特殊利益输送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通过董监高、实际控制人近亲属、主要综合管理及销售人员为发行人进行体外资金循环或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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