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药物长期毒性试验技术指导原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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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药物长期毒性试验
长期毒性研究(重复性给药毒性研究)是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的核心内容,它与急性毒性、生殖毒性以及致癌性等毒理学研究有着密切的联系,是药物从药学研究进入临床试验的重要环节。
具体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预测受试物可能引起的临床不良反应,包括不良反应的性质、程度、剂量-反应关系、可逆性等;
(2)判断受试物反复给药的靶器官或靶组织;
(3)推测临床试验的起始剂量和重复用药的安全剂量范围;
(4)提示临床试验中需重点监测的指标;
(5)为临床试验中的解毒或解救措施提供参考。
本文的主要内容有:
在进行长期毒性试验之前应对药物的已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是否可以通过已有资料达到长期毒性试验的目的,为临床试验和临床用药提供支持。原则上,如果已有资料尚不能达到长期试验的目的,从保证临床用药安全的角度就应该进行长期毒性试验,反之,则不必进行长期毒性试验。
1. 试验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药物的长期毒性试验必须执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
2. 整体性
长期毒性试验不能与药效学、药代动力学和其他药理学研究割裂,试验设计应充分考虑其他药理毒理研究的试验设计和试验结果,力求与其他药理毒理试验结果互为印证、说明和补充3. 试验设计
长期毒性试验的试验设计应遵循“随机、对照、重复”的原则。
1. 受试物
2. 试验动物
3. 给药方案
(1)给药剂量:
高剂量原则上应使动物产生明显的毒性反应,甚至出现个别动物死亡;低剂量原则上应高于动物药效学试验的等效剂量,并不使动物出现毒性反应;为考察毒性反应剂量-反应关系,应在高剂量和低剂量之间设立中剂量。
(2)给药期限:
临床单次用药的药物,给药期限为2周的长期毒性试验通常可支持其进行临床和生产。
临床疗程不超过2周的药物,给药期限为1个月的长期毒性试验通常可支持其进行临床试验和生产。
临床疗程超过2周的药物,可以在临床前一次性进行支持其进入III期临床(及生产)的长期毒性试验;也可以通过不同给药期限的长期毒性试验来分别支持其进入I期、II期或III期临床试验(及生产)。一般1个月的长期毒性试验可支持用药时间不超过2周的I期临床试验。
具体情况如下图所示:
备注:本文内容参考《最新药品注册工作指南》(编者:张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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