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天津人,医生护士可以上门服务了!【图文】
随着我国加速进入老龄化社会
慢病化、失能化、失智化的老人越来越多
居家医疗需求巨大
居家医疗就是把医疗、护理等专业服务
从医院临床延伸到病人家里的床边
协助排解在家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1月27日,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刊发《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居家医疗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确天津2021年启动居家医疗服务工作,医师、护士、康复治疗专业技术人员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等医务人员,将重点为老年患者、失能半失能人群、残疾人等提供上门居家医疗服务。
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和居家医疗服务项目指南并推动实施。
各区卫生健康委和医疗机构按照实施方案,完善组织架构和相关工作制度,完成医务人员的岗前培训,加强居家医疗服务全程监督管理和指导,适时向社会公布工作开展情况。
各区卫生健康委要对居家医疗服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并报送至市卫生健康委。
根据情况逐渐扩大服务医疗机构数量及服务项目范围。将居家医疗服务工作,作为一项惠民便民工作长期坚持,持续完善相关制度、服务规范、质控标准、绩效考核等,形成长效机制,持续推进。
居家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按照有关要求为特定人群,重点是老年患者、失能半失能人群、残疾人等提供诊疗服务、医疗护理、康复治疗、药学服务、安宁疗护、中医服务等上门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已执业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具有与所开展居家医疗服务相应的诊疗科目并已具备家庭病床、巡诊等服务方式的医疗机构,重点是二级及以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
医务人员: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派出执业注册在本机构的医师、护士、康复治疗专业技术人员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等医务人员上门提供居家医疗服务。上述人员应当经所在医疗机构同意方可提供居家医疗服务。
医师应当具备与所提供居家医疗服务相符合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同时至少具备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的执业医师;
护士应当至少具备5年以上临床护理工作经验和护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康复治疗专业技术人员应当至少具备3年以上临床康复治疗工作经验和技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药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鼓励重点对有居家医疗服务需求且行动不便的高龄或失能老年人,慢性病、疾病康复期或终末期、出院后仍需医疗服务的老年患者等提供相关医疗服务。
各区卫生健康委和开展居家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可结合实际和老年人群健康特点,按照突出重点人群、保障医疗安全、防控执业风险的原则,确定本区、本单位居家医疗服务的优先和重点服务对象。
居家医疗服务:主要包括适宜居家提供的诊疗服务、医疗护理、康复治疗、药学服务、安宁疗护、中医服务等医疗服务。
诊疗服务:包括健康评估、体格检查、药物治疗、诊疗操作等。医疗护理服务包括基础护理、专项护理、康复护理、心理护理等。
康复治疗服务:包括康复评定、康复治疗、康复指导等。药学服务包括用药评估、用药指导等。
安宁疗护服务:包括症状控制、舒适照护、心理支持和人文关怀等。中医服务包括中医辨证论治、中医技术、健康指导等。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结合实际,组织市级质控中心专家,研究制定《天津市居家医疗服务项目指南》,供各区、各单位实际开展工作中参考。各医疗机构要结合自身服务能力,综合考虑开展需求量大、医疗风险低、适宜居家操作实施的技术和服务项目。鼓励有条件的上级医疗机构研究探索为慢性病老年患者开具的出院医嘱和康复指导建议中,明确其出院后常用的居家医疗服务项目和频次等,方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服务对接,切实增强群众获得感、幸福感。
医疗机构可以通过家庭病床、上门巡诊、家庭医生签约等方式提供居家医疗服务。通过天津市基层数字健共体、医联体、“互联网+护理服务”、远程医疗等将医疗机构内医疗服务延伸至居家,创新居家医疗服务方式。
医疗机构在提供居家医疗服务前应当对申请者进行首诊,结合本单位医疗服务能力,对其疾病情况、身心状况、健康需求等进行全面评估。经评估认为可以提供居家医疗服务的,可派出本机构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医务人员提供相关医疗服务。
提供家庭病床、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医务人员在提供居家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职业道德、服务规范指南和技术操作标准,规范服务行为,切实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数据资料应当留痕,可查询、可追溯,满足行业监管需求。
健全管理制度:各区卫生健康委和开展居家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要按照要求制定并落实居家医疗服务的各项管理制度。如诊疗服务管理制度、护理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医疗风险防范制度、医学文书书写管理制度、医疗废物处置制度、医疗纠纷和风险防范制度,突发应急处置预案等。
明确相关责任:开展居家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与服务对象签订协议,并在协议中告知患者服务内容、形式、流程、收费、双方责任和权利以及可能出现的风险等,签订知情同意书。发生医疗纠纷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医患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可通过自愿协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途径解决。
积极防控风险:各区卫生健康委和开展居家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控和有效应对风险。如对服务对象进行认真评估,对其身份信息、病历资料、家庭签约协议、健康档案等资料进行核验;提供居家医疗服务时,要求应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家属或看护人员在场。对提供居家医疗服务的医务人员加强培训,并对其资质、服务范围和项目内容提出要求;对居家医疗服务项目的适宜性进行评估,严格项目范围;为医务人员提供手机APP定位追踪系统,配置工作记录仪,配备一键报警、延时预警等装置;购买医疗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等,切实保障医患双方安全。
结合天津市基层数字健共体建设,开展居家医疗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纳入“云服务”平台。通过集中运营、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分级服务的基层“云服务”平台,集中受理居民提出的家庭医生签约、居家医疗服务、建立家庭病床、“互联网+护理”等服务需求,实现服务行为全程追踪和统一监管。
天津市基层数字健共体要设置全市统一服务电话,各医疗机构要保留现场预约服务方式,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的居民提供周到服务,满足居民医疗服务需求。
各医疗机构开展居家医疗服务的收费,要按照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政策执行。其中,对于医护人员上门服务费,由提供服务的医疗机构自主定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