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后,为何会被补税加滞?

2018年,国家出台了一个普惠的税收利好政策,那就是财税〔2018〕54号,具体规定是:企业在2018年1月1日到2020年12月31日,新购进的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该政策2020年12月31日到期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又将其延期到了2023年12月31日。
这原本是一件好事,但在稽查实务中,我却经常看到一些企业在这个问题上栽跟头的情形,这是为什么呢?
举例来说,甲公司2018年12月购入固定资产300万元,预计净残值为0,会计处理分10年提折旧,从2019年开始每年提30万元折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甲公司在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一次性税前扣除了300万元,也就是说进行了纳税调减270万元,充分享受了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的政策,2019年度的申报是没有问题的。
但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的时候,甲公司申报扣除了会计折旧30万元,却没有进行纳税调增,这就有问题了。
因为固定资产折旧一次性税前扣除,是一个延迟纳税的政策,而不是一个免税政策。会计和税法折旧不一致,是属于时间性差异,而非永久性差异。
会计处理是2019-2028年每年计提30万元折旧,税务处理是2019年税前扣除折旧300万元,2020-2028年税前扣除折旧0元。所以,从2020年开始到2028年,每年出现的税会差异30万元,都应当进行纳税调增。
有的公司因为固定资产备查簿登记不及时不完整,有的公司是因为财务人员变更等原因,工作不连续,常常会忘记在后续年度进行纳税调增,最终导致稽查后,需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如果是主观故意不调增,被认定为虚假申报,定性为偷税,还会面临罚款的后果。
原本是一个利好政策,如果公司最终结果是吃亏了,那就得不偿失了,还不如一开始就选择不适用。
当然还有一些企业为了避免出现后续年度忘记纳税调增,会简化固定资产会计处理,也就是在2019年会计处理上也一次性计提折旧,和税法保持一致。这样处理,税务机关不会有什么意见,但这不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是一种不规范的会计处理,不利于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还是应该尽量避免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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