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信用评级低,麻烦找上你!
今天下午有两个朋友发了图片给我,是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结果。很不幸,被评为了 D 级。
(上述两图分别是两家企业,因是同一法定代表人的其他企业,在2016年度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导致该两家企业虽然是2017年成立的,但直接被评为了D级。)
关于企业要重视纳税信用等级评价,我曾经在2018年元月3日发文《纳税信用等级低,税收便捷、优惠没有你》,又于2018年2月3日稍作修改,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等级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的热点蹭网。但终因笔者业务水平不够,没有把问题讲清讲透,行文不够流畅,两次发文阅读量不过百廿余人(见纳税信用等级低,优惠便捷没有你 纳税信用等级低,税收便捷、优惠没有你 两文)。
但其实,关于这个问题,笔者所知道的税法传播大咖,也都发文谈及此事,如微信公众号一叶税舟(见【侃税吧】纳税信用等级新增M级变成五级,五个问题需要厘清)、税海涛声(见【必看】此事关乎每个纳税人的切身利益 千万别错过!。)
笔者在元月3日、2月3日的文中,主要谈了如果纳税信用等级评为C、D级,会有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享受不了。但其实,还有一个更加大的麻烦。
那就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第第六条第九项规定,“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在被评价为D级之后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企业,不受《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限制,在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当年即纳入评价范围,且直接判为D级”。而不是按照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评定为M级(因为这种形为是该公告所排除的事项,是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二十条规定的直接判定为D级的情形)。
同时,该公告第七条这样规定:
“七、关于 D 级评价的保留
(一)上一评价年度按照评价指标被评价为D级的企业,本评价年度保留D级评价,次年不得评为A级。
(二)D 级企业直接责任人在企业被评价为D级之后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企业评价为 D 级(简称关联D)。关联D只保留一年,次年度根据《信用管理办法》规定重新评价但不得评为A级。
(三)因本公告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被直接判为D级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调整其以前年度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该D级评价(简称动态D)不保留到下一年度。“
对于这些被直接判定为D级的等级,如果情况属实,我不知道有没有税务机关、人员能给予改变。
在此,笔者奉劝广大投资者一定要守法经营,同时督促办税人员及时、正确申报、缴纳税款,以避免带来一些意想不到的麻烦。
同时,我也想说,在现在信息技术高度发达,人工智能飞速发展的时代,老板办企业千万不要再想着以违法的手段少缴纳,而应转变为在风险可控(消失)下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依法纳税。
而对于企业的财务人员、办税人员,我想说的是,在经办税务事项时,要做到“依法(申报)纳税、(优惠事项)据理力争、(减、免、缓、优事项)手续完备,(尽力做到纳税风险)不留后患”。
因为,有时候,信用等级,比黄金价格都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