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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下午,有朋友问,“2021年12月份发的年终奖,要合并到综合所得纳税吗”?
朋友说他咨询某直辖市税务局12366,回复他说,“按照税款申报期,除非你11月30号之前发掉,12月份申报系统给保留优惠计算的选择,过了2021年12月31号,个税系统的优惠计算就没有的选择了。”如果朋友没有转述错的话,那该直辖市税务局12366,一定是回答错了。财税〔2018〕164号(下称“164号文”)第一条,讲得很清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1、在2019年1月申报2018年12月发放的工资啦、年终奖啦等等的个人所得税时,并没有年终奖计税方式有选择性计税这一政策。当时的有效政策是,年终奖单独计税,并且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不足减除费用(申报系统里是可以减除“三险一金”,但某县税务局不承认,只让减除基本费用3500元,详见拙文个人所得税中的一个“小问题”),可以在年终奖里把这不足的部分减除的。至于计税的方法,此处不再赘述,只是想重点提一点,2018年12月份发放工资时,还没有“综合所得”这一概念呢。2、164号文中,很明确的说的是,“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支付单位2021年12月发放的“年终奖”,是什么时候“取得的所得?”3、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实施条例**也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并专项记载备查。所以,2021年12月支付单位发放的年终奖,是雇员2021年取得的所得,如果符合相关要求(比如国税发〔2005〕9号、以及该雇员当年取得的“年终奖”等性质的所得,不曾适用过164号文规定的当独计税政策),是可以选择单独适用“年终奖”计税政策,还是计入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