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图看懂国际收支申报范围
在国际收支申报中,如何去判断哪笔外汇业务属于国际收支申报?,哪笔外汇业务属于境内申报?很简单。大家在熟读文件的同时,准确理解居民和非居民的概念后,只需要记住下面这幅图的统计口径就可以准确把握申报范围。
下图中A、B、C三类资金都是属于国际收支申报的范围!
(1)、境内居民及境内/外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发生的本外币收付款交易。(2)、境内居民与境内非居民之间本外币收付款交易,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人民币交易除外。(1)、货物贸易核查项下境内本外币收付款。指对境内保税区、出口加工区、钻石交易所等特殊经济区域以及境内深加工结转等境内收支交易。(2)、非货物贸易核查项下境内收付汇(仅含外币)。境内收入仅采集基础信息,境内支出须同时报送基础信息和管理信息。(2)、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人民币交易。(3)、境内居民之间发生的非货物贸易核查项下人民币交易。(4)、经常项目账户资金收付的行内和跨行外汇同名划转。(5)、归还境内银行的外汇贷款,债务人无需进行间接申报。(6)、除涉及资本项目管理、货物贸易进出口核查、代发工资类和涉外收付款人在同一法人银行内的涉外收付款外,境内居民机构和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暂不进行间接申报。1、有境内居民参与的涉外交易,由境内居民进行申报;2、境内非居民的跨境交易,应由经办银行代其进行申报,且无需填写涉外收付纸质凭证。3、实践中按照身份证、永久居留证、护照等有效证件中的国籍来认定其是否为居民个人。涉外收付款的信息包括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的填报应按照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汇发[2019]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1)、基础信息主要包括收/付(汇)款人名称、组织机构代码/个人身份证件号码、收/付(汇)款币种及金额等。(2)、申报信息主要包括付/收款人常驻国家(地区)、国际收支交易编码及交易附言等。注意:基础信息由境内银行报送,申报信息由申报主体通过银行报送,同时,银行对申报信息有审核义务。 (1)基础信息:涉外收支发生日后T+1工作日12:00前报送完毕。 (2)申报信息: 境外汇款及对外付款承兑,T+1工作日。涉外收入,T+5工作日。1、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纸质凭证;3、发生涉外收入业务的机构申报主体,还可以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办理涉外收入申报。说明:1、纸质凭证按照涉外收付凭证管理规定的要求备案后自行印制(声明:本段仅供参考,各银行根据本行内控制度确定)企业首次办理涉外收支业务,应向银行提供以下资料及正本复印件各一份:
(1) 营业执照(三证合一):
(2) 对外贸易经营备案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单位基本情况表》的建立包括基本信息和开户信息,注意:企业在任何首次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的银行网点,均需填写并补充开户行信息(或经办行信息)1、《单位基本情况表》中的基本信息包括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名称、经济类型、行业属性、国别、是否为特殊经济区企业、外方投资者国别、住所/营业场所,机构地址等。开户信息的补充包括联系人、电话、账号等。2、《单位基本情况表》录入后,需待基本信息和开户信息报送成功后,次日方可进行相关业务的国际收支申报工作。3、境内银行应妥善永久留存纸质《单位基本情况表》原件备查。解付银行在涉外收入款项解付之日(T)后的第一个工作日(T+1)中午12:00前,应将相应的涉外收入基础信息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1、汇款或内部转账方式:填写纸质《境外汇款申请书》;信用证、保函、托收等结算方式:填写纸质《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2、对于信用证、保函、托收等结算方式,境外来单后,银行填制《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中的到单信息,并将相应联次送达付款人,申报主体收到《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后,应将《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各联填写完整。3、境内银行收到《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后,应于本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审核。4、境内银行应于涉外付款汇出之日(T)后的第一个工作日(T+1)中午12:00之前,将基础信息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5、对《境外汇款申请书》的申报信息,境内银行应在审核无误后于款项汇出之日(T)后的第一个工作日(T+1)内录入/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1)基础信息中的关键信息(组织机构代码、个人身份证件号码、对公/对私属性)如需改变,境内银行应删除原错误基础信息,重新生成新的申报号码。(2)对于错汇,经办银行应当删除该笔错汇款项的申报数据。(3)对于退款,申报主体应当在《涉外收入申报单》或《境外汇款申请书》中勾选“退款”,退款的交易性质应当与原涉外收付款的交易性质相对应。涉外收入:交易编码原则上按照资金来源性质进行申报,涉外支付:交易编码原则上按照资金用途性质进行申报;境内居民与境外居民之间发生的跨境收入/支付款项,应按照境外居民的资金来源/用途性质进行申报。(1)判断常驻国家可按照注册地原则判断。(2)若存在中间人转款的情况下,按照实际收付款人国别进行申报,即交易对方为中间人,国别为中间人国别。(3)某公司在境外多地区存在分公司或子公司,根据从哪个分公司或子公司收付款,国别申报为该分公司或子公司常驻国家或地区。2、境内居民与境外居民之间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国别项应申报境外居民相应的境外账户开户银行所在国家或地区。如:中国居民从境内账户向在香港的同名账户转口,国别应为香港。3、对于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发生的收付款,国别项应申报为境内非居民的常驻国家或地区。如:注册地为香港的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向美国付款,则申报国别应为香港,而非美国。(1)交易编码与款项性质相符(详见《涉外收支交易代码分类与标准》)。(2)交易附言与交易编码相符(详见《新版国际收支常用交易编码与交易附言指导目录》。 针对“非居民从境外收款”和“收到境内OSA/NRA非居民款项”两种交易类型,交易附言末尾不能显示“收入”或者“支出”二字。(3)国别与交易对手注册地保持一致,不应为CHN。具体参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常见问题答疑》中的国别申报三原则。(4)交易对方名称中不应含有“BANK”字样,交易编码以“2、3、8”开头的业务除外。(5)填报人电话填写完整,不允许出现号码缺位的情况。(7)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应为空,资本项下除外。(8)“是否为保税货物项下收入”选项与交易附言对应。(9)收入类型“其他”选项应为空,贸易融资业务除外。